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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341-02
  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校图书馆存储信息量越来越丰富,传播形式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图书馆机制已难以满足这些需要。因而,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数字版权也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又称电子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专业人员对数字式资源进行筛选、加工、保持其完整性和永存性,以使这些数字式资源能够快速传播,且其版权被法律许可的用户或群体所享有。数字出版是指“从编辑、制作到发行的整个出版过程,所有信息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信息必须借助网络或计算机来进行传播和使用的一种出版形式”[1]。数字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2]。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理念是“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产权文化则是一种善待、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素养。因而,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研究已成为学界和图书馆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的困境着手,找出影响高校数字版权的根源,最后给出了加强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的应对策略。
  一、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现实困境及其根源
  (一)文化困境及其根源
  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开放、多元和包容的特点,对版权法的实施效果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尽管我国数字版权制度框架渐已成型,但由于封闭式的传统版权文化仍然盛行,数字版权制度所要求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文化缺失是当前我国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制度实施中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其根源在于:
  1.版权人保护意识不够。随着电子技术的进步,版权人可以加强作品数字化版权的保护措施,打破作品保护期限的桎梏,绝对地保护已有作品,摆脱合理使用制度,无限地排斥别人使用其作品,规避盗版等行为。正如劳伦斯?莱斯格所言:“随着人们逐渐发现互联网的优势,在信奉操纵观念的传统思维下,及在以操纵获得利益的人的鼓吹下,如今的社会对互联网的到来举手欢迎。”[3]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版权人却对版权保护重视不够,版权意识淡薄,仍依靠传统服务商,从出版商那里获得版税作为劳动报酬。因此,如不能提高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电子技术的进步也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2.使用者隐私观念增强,使用者通常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对产品的使用认为是个人的隐私;对网络数字化作品的使用不允许别人任意指责,因为这属于个人的隐私。现实中,这种隐私意识助长了使用者“随意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阻碍数字版权的发展。这导致了大量的私人复制和随意传播,妨碍版权人的权益。
  3.版权用户对数字化作品的版权意识弱化。数字用户对个人使用数字化作品时仍是按照传统的版权意识,对网络技术产生的“信息分享”利益没有足够重视。首先,数字版权立法真空导致侵权行为的模糊性导致用户版权意识的弱化。由于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很多数字用户认为使用、下载网络作品等对新技术的使用不会侵害别人的版权。其次是立法预备期致使用户行为价值的内化。数字化用户有效使用数字技术可以充分减小“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信息捕获能力。这些对自身所做的价值估量如果经过长时间的沉积,就很轻易形成“随意使用电子化信息”的不良习惯,并认为对新技术的利用是正当、合法的,最终导致对版权法的实施表现出强烈的抵制效果。
  4.间接侵权与数字传播产业版权意识的缺失。间接侵权责任是把经营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划归版权调整的范围,增强其在服务当中的版权观念,包括替代责任和帮助责任,即在具有操纵用户侵权行为的能力时禁止放纵或不作为,在明知侵害别人版权时停止实施帮助行为。在信息受版权法规制、计算机代码为持有者掌握的状态下,保护信息传播和产权交易,数字提供商拥有良好的版权观念是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4]。一些高校图书馆及数字出版行业,版权观念仍没有转变成行业经营思维。高校图书馆的数字提供商缺乏“尊重版权”的意识,坚持放任利用别人作品、规避版权的经营思维,往往在造成侵权后陷入被动应诉的境遇。
  (二)制度困境及其根源
  由于数字化作品各利益主体参加的开放性版权文化仍未确立,制度改变和版权文化进步的不一致,变为数字版权制度顺利实行的障碍。数字版权意识之所以不为版权人、使用者和数字提供商等利益主体接受,其原因在于国家缺失数字版权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形成与数字版权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造成各种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其根源在于立法滞后。
