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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透视

摘  要:由于我国税法规定总会存在漏洞,所以经济生活中必然会存在避税现象。本文通过对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存在一定的漏洞的深入研究,列举抽象案例进行分析来说明及时反避税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关键字:避税 借款费用 税前扣除
改革开放以来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各国经营者的涌入,以及有心企业人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避税手法。因此,避税与反避税的探讨对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已刻不容缓。
    一、避税的判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避税的解释多种多样,避税现象在我国比较常见,但是避税得定义却基本上止于顾名思义。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通过对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漏洞是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是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作出得某种优惠规定;税法缺陷是指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
我国法律对于避税的合法与非法性没有明确的界定。从国际上来看,纳税人这种的避税行为一般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外国也有这样得困境:英国英超——阿森纳俱乐部通过“幌子公司”等手段使得球员和教练每个赛季少缴几百万英镑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俱乐部的避税事件只受了谴责调查,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众多媒体撰文讽刺:“死亡和税收是无法避免的,除非你在为阿森纳踢球”。这也是“避税”一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的必然后果。
但是消极纵容避税不仅对国家造成损失,也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对于避税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打补丁、补漏洞是必然是必须必要的。
    二、关于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我国《企业所得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意味着如下案例是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
A公司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子公司B,向银行借款ω,发生借款利息λ。该借款利息λ只要不是从关联方借来的,依照税法规定,A公司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那么,我们就假设该借款是从非关联公司的金融机构借来的。
当以下现象发生时,该借款费用就变成A公司可以迂回的猫腻:


A公司将B公司的部分股票s“转让”给该公司的内部职员甲,并宣称该股票为公司内部股,也就是说该公司转让的股票是不上市但公司承认,而且社会干预不明确的股票,当职员离开公司时,根据协议这种股票将会被A公司按照当初的出售价格进行收回。
明确的说:此股票并非彼股票,此转让也非彼转让。持股职工甲等并未实际得到s股票,而只是得到了该股票的分红权。尽管如此,该分红权对于职工也是相当诱人的,博弈的结果肯定是对于不知实情的职工甲来说,愿意“购买”该内部股的股票。
由于对于一般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员甲来说,购买股票的资金也是比较高额的,因此A公司提出了好的建议:A公司可以出面为甲来贷款购买股票,该利息在职工工资里扣除。对于甲来说,只要贷款利息是低于股利的,甲是愿意进行该项交易的。
这样,在对外报表上:A公司仍然是B公司的股票持有人,A公司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λ依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甲“购买”的股票的利息λ甲实际由甲承担。明确的说,A公司在该套交易下,通过利息费用的迂回赚到公司在税前多扣了的λ甲。那么该笔收入如何入账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在职工工资上小作文章即可实现其目的,假设原来对甲的工资为P ,那么公司支付甲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工资  P
  贷: 银行存款  P
在甲贷款购买股票后,由于股票的利息在甲的公资里直接扣除,所以甲的应付工资直接变为P-λ甲,会计分录直接变为:借: 应付工资  P-λ甲
  贷: 银行存款  P-λ甲
一般来说,公司职工工资的减少是不会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的,非常隐秘。
也就是说:因为按照公司对外宣称的报表该利息在所得税前仍按照 λ扣除,而实际应该按照 λ-λ甲扣除,这样公司就获得了λ甲的收入,同时由于税前多扣了λ甲。所以A公司也同时省掉了λ甲*33%的所得税税额。
通过运作,公司增加的收入为:
     λ甲+λ甲*33%
即:λ甲(1+33%)
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持有B公司股票的的职工还有乙、丙、丁…….
那么公司的避税收入为:
(λ甲+λ乙+λ丙+λ丁+……)*(1+33%)(其中:λ甲+λ乙+λ丙+λ丁+……<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运作过程虽然不合理,但是当事人双方还是有继续运作的利益驱动力,公司的利益根据上述描述显而易见,对于职工来说:只要股利收入大于利息之出,职工就有意愿“持有”股票。在双方都有意愿实施该项行为的情况下,如果现象不被看穿,该行为会无限制的实施推广开,但是该行为对于国家财政必然存在损失。因此,发现避税行为,反避税是必要的。
    三、反避税的政策建议
鉴于上述案例分析,我认为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来反避税:
1.严格监控不上市的股票,加强立法,减少企业迂回空间。不上市的股票由于缺乏市场监控,必然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加强立法监控,才能有效防止企业避税空间。
2.建立完善的避税发觉机制。通过完善的发觉机制使得发现的避税行为立即有途径公开,通过公开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完善税收法率制度。
3.会计审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不需要记入投资成本的规定是颇有争议的,事实上,本人认为投资行为应当算做资本性支出,其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记入投资成本。
4.加大避税处罚力度。世界各国面对疯狂的国际避税,大部分国家采取重罚。如美国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调增额罚款2000-400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因此,今后应加强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避税处罚力度。
除此之外,国际上的反避税措施还包括禁止滥用税收协定、限制公司改变经营形式、限制公司迁移出境等反避税措施。我国随着改革探化及国际间交往日益扩大,要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进一步完善关于反避税方面的税收立法,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反避税,是斗智斗勇的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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