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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的公民教育功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4-0050-02
  
  平等的、个体性的与普遍性的公民,既是现代国家兴起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能够得到良好运行的主体基础。无论是现代国家建设,还是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都与现代公民的培养相关。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中国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探索出的具有独创性的直接民主的实践形式〔1〕,参与性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它对于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村民自治与公民意识的培养
  
  (一)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公民独立自主的保障,它提供了一个空间,让个人能够在免于他人或整个共同体的干涉的环境下,自由培养兴趣,发展潜能。〔2〕对权利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它肯定了人的价值、人的创造性以及彼此的平等地位,而且它是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以妥协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根本前提。权利意识是人对自身价值的自觉,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只有认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才能产生主人翁意识,它是政治共同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是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对于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表现为对村民权利的尊重。在一个缺乏权利传统的社会,尊重是促进公民权利自觉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将村民权利置于村落公共事务的最高位置: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村组法》要求某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必须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强制性安排体现了村民利益的不可侵犯性,村民在自身利益问题上有充分的自主权;村务公开制度的设计不但体现了对村民知情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它将村干部的公共行为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树立了村民在村落公共事务中的最高监督人形象。而选举过程中,流动投票箱的运用,则体现了村落公共事务由效率优先向权利优先的转变,在心理上使村民感受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还表现在对村民参与的保障上,“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他们时,才可能免于被忽视”〔3〕,而这种能力得以养成的制度前提是公共事务向所有人至少在形式上平等的开放,人们可以通过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民自治实现了村落政治参与的充分开放,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只要年满18周岁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两票制的设计又保证了候选人的产生也完全由民意决定;村民会议的设计使村民在面临重大议题时享有直接的决策权;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则向所有人提供了参与村落公共事务的规则依据。
  
  (二)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责任意识
  权利与责任是互相支持的两个制度,只有当其他人因为社会责任,愿意承认我们拥有权利,并且帮助我们建立与维持落实权利所必需的社会制度时,我们的个人权利才有实质意义〔4〕。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歧与个体化的社会,倘若没有公民责任的支持,社会将面临不断分裂破碎而难以治理的危机。责任意识是公民区别于私人的标志。它意味着个人认识到他是以集体和他人为根据的,他的生活的某些目标只能通过集体行为才能实现,因此他对这个集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得益于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表现为:一方面村民是村落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集体经济是村民福利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的出现,使村民强烈认识到集体行为在维护共同利益上的重要性。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是公民责任意识形成的逻辑前提,而实现公民责任的关键在于能够自主参与的责任机制。由于公共财政的不足,大量农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得益于村民个人的投劳投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制度在村民自治中的应用,对于村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要求每一项村落公益事业的兴办,从发起、决策到执行、监督都由村民普遍参与和共同分担,其核心在于公益事业的兴办来自于村民需求、成本分担由村民协商决定,充分体现了村民的自主自愿。
  
  (三)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规则意识
  规则是实现利益妥协和行为整合的制度条件。政治共同体中,公民在利益上不仅具有一致性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分歧、差异与冲突的特征,为了使共同体免于在无序的利益冲突中消灭,同时使个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我们就必须有一套规则作为公民之间对话、说理与妥协的平台〔5〕;尽管公民责任是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性,只有在规则前提下实现公民责任,健康的共同体才得以可能。因此,规则意识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它表现为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并且愿意、习惯于在规则下行为。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培养农民的规则意识方面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公民对于规则的尊重首先是因为规则本身是好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6〕而一个好的规则,应当基于公民的共识,是公民合意的结果。事实上,从1980年广西合寨村创立村民委员会〔7〕到《村组法》制定后的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即是村民不断进行制度合意的过程。这为村民规则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次,村民自治作为乡村秩序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型,其标志在于由村民共同制订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取代了村干部的个人意志成为村落管理的基本形式,显然,只有当规则具有权威性时人们才乐于运用规则。最后,有效的规则是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根本保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选出符合民意的村干部,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不合民意的村干部下台,而后者对农民的刺激更大,村民自治完整的制度设计在村落公共生活的几乎每个环节都为农民提供了改变其结果的可能,而每一次成功都会大大增强村民对规则的信仰,进而养成运用规则的能力和习惯。
  
  二、村民自治与公民能力的提升
  
  (一)村民自治有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对规则的认知能力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规则认知能力的培养与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主导作用是分不开的,但这种主导并非直接干涉村落事务,而是集中在制度的推广上。村民自治从地方性创新到全国性应用,国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以方便认知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培训大批专业人员直接进村指导选举,同时将各地在自治过程中的制度创新进行推广应用,使农民能够直面规则运行的全过程。中国历史上只有父权主义的地方割据,没有过现代意义的自治,如果将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全归于自发机制,那么广大农村面临的只能是漫长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确实,国家的主导作用,使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但这恰恰是后发展国家民主化的必然路径,通过形式化民主的训练,使民众认知民主规则最终实现实体民主〔8〕。1998年后出现的激烈的村委会选举,表明村民对选举规则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认知。
  
  (二)村民自治有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运用规则的能力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政治知识运用能力的形成更多的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选举本质上是候选人提出自己的当选理由和选民对理由的选择过程。对前者来说,理由的可选性取决于候选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对村民需求的把握,与村民的沟通能力以及他的政治许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后者来说,听取竞选演说,是一个获得村落政治知识,了解公共事务的过程,而他对候选人的选择则是一个运用政治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而村民会议的设计对于村民这一公民能力的提升具有更直接的作用。村民会议是村民为维护自身权利和主张提供理由,通过协商,作出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辩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参与者提供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是一个自觉和表达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参与者认识到他人理由的合理性和彼此的平等地位的过程。后者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是作出妥协达成共识的根本前提。
  
  (三)村民自治有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规则创新能力
  现代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规则的进步,在一个以公民为主体的国家,公民的规则创新能力决定了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前景。公民规则创新能力的培养,关键在于有一套开放的规则体系以向所有公民提供规则创新的空间,以及政治共同体对于规则创新的授权和对成果的认可。规则创新根源于个人的创造性,给与个人以自由的环境是他的创新能力得以养成的前提,〔9〕对一个政治共同体而言,培养公民的规则创新能力就要求一个能够实现充分参与的民主形式。〔10〕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农民的规则创新能力,村民自治赋予农民在村落治理中以极大的自主性,而国家对于自治过程中创造的规则的认可则充分保障了它法律效力。村民自治中发明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要求。可见,农民的制度创新能力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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