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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防范金融风险之对策

摘 要 入世后尽管中国金融业有保持金融稳定的能力,但银行业、保险业等仍将面临着严重的金融风险。为把金融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降至最低,必须做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
  关键词 WTO 金融风险 对策

1 入世后中国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
1.1 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到2002年底,不良资产贷款额仍高达15900亿元,约为同时期所有权益的2.48倍,不良贷款率平均为21%。我国公布的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超过20%,而2003年11月26日标准普尔公司发布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展望2004年》报告中提出,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比率估值为44%~45%,因而标准普尔公司认为4大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在2005年前降到15%不良贷款比例的目标。
1.2 外资银行所带来的冲击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自2006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金融市场将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机构设立、业务选择、地域扩展等方面,完全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实行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而在此以前,外资银行并不能全方位开展人民币业务。这就是说,我国对金融业还有三年的保护期,在这三年内,外资银行尚不能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影响。然而,一旦全方位的放开后,国内外的双重竞争将对它造成莫大的冲击。
1.3 金融机构存在着政策性坏帐
  众所周知,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财政与银行耦合过紧,资金有偿与无偿的界限一直很模糊,政府始终把财政视为“会计”,把银行视为“出纳”,把银行吸收来的存款视同财政资金来使用。而银行也把自身视为国家机关,认为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坏帐。据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最近公布的一项报告,其不良资产占比虽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维持在29.8%水平。而美国花旗银行不良资产占比仅有5%左右。制约我国银行业稳定性的另一因素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就把资本金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8%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否适当的一个指标。据统计,1996年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仅为4.37%,其中工行为4.35%、农行为3.4%、中行为4.85%、建行为4.8%。1998年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一举措使得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与风险资产之比达到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是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应达到4%的巴塞尔协议的另一项要求仍未达到。
1.4 金融机构自身原因形成的风险
  一是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对于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的任命、资本金是否真实和充足、机构有无设置的必要等等缺乏严格的审查。二是放款审批不严,未按科学的程序和标准衡量贷款,存在人情款、关系款、受命放款,甚至绕规模、造假账、账外经营。三是违反利率规定,高息收储,高息放贷。四是员工整体素质欠佳,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规违法、管理不严,使风险积聚积累,遇有不良气候将随时爆发。
1.5 保险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仍有相当差距。当前困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既有营销方面的问题,又有保险企业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更有信用疲软的问题。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模式极为单纯,财产保险以直接为主,寿险以代理为主,营销中介体系不发达且保险产品格式化现象严重,缺乏引导保险有效需求的手段。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只有200多亿元人民币,保险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而我国的信用疲软现象却十分突出,它在国家信用、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方面均有表现。可见,中国入世对我国保险业的挑战是十分明显的。随着保险业开放度的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在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和产品创新方面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显现,人才流失也在所难免,这必然会压缩中资公司的生存空间。此外,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但它却可以在国内市场通过收缴保费积聚资金,如果相应的监管手段跟不上,则可能出现资金外流的风险,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调控。
2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
2.1 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共生并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前一阶段,我们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并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资产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今后我们的任务是防范新增不良贷款的出现。前几年,为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政策法规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如严格跟踪追查贷款损失的责任,严格处理违规行为等。尽管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不积极贷款和开展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却缺少应有的措施。如果大家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岂不是更大的风险吗?因此,今后我们应当在法规制度和机制上都要为提高金融效率做出全面的规范。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控制风险是确保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银行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不确定因素之中,承受更多的风险,所以,我们今后要正确地判断和评估风险,加强动态、静态和国别分析,完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从而确保资产质量,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2 加强经营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金融业也需要创新。一般来讲,金融创新应包括观念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首先,所谓观念创新是指要形成效益和质量至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其次,组织创新是指要改革经营管理体制,构造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运作高效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再次,所谓产品创新是指要认真研究市场客户需求,发展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三高”金融产品,强调品牌化发展,突出产品的个性化。此外,服务创新是指服务质量标准的创新、服务内的创新以及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最后,所谓技术创新是指要积极引进外部技术力量和应用软件,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力度实现业务处理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3 积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人才是银行的重要资产,是竞争的关键,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加强人才资源的战略投资,构筑本企业的人才高地,建立起多渠道、多方式的人才开发途径,造就一支市场竞争意识强,熟悉金融业务和金融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并会使用现代管理手段、科技手段,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依目前的情况看,外资银行可能争取的人才主要有四种类型:其一为银行的业务骨干,他们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客户关系和社会资源;其二是银行外派的归国人员,他们易于接受国外的经营理念;其三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他们是可塑之才;其四是学成归国的中国留学生,他们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了解中国的国情。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科学地对现有金融人力资源加以经营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和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
2.4 积极拓展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这虽然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但却不利于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因而,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2.5 强化政府监管和支持力度
  从世界各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改造、重组,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美国国会1980年末拨款1300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解决了800多家债务资产问题,并用5年时间借助其“休克疗法”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日本政府过去数年间出资4亿美元来解决银行业的重组,主要用于冲销坏账、注销有问题的银行;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下,采取多种手段,把银行不良贷款率从1998年的20%,降到2003年底的不到3%的水平;印尼和泰国在解决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上,也动用了大量的预算资金来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政府在下大力气,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市场综合竞争力。正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三步走”战略:首先,要以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次,要多渠道向国有银行提供资本金;再次,要进行彻底的内部改造和重组。从最近公布的银行业“三部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浓厚的氛围,包括发行股票、增发货币、注资、债转股、发证券基金、动用外汇储备、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途径,以提高资本金充足率,降低不良资产。
2.6 不断提升对金融业的监管水平
  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监管理念落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只重合规性监管,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在具体操作中侧重于自身如何工作,重查轻处,只提建议,不重视后续监管,忽略或忽视被监管者的内控自律。其次,非现场监管不力。目前非现场监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偏低,非现场分析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不能及时的准确判断和发现被监管单位的风险状况,监管深度和广度明显不够,对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能进行监测。再次,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应对被监管的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但由于受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没有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具体操作规程办;监管人员的考核不落实,由于缺乏具体的奖惩办法和考核措施,使监管人员觉得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热情不高。最后,再监管不够,缺乏机制的约束和规范。金融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风险性,专业性很强。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为此,要给监管人员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从目前监管来看,一些基层行虽然指定了监管责任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一旦紧急任务到来,对监管人员往往缺乏监督和考核的有效办法。为改变这一状况,实现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报表的报送制度,加强金融业的自律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及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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