  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法立法真空不断蔓延,在DMCA等数字版权法颁布之前,数字版权提供商大多依据传统版权的立法进行经营,面对网络下载、信息传播、复制等版权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界限和责任分配机制,数字供应商、作品信息服务商,全是从一己私利最大化考虑,都尽力规避数字版权服务成本,为此,数字版权法才被迫进行适当的变迁[5]。DMCA等数字版权法颁布后,高校图书馆在数字技术转型的进程中任意使用他人作品的思想进一步得到遏制,不得不面对新的行规与法律。但是,网络点对点技术的应用给数字化作品运营商带来了巨大挑战,从而衍生出服务商以广告形式去赚得利润而不是一味向用户收费的数字经营范本,意在规避数字化版权风险。因此,数字版权制度相对技术发展折射出严重的滞后性,制度没有跟上新技术的变迁,立法滞后导致数字版权在数字经营过程中的制度失控。
  二、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的应对策略   要真正提高作者、使用者和数字提供商三方面的版权意识,防止在立法真空时产生规避版权的经营观念,一定要正确规范用户的行为与数字行业的前进方向,从文化上引导作品使用习惯和制度上加强建设快速规制立法制定前的“法律空白区域”;为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制定新规章和创造和谐的文化环境;推动数字行业的健康前进,引领版权文化的发展方向。
  (一)积极引导数字产权文化发展方向
  国家对版权的保护程度会促进作品创作和有关行业的持续繁荣。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放任技术的推广,由市场报酬系统来决定作品的保护水平;但对数字版权行业却主张法律对版权作品的扩散施以技术标准,从而实现保护数字图书版权的意图。目前,依然是传统的封闭性版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版权意识仍限制在网络服务商,并未在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得到固化,这导致立法和执法进程中的争执和矛盾。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我国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状况,强化数字版权供应商的版权观念,引导数字产业前进的方向,提升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版权意识,促进形成重视别人版权意识的氛围。另推出适当的技术标准以实现版权产业发展,及版权文化的交互促进,积极引导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发展的方向,促进尊重他人版权意识的早日形成以提高我国高校图书馆对数字版权管理的功效。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从混沌无序,到泾渭分明,从无序到有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制定数字版权相关立法
  从目前来看,尽管我国管理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具备,但相应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仍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因此从法律层面着手以解决目前数字期刊的版权获取成为当务之急。如在龙源期刊网侵权案中,该公司总裁汤潮之建议立法界定在网络传播中“数字出版”与“数字发行”的区别[6]。就该案而言,如果将传统期刊数字化传播界定为“发行”,那么龙源的授权模式完全合法,但如果界定为一种“数字出版”,则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然伤害。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法律概念的自身模糊,导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字出版”与“数字发行”行为的概念界定不清,从而致使很多数字期刊出版商举步维艰。因此,明确相应立法势在必行。
  (三)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作者版权意识
  高校图书馆面对数字化图书馆的迅速普及,应制定技术审理、审查标准保护数字版权。尊重作者是解决问题之本,纵观数字期刊出版商的各种侵权,其最终败诉都是因为没有尊重作者的合法版权。诚然,就数字版权授权而言,要求数字期刊出版商和期刊作者一对一谈判似乎有些强人所难,但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没有作者的明确授权就会产生侵权。因此,高校图书馆面对数字化进程的加速,首先应从文章发表的源头着手,实现传统期刊出版过程中对于版权内容的全面获取。这需要高校图书馆尊重出版过程中的作者权益,实现传统期刊与作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也需要出版行业协会围绕作者利益建立版权合作平台,实现版权利益分配的公平与透明,从而使得作者、传统期刊、数字出版平台实现充分的利益共享。因此,相关行政部门预先制定的技术审理、审查标准,必须得到版权人的认可,如果技术审理、审查标准被其认为是违背法理的,那所涉数字图书运营商甚至全部数字行业都会出现萎缩,甚至更为糟糕的境遇,事后不仅酿成巨大的资源损失,且会形成抵制版权观念的扭曲心理,严重阻碍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进程。
  三、结语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如信息存储空间小,信息检索查阅方便,信息远程传递迅速,信息使用效率较高等。数字图书馆作为传统图书馆与信息时代的融合,十多年来,其功能也在不断丰富、完善,除了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外,还融合了其他多种文化设施(如博物馆、档案馆等)的一些功能,提供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因此,对高校图书馆数字版权的研究迫在眉睫,此文仅以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同行学者加入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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