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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关心的重要问题。土地征收补偿不仅仅只是牵涉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要求。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大提升。然而,在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水平的推动下,土地征收范围、速度及规模逐渐提高,土地征收诱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越来越激化,土地征收补偿存在很多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其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由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然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并未有包括租金损失补偿、周边未被征收土地受影响的补偿、残余地补偿及迁移费的补偿,当前土地征收补偿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合理性。所以,当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并未全方位体现出土地的全部价值,也没有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二,新《土地管理法》指出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为被征收前3年平均农业产值的6至10倍,每个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政策虽然感觉起来比较合理,然而只要大概计算仅仅只是农民大约5年的收入总和,同时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勾结开发商,农民真正拿到的补偿少之又少,难以维持农民以前的生活水平。同时,这一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农家乐、生态农业等现代化农业迅速发展,土地附加值迅速提高,若还是根据玉米等农作物一般产值进行计算将会大大降低农民真正取得的农业收益,这无疑是激发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二)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中只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用及土地征收补偿费,仅仅只是在《针对提高征地管理工作的规定》这一政策中提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预留地入股的补偿方式。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多数企业难以承担农民安置重任,只有采取货币安置的方法。然而,仅仅只是凭借金钱补助是难以引导农民就业,农民只能依靠这些补助的费用生活,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生活步步艰辛。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应对,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并真正贯彻落实。
  (三)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
  由政府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计算的基础数据,政府按照最近年份的调查数据来制定基础参数,由于成本及自身工作原因,常常间隔5、6年才会变动,相比于市场价格,明显滞后,难以顺应市场的变化。只是对土地的产值进行评价,极易造成与土地真正价值的差异。我国有关职能部门在评估过程中,主观因素掺入较多,主要是按照各种条件进行评价,缺乏理论模型。因此对于土地的评估不能仅仅只采用产值倍数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分析各种因素后,明确一个恰当的评估方法。
  二、完善土地征地补偿的思考
  (一)土地征收的标准合理性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本文作者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中都是按照征收土地的数量予以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认为,将土地征收标准合理化是解决土地征收标准而引发的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法,制定征地统一标准需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地质量、不同土地类型、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也需要按照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及农民生活水平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及费用。这种计算方法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法,统一补偿标准,妥善处理以前出现在同一地区不同价格的土地征收纠纷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当前大多数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地区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维持其现有的生活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就业风险。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将土地征收补偿当做扶贫工作来开展,其道理就好比给人鱼不如给人渔,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也可以将企业利润定期向农民支付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征地补偿。以上补偿方式不仅补充了单纯金钱补偿的不足,而且能够转变我国农民生存技能较差、进入城镇后难以就业的局面,妥善解决了农民长远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推广应用。
  (三)健全补偿评估机制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确定,需要以市场为指引,但是什么是市场价,显然不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被征地人随意确定,而是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单位来确定。评估单位怎样选择、由谁来选取,当前我国并未相关法律予以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单位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多数服从少数或随机选择的方法予以确定,但是具体的操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且评估单位必须客观、独立、工作地进行土地征收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土地征收成为了经济建设的基础,为了保证我国土地征收更加合法、公平,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生活,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是必然发展趋势,公正合理的制度,是推动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当前很多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使得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生活得以保障,也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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