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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公共政策监督机制对策的初步思考

  公共政策是以公共权威当局为代表的公共行为主体,在职能范围内为了解决和处理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共需要,达到某一特定的公共目标,通过政治活动或协调活动所选择的行动方案,并利用公共管理过程实现这一特定目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和有限理性、兴趣偏好和突发公共危机等等,使政策选择出现误解,扭曲,滥用政策或执行不力等现象,直接影响公共政策本身的质量和执行结果。政策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发现、收集和分析政策制定、实施、评价和终结等各种政策信息的基础上,查找偏差和错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政策的实施的监测和监督活动。
  1.完善人大监督权力
  1.1人民代表大会应进一步完善质询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调查提议权,但是很少有人真正了解提议的形式、内容,以及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执行。因此,可以借助于互联网这一平台,公开部分有价值的建议,以便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完善质询权,举例来说,可以要求政府部门撰写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要求新任政府职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保证。
  1.2人民代表大会应进一步完善调查权
  早在党在十六大,我党就明确提出了举行听证会这一有效形式,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充分行使参与权。可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少举行过听证会,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进一步完善调查权,严格执行听证会制度,每当在重大问题上需要作出决策时,召开由相关专家、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组成的听证会,实现全有效监督权。
  1.3人民代表大会应探索行使弹劾权
  如果政府官员的政绩不明显,或者存在较大的工作失误,人民代表大会应探索行使弹劾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质询,要求政府官员立即整改。如果政府官员缺乏整改力度,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其进行弹劾。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充分行使自己职能或者存在渎职行为时,全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进行不信任投票,行使弹劾权。在西方国家,如果行政官员遭到超过半数的议员弹劾,被弹劾官员可以就地免职。当前我国人大尚未具有弹劾权,这说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发展,监督体系并不健全。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讲话中明确提到这一点,可是时隔多年,却仍然没有很好地落实下去。
  2.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2.1 建立行政监督体系协调机制,加强行政监督的力量
  只有充分行使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才能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巩固行政监督机关的权威地位。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构建内外部结合的监督能够体系,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以保证行政监督的良好效果。具体做法有:经过立法出台合作方面的制度,确保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创建一个综合性协调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好监督主体的监督目的、监督行为以及监督结果,并对监督过程进行具体的指导,还要负责协调工作;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要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于监管领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合作,提升行政监督的效率。
  2.2健全行政监督法律制度,达成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行政监督能否正常实施的前提条件,做好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证监督权的实施,同时也能推动行政监督的规范化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行政监督提供规范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坚持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减少行政监督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并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程序,以保证行政监督工作长期而稳定地实施下去。
  2.3 行政监督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
  行政监督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受制于被监督对象,更不能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在行使监督职能过程中的权威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能够很好地体现这一点,国家设立三个独立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三个机关各自独立存在,并互相制约,因而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各个机关既是互相协作关系,同时也是互相监督关系,这就能有效消除权力集中导致的腐败现象。
  3.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3.1 完善社会舆论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一是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从当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出台任何有关公众舆论监督的法律性文件,各级政府可以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构建舆论监督权利保障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建设。二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践证明,我国亟待完善政府信息立法来调整目前公共信息的传播状况。只有通过制度规定什么信息可以公开,什么信息需要保密,才能让行政部门做到有法可依,让群众有法可守,才能保证民众的知情权,也才能保障国家机密不被泄露。
  3.2 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第一,构建舆论调查机制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应由专门的机构及时进行解决,并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上报给监督机构。另外,对那些利用舆论对他人造成威胁或者没有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导致重大损害出现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构建完善的舆论监督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权利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保证舆论监督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阻挠,并通过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舆论监督活动中;第三,构建健全的舆论监督协调机制。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监督的范畴,一定要配合权力机制,双方互相配合,提高舆论监督的实效性。
  3.3加强主流舆论对非主流舆论的引导作用
  党和政府引导的舆论在社会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非主流舆论处于从事地位,尽管非主流舆论在社会舆论中的地位不及主流舆论,可是它却是社会道德评价中的重要内容,能够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社会多元化,需要多元化的非主流舆论。而且,非主流舆论一般更为直接地反映最真实的民情、民意,作为党和政府来说,一定要高度重视非主流舆论的导向,并及时做好引导工作。必须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非主流舆论中的积极因素,同时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倾向,必要的时候要利用主流舆论进行引导。(作者单位: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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