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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概说
  1.1 宏观框架标准和因校制宜标准彼此依存
  《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宏观框架,是一种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但其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各高校在这个“大厦”标准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房屋内部装修”,制定了自己的标准。但因各个学校办学层次、学校类型、学校特色等方面的差异,标准不尽统一。
  国家宏观框架提出了优秀授予的标准,而各高校因考虑到就业、声誉等因素,把授予标准变成了合格授予。中国计量学院2014届毕业率为92.95%、学位率为92.02%,材料化学、应用物理学、药学三个专业的毕业率、学位率均高达100%。
  1.2 学术性标准和非学术性标准兼容并包
  学术性标准一般包括:课程标准、学分绩点标准、英语计算机成绩标准等。目前,116所211高校、39所985高校中,我们抽取了49所211高校,22所985高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为研究样本。我们研究发现,学术性标准中,东北三省和云南、四川、广西三省该种高校对获得学位应满足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分数线的比例分别是20%、25%。
  非学术标准主要包括: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文艺汇演、竞赛获奖等。学位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这种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基本内涵有:①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②获得学位的行为要合乎道德。
  1.3 授予性标准和不予授予标准相辅相成
  授予性标准包括:学生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成培养计划各项要求,达到学分绩点要求,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理论和能力。
  不授予标准包括: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和不道德的行为。我们研究发现该标准主要有:①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③结(肄)业者或不具备毕业资格者;④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或政治立场有严重问题;⑤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⑥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补考、重修课程超过规定门次的;⑦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考试未通过的;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的。
  由此可见,多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在“211”、“985”高校和其他普通高校中普遍存在,授予标准已然由优秀授予,变成了合格授予。
  2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
  2.1 授予标准悬殊,缺乏灵活性
  学位授予标准悬殊,它同:①在校期间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及补考或重修课程数相挂钩;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相挂钩;③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水平相挂钩;④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相挂钩。综合来看,这些标准可以表述为“只要不怎样,就可授予学士学位”,而非有怎样的资格才可授予。这使得各高校在制定细则时,标准偏差甚大,授予率和授予质量悬殊较大。
  2.2 学位授予质量,屈从就业风向
  学位授予应贯彻“顺水行舟”,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达到授予条件,且无不予授予情形,方可获得学士学位。然而,现实中许多高校则有例外地贯彻“逆流而上”。毕业季,某些不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如学分绩点不足2.0,因找到了较好的工作或者考上研究生,就业考核、学生前途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在重(补)修课程、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环节教师的评分标准被无形放低。这种“倒逼”的状况,严重影响学位授予的质量。
  2.3 学位授予率高低,过度被攀比
  高校主要使命是育人育才。在当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真正意义上的象牙塔并不存在,社会对一纸文凭的关注,学校对教育水平排名的热衷,本科教育质量的好坏同学位授予率高低直接挂钩,无形之中把学校声誉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很多高校担心学位授予率低,会被认为教育质量低。
  2.4 学术品德好坏,鲜少被关注
  大学教育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兼顾德育与智育,不可使两者偏废而影响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2011年11月,教育部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但是在我们研究的样本中,没有一个学校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对学生的学术品德好坏有明确的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还存在“是否补授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是否纳入标准”等问题。由此可见,高校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弊端,亟需寻找途径加以解决。
  3 完善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建议
  针对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3.1 尽快出台《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
  现行《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分别出台于1980、1981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及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进程,相隔35年的授予标准显然与当前形势不适。国家应尽快出台《学位法》,通过具体条文,明确学士学位获得者应有的能力和特点,体现本科生的学术水平,以此来改变当下标准的模糊和不统一。
  3.2 注重教学相长,授予标准应强化学生专业能力
  教学,一方为教,一方为学。教不好,师之过。学不好,生之责。大多数高校“重科研,轻教学”,评职、加薪……样样以科研为必要条件,而教学方面则相形见绌。正如《弟子规》所言:“求为解决问题,反倒制造问题”。通过科研提升学校层次,轻视教学,反倒是有些“误根本为枝末”的意思。
  研究样本中,100%高校均有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但多数为2.0,在直辖市、东北、西南和中东部地区样本高校中只有五分之一的对学位课程成绩有75分的要求。这种要求过于宽松,不利于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可借鉴同济大学、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提高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课程成绩。
  3.3 有的放矢,加强新生入学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的宣贯教育
  学位授予标准存在屈从就业和互相攀比情形,多数情况下,是在标准宣贯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建议在新生入学时就明确宣贯获得学位必须达到或具有的基本标准,在进行毕业审核时,必须严格执行入校时告知学生的条款,不能因考研、工作、授予率而随意更改授予标准、违反授予程序。
  3.4 与时俱进,授予标准应关注学术道德标准的设定
  学术道德标准,就是要具有学术人应有的品行、特质,不造假,不腐败,弘扬学术正气,杜绝学术歪风。大学教育不仅要关注人格教育,更要关注诚信养成。上课不旷课,认真听讲每一分钟。考试不作弊,细心作答每一道题。这种润物无声中培养起来的学习态度,方有助于毕业论文(设计)学术道德的养成。中国计量学院2014届共有毕业生3432人,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抽取314份,结果有30份文字复制比超标。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应关注学术道德正确养成标准的设定。
  此外,还可以从过程质量监控标准、评估和评议标准、学位评议监督标准等方面来考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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