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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直管下的财务保障机制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一、兼顾平衡的原则
  1.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平衡的原则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区经济的差别,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在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和数额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在同一省份,这种差异性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再考虑当地的消费指数和发展因素,省级统筹全省检察经费的时候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平衡的原则。笔者以为,在兼顾这种平衡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要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加大总量的投入,既要保障贫困地区总的检察经费有大幅度的增长,也要以发展的眼光来保障发达地区的检察经费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二是要兼顾检察机关与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平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保证检察人员的经费安排高于当地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要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规划、指导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要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的科学性。省检察院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在分配中央补助专款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利益,在检察机关体制内实现平衡。
  2.公用经费与业务经费平衡的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基本由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大部分组成,在年初预算中,公用经费一般实行按人员定额,业务经费一般根据各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分类别下拨。在实际操作中,各检察机关的公用经费定额高低不均,导致一些低定额单位的公用经费无法保障实现开展日常的工作,从而导致公用经费挤占业务经费现象的发生。在相对经济落后地区,因为财政困难,检察机关的业务费少得可怜,装备更新无从谈起,已严重影响了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公用经费定额要在充分考虑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测算,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并能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检察工作任务的增加而进行适时的调整。而业务经费是开展检察业务的基本保证,对实际业务中所需要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需要在预算时作为重点支出项目给予重点保障。两项经费既保证日常工作所需,更要保障业务工作的开展,做到相辅相成,各行其职。
  3.地方分担与省级统筹平衡的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设置上是分立、平行的,与之相应,在经费保障上也应当是分立、平行的。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构成上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还存在一部分的罚没收入,在资金的用途上各地也有各地的特点,比如在北方,可能集中体现在人员工资上的困难,先进装备的投入问题,在东部地区,集中体现在财政的规范运行下,检察机关的财政口子开放问题,在西部地区,有可能是全面落后的问题。在地方检察经费的组成中,该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是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还是由省级财政与地市、县级财政分担,考虑到我国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状况,不搞一刀切。尤其是在检察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些业务的开展需要省级层面来协调,标准要求统一,比如科技强检中的装备投入,信息化建设等,资金的集中使用不仅能降低成本,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区别开来,在西部地区,以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为宜。而在东部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检察经费的保障程度一般都可以,以省级与地市、县级财政分担比较合适,尤其是有些计划单列市,本身财政的力量比较雄厚,可以由计划单列市一级直属。
  二、统一管理与分级核算的原则
  1.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收支两条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反腐败倡廉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决策,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法律职能的司法机关,更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该项规定。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将办案追缴的赃款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任何层级的检察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截留、挪用。省级直属管理以后,笔者认为省级检察院不能根据支出预算数据而向下级检察院下达追缴多少赃款的指标,更不能根据下级检察院上缴国库赃款的多少来影响对其支出预算数据的核定。与此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适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赃款收缴情况进行稽查,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让收入与支出相互平行,脱钩运作,可以从源头预防腐败,实现预算内外收支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让检察经费支出更加规范,更有效率。
  2.坚持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区别对待原则
  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一直由地方统一解决,导致很多的从检察机关退休的同志已经融入地方的财政口子,如果再从历史源头上予以纠正,势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笔者以为,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办法,一是按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传统改革思路,确定一个时间点,按照退休人员地方财政保障的原则,从省级统筹的经费中扣除一定的经费,在地方的财政机制内予以解决,二是对于近期面临退休的同志,要充分考虑这部分检察人员的利益,按照统管后的人员经费核算,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考当地退休人员的人员工资标准来确定。三是对改革以后退休的同志要严格按照省级统管的要求,设立专门的保障制度、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关,协同当地财政,确保检察人员退休以后的利益。   3.坚持面向基层、科技强检的原则
  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在省级垂直管理的总背景下,要注意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业务量在基层,80%的经费困难问题也在基层。在省级垂直管理的前提下,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支持和指导的力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在基层检察院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二是要坚持发展眼光,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的指导思想。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必须将科技强检的经费单列,按照同步推进的原则,由省级统一调配使用,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
  三、监督与制约原则
  1.坚持省级外部监督制约的原则
  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省级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把握财政改革动向,认真研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适应财政改革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要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增强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检察院要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与省级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级检察部门的财务工作。高检院要继续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制度,并建立高检院与省级检察院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建立检察系统经费数据库。 省级检察院要逐步与地县级检察院财务部门联网。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保障工作和财务监督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坚持上下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
  省级直管后,由于省级检察院在财政预算和拨付款项上具有绝对的领导,为了防止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上下联动,加强协调,形成经费保障工作的合力。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规划、指导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下级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对上级检察院下达的决定和任务,必须坚决执行,按时完成。要通过一级帮一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努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最后,省级检察院必须加大财务公开的力度,接受下级检察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也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业素质,增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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