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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教师的权益保护与理性诉求

  随着世界各国对高等教育关注度的不断提升,高校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研究也日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研究,国外学者开展得相对早一些。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先后设立了全国性的教育法学研究会,创办了以教师权益保护为重要研究内容的教育法学研究期刊,刊发了一系列有关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著作和论文。我国高校教师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才逐渐为部分学者所关注,特别是在教师聘任制全面推行后,才得到大规模的开展。高校教师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是高校教师管理工作适应法治建设需要,“依法治校”理念与实践在高校教师管理领域的合理推演,也是高校教师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法治诉求。
  1 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研究主要围绕以几个方面来展开的。
  1.1 从教师(育)法与教师权益保护角度
  不少学者从《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角度来探讨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如,刘军认为,1993年的《教师法》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护教师权益纳入法治轨道,但该法内容过于笼统空泛,制裁违法缺乏力度,权益救济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依法维权的实现。并提出应尽快顺应社会发展修改、完善《教师法》,使该法成为教师维权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闫尔宝从对高校管理中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着手,认为,我国高校应当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为高校教师提供完整司法保护,不能再以各种借口拒绝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朱应平对《教师法》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通过立法比较分析指出,《教师法》虽然对教师的权益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然而该法设计的救济手段却越来越成为教师权益救济的“瓶颈”,“申诉”制度难以有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它在客观上影响了教师素质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稳定,也是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指出教师权益救济手段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将其权益救济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另外,还有关于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研究,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楼世洲、徐勇的《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保障》,尹晓敏、陈新民的《构建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等文章,主要针对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护的现状,从多维的视角探讨了权益保护的路径问题,系统地构建了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1.2 从教师聘任制角度
  笔者发现,在研究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文章中,针对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文章约占总量的50%,由此可见,教师聘任制对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影响之重大。王兰平、罗永明指出,实施教师聘任制是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然而在实践中教师权益保障仍存在较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政策法规缺失、法律关系模糊、监督机制不健全、维权途径滞后等方面,为更好地维护教师权益,必须在加强教育立法、明确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落实监督机制、畅通维权途径等环节上进行切实有效的强化与创新,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工会、教代会的作用,做教师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李牧认为,只有广大教师的权益得到保护,教师聘任制才能得以实施。赵恒平、廖红梅则对聘用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应从聘任制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两大方面来加强对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学者特别关注高校的合并问题,金劲彪等学者从公司合并的视角来研究教职工权益保护问题,颇有新意。
  1.3 从教师权益的教育仲裁制度、教师申诉权利救济角度
  彭静雯、梁明伟等学者提出,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行, 传统的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由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以及特别权益关系理论的滞后,致使学校内部管理权力出现法治“真空”,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仲裁制度,在尊重学校管理权的前提下,既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能发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效能。尹晓敏对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与法律特征进行了界定,指出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教师的一项法定非诉讼性的权益救济制度,该制度暴露出的法律规定缺失、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从教师申诉主体、受理机关、申诉程序等环节进行完善。
  2 教师申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不够明确
  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信访机构,在有关业务职能机构的配合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相应机构的建设或人员配备。”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可见处理“申诉”的机构随意性大,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对于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如何设定申诉处理机构,仅仅靠国家教委的一般通知、意见是难以解决的。
  2.2 教师申诉后救济渠道的封闭
  这是指在理论与实践中现行的教师申诉制度,排斥了教师在申诉未获得救济后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来解决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对“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做出说明的是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指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该句前后要求来看,此处的申请“复核”不属于“行政复议”,所以适用何种程序也不明确。从后一句规定来看,似乎解决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依据问题,实则也未解决根本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行为可诉性之模糊认识,最关键原因就是对人身权、财产权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还停留在比较传统的观念上,以致出现了许多有关教师申诉案件被拒之于行政诉讼之外的情形,背离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和《教师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 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教师的申诉制度很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亟待将这一制度规范化与完善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有效性。
  3.1 设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教师申诉案件
  就教育申诉而言,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独立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发布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就提出应设立由教师、教育学者、主管机关代表、社会公正人士等组成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处理教师申诉案件。
  3.2 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
  随着教师申诉案件的日趋繁复与程序法制化要求的渐趋严格,为提升教育申诉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应参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育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要求,具体说来,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规范:其一,教师认为学校的具体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学校作出的具体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申诉委员许可。其二,申诉委员会接到教师申诉后,应当对申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正式受理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相关资料及证据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补充资料证据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其三,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应当适用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程序制度,并参照《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这些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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