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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政府补助企业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得到了发展。近些年,我国在扶持企业科研方面、发展经济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形式调整,从而拉动了企业的内需,推动企业更好发展。对于企业来讲,在获取补助时,应加大审计工作的了力度,从而更好的发挥补助资金的价值。以下简要针对政府补助审计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供参考。
  一、企业会计标准中对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一)补助的类型
  通常来讲,政府对企业进行补助所采用的形式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财政拨款。下拨款项指的是政府无偿为企业拨付一定的资金,一般规定了该资金的应用途径;其二,资金补贴。指的是政府为了给予地域或者特色领域的发展以支持,依据我国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趋势等,对企业银行信贷通过利息的方法进行补贴。
  (二)补助的特点
  依据我国相关标准规定,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由政府处无偿得到货币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补助不包含政府以所有者的角色投入的资金。如果政府是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助,则需要记录收取的金额。如果政府是通过非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助,则需要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记录。我国的政府补助行为是无偿的,一般会附加相应的要求,大致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政策要求。企业唯有同政府不中的相关政策要求相吻合,才能够申请补助资金;第二,应用要求。当企业获取相应的补助以后,需要遵照政府的要求来确定资金的使用途径。
  (三)补助的明确
  政府的补助资金可以划分成两种类别,即同资产有关的补助及同收益有关的补助。同资产有关的补助指的是企业获取的,用来创建或作为其他形式产生的资产补助。企业在得到此类别的补助后,不可以直接把其划分到当期损益范围内,而需要划归到递延收益中,从有关资产到达预想的应用情况后,把资产的应用寿命进行平均划分,记录到营业外收入中。如果有关资产在应用寿命范围内被转让、销售或者损坏,需要将剩余的内容一次性的划归到资产处理的当期损益范围内。
  二、对获取政府补助的企业进行审计时应注意的内容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在获取政府的补助资金以后,需要通过收益的方法进行核算,通常采用总和的方法对收益进行明确,把所有内容都划归到收益范围内,从而精确体现出政府的补助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可以把政府的补助资金直接同运营成本、所得税、附加费用等相抵充。而需要分别摊入各个阶段的损益内,最终计入营业外收益项目中,从而更加客观的体现政府的运营情况。
  1、财政拨款的审计
  财政拨款一般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给予一些特殊性的企业、行业以政策性的补助,通常并不制定补助的用途,同资产没有联系。企业在获取此类补助时,在借记一栏内填入银行存款,在贷记一栏内填入营业外收入;其二,科研专项费用拨款。此类补助在下拨款项前就已经规定了资金的应用途径。
  针对同资产有关的专项拨款,当企业获取补助后,在借记一栏内填入银行存款,在贷记一栏内填入递延收益。当有关资产到达预计的情况后,再把递延收益变成营业外收入。假如有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以前就被转让、出售、损毁,则需要把没有实施分配行为的递延收益完全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2、财政补贴的审计
  不管贷款资金同资产是否存在关联,不管贷款资金所对应的项目是否完成交付,针对政府直接下拨给企业的财政补贴,在审计期间,都需要在借记栏内填入银行贷款,在贷记栏内填入营业外收入。政府在下拨款项给企业作为借贷银行的资金时,从业者需要依据真实的政府优惠政策计算出利息费用,遵照相关借贷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3、返还税收
  企业需要在真实运营期间把获取的税款返款数额记录到营业外收入中。因为返还税款行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存在的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企业通常无法预先估计出该金额的数值。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规定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能够取得的补助通常为:所得税及增值税两种:
  1、所得税
  企业中同资产有关的补助,去除税务部门特别规定以外,都需要将其记录在收入总额内。如果把其划归到递延收益范围内,则计算应纳税数额时,应相应进行调整。如果资产在没有达到寿命时就被转让、出售,则需要把剩余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范围,在计算式予以相应调整。实践中,如上所示,如果将政府补助视为递延收益,则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应当进行及时的纳税调增;如果相关资产达到预期可应用状态,则应当对相关资产的实际应用寿命进行平均分配,采取分次计入的方式,计算各期损益强狂。在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应当注意纳税调减处理问题,当资产在服役期限结束前转让、出售、或者报废、毁损时,应当将没有分配的递延收益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范围之内,并且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对纳税进行及时的调减和处理。
  对于政府补助贴息而言,财政贴息区分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时,财政贴息收入应当纳入营业外收入范畴,而且利息支出是根据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税前扣除;其次,贴息资金拨付银行以后,贷款银行通过政策性优惠利率的方式,向受益企业提供相应的贷款,而此时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利率对利息费用进行计算。
  2、增值税
  依据我国相关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通常纳税人所购买或者规定资产出现的进项税额,可以凭借特定的发票,由销项税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损耗的自产式物品并不需要对其增值税进行计算。   3、案例
  某企业2011年6月获得政府拨付扶持专项资金共计100万元,主要是用来扶持该企业生产经营、补偿费用开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企业当月购进了一台无关紧要的安装设备,其价值共计6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应用寿命只有5年,而且采用直线法进行计提折旧);2011年10月,又为此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2012年8月,各项支付费用共计25万元。该企业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调整:即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的“账载金额”为21万元(其中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税收金额”填报100万元,“调增金额”写的是79万元。根据我国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取获取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范畴的相关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如下规定者,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从收入总额中将企业可提供的相关资金拨付文件规定数额扣除。如果文件中有该资金用途规定,财政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对这些资金进行专项管理。据此规定,如果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则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2012年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的“账载金额”时,其数额为37万,“税收金额”为0万,“调减金额”为37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深入,市场竞争性越来越激烈。我国政府现在出台了很多对企业发展有益的政策法规,并给予相应的补助。作为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更好的应用补助的资金,就深入对审计工作进行研究,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相应的改进,从而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对取得政府补助企业进行审计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是极为关键的事情,值得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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