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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

  
  增值税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的状况都有一定的影响,在现阶段下,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是为了使税收能够得到满足,采用的是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运行与会计核算的新准则却在某些地方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那么,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是每一个企业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以及这种财会现状所寻在的问题
  目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多采用财税合一的形式,价税分离的方式使增值税还不能作为一种费用计入企业利润表。在理论界,这种形式也被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就已经为纳税人所应支付的税款买单。在这种状况下,很明显,增值税被纳税者从利润里扣除,直接转嫁给了消费者。但是税法规定了无论是消费型增值税还是生产性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那部分要有企业来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阶段的核算方法没有将增值税对经营成果以及企业的当前财务状况所造成的直接的影响提供给会计,并把这些信息呈现到账面上,这些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告的目标。
  现行增值税在进行销项税的核算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但对进项税的核算却没有遵循,实行了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中实行了付款扣税法。在对进项税的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些将使企业关于增值税的权责发生制以及会计核算的核算基础严重背离。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背离的地方很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相关性要求以及可靠性要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应该是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以及事项作为核算依据,确保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使增值税核算模式应该使财会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真实会计信息。另外,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核算应该使会计信息清晰明了,方便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确定投资策略,但是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也与可比性、重要性等要求背离。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确保核算的公正性,是资信信息使用者提供翔实确切的信息,就必须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模式。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的探讨
  1、改进现有的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模式
  按照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处理税法中规定不能折扣的增值税。同样的道理,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改进方式既符合成本核算的原则,又对企业形成一种制约。
  2、进一步建立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
  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进一步改进,必须尽力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而增值税要从信息披露以及具体核算方面进行规范。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逐笔查找差异金额以及差异项目,确定应交的增值税。而信息披露增值税的会计信息披露要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要反映增值税费信息等。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的会计体系。会计和税法应该相互分离,形成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是完善增值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必然的结果。
  3、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将“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很多企业的销项税额必须在收到货款以后才能交税,进项税额都是实际付款后抵扣,收付实现制从根本解决税款缴纳脱节以及款项收付之间的矛盾。在考虑税收制度稳定、以现行税制为前提的情况下,对赊购业务的处理上,要在赊购劳务以及商品的时候,按发票所列的增值税借记科目,实际付款时,要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这样处理,能根本上解决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
  4、对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进行改进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报表中要显示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详细内容。这样做,既可以帮助税务机关以及企业投资者了解企业税款缴纳和货款活肤的情况,另外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对企业涉税理财的活动增加相应的了解。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从过去的“应交增税额”增加为“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和“应交增值税”等三个明细科目的基础上,简并现有的明细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
  总之,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能反映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信息质量的要求,可以作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改革方向,使税法和会计准则能够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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