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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表现、成因及启示

  在两千余年封建历史中,“农本商末”观念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主调,由此形成“重农抑商”政治方针是古代统治者惯行的基本治国之策。自战国时形成“奖耕战”、“抑商贾”政策始,秦汉后“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渐成国策,到宋元“专卖”法乃至明清“海禁”,均是重农抑商政策之表现。“重农抑商”、“农本商末”政策深深制约和影响中国历史。
  “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
  法律的内容必然为经济形态所决定,当“农本商末”观念被统治者信奉以后,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的抑商之法应运而生。
  (一)先秦的“奖耕战”、“抑商贾”
  商时,农业已发展成为社会主要部门,实行“井田”制度,推动农业发展。西周,大规模组织奴隶集体劳动,“十千维耦”(《诗经?噫嘻》),农业产量提高,手工业有“百工”部门分工,商业渐成社会经济重要部分。《周礼》有“司市”之官,“掌市之治教刑罚,量度禁令”。有管理商品交易“市刑”之法, “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可见《周礼》中尚无抑商倾向。
  春秋时,铁制生产工具渐被广用,生产力迅速提高,周初“诸侯并列、王室独尊”局面被彻底打破。列国间展开扩充领土、掠夺财富和迫使小国臣服为目的无休止的兼并战争。残酷的兼并战争使许多政治家开始认识农业经济发达对战争胜利具有决定性意义。故农为“本”,商为“末”的观念速成。在现实印证下,其理论的正确性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当然,一些政治家刻意营造为“重农抑商”思想形态完成提供可能。最具代表的是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
  商鞅为了实现强国统一大业,制订“重农抑商”法令。一方面:“奖耕战、废井田、开阡陌”,从法律上确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买卖合法性;另一方面规定:“谬(此字应为单人旁)力本业,耕织致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史记?商君列传》)。为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交易,以杜其囤积居奇、投机牟利,“使商无得粟,农无得籴”。通过加重商人赋税负担,“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作为打击、抑制商人主要手段。商鞅借助国家强制力强推“重农抑商”政策,对后世影响极大。
  (二)秦至隋唐的“重农抑商”、“崇本抑末”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为巩固统一,秦全面以法为治。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重农和发展农业生产。“皇帝之功,勤劳本身,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秦《田律》规定:天降及时雨、谷物抽穗或有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面积、灾害损失及作物生长状况。《仓律》规定种籽入仓、存贮、检验、出仓等程序规则及亩播种量。为不影响农业生产,《戍律》规定,一户不准同时征调两个以上劳动力服役,违者罚交两副铠甲。《司空律》规定:播种、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者,各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还规定:从事农耕生产官府奴婢,二至九月农忙时节,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粮。
  汉承秦制,抑商政策一如既往。“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辱之”(《史记?平准书》)。汉立国之初,创巨痛深,天下财富匮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史记?平准书》)。此时天下的一点财富多掌握在商贾之手。统治者把商贾之利与不劳而获等而视之,是汉朝热衷对商人设置重重法律障碍之因。
  汉高祖令:商人不准穿着丝葛绫锦衣物,不得操持兵器与骑马乘车,更不许入仕做官(《汉书?高帝纪下》),从政治上将其打入贱民行列。经济上重征商人“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如人口税,商人加倍,征收二算。汉武帝用桑弘羊计:置均输之官,笼天下之货,贵买贱卖,商贾无所牟其利,物价悉平,名曰“平准”。又实行盐铁专卖和手工业官营之制,彻底制约工商业发展。汉武帝采董仲舒之议,禁止商贾之家占有土地:“商贾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汉律规定,商人另立户籍,其地位低于普通农民。“七科谪”中有四科是谪发商人或其子孙的。汉武帝“算缗令”与“告缗令”规定:商人或经商获利者,自报钱财货物,每二千钱征税一算。商人车辆,加倍征税,每辆二算;船只五丈以上,亦征一算。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戌边一年,没收钱财,实质是一种富人财产税。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准占田,违令没收土地田产。凡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告缗者遍于天下,商人受到很大打击。
  汉朝以法律手段对工商业发展设置人为障碍,示天下以抑商、贱商之意。“以法律贱商人”格局初成,其抑商之法亦为后世所模拟。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顶峰。颁布商品、市场、物价管理、度量衡和外贸管理等经济立法,促进经济空前发展。但还有些重农抑商政策。如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执工商,家传其业不得仕”(《唐律疏议?诈伪》)。唐有禁止工商之人乘马之法令。唐中期后,方镇兹乱,财赋不足,国库空虚,常令商人进奉献助。唐肃宗时,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的“率贷”,诸道重税商贾以充军,凡千钱以上者有税。唐僖宗时,游宴赏赐无度,国家财力拮据,竞籍长安城东、西两市之商旅钱财输于内库,引商人不满,向朝廷陈述,致告状者悉受杖杀。
  (三)宋元时的“抑商”与“专卖”法
  古代最重大而有效的抑商政策,是以经济立法形式推行一些重要商品和行业的国家专营制度。自汉实行盐、铁官营起,对众多商品生产和经营垄断,成为各朝一贯奉行不移政策。除盐、铁外,另有茶、铁、明矾等先后列入禁榷之列。   宋商业超前代发展,唐“市坊”制度已取消,商贸活动不受地域或时间限制。因宋代财政匮乏,实行国家专卖禁榷制度。禁榷范围扩大到除传统盐、酒、茶外,矾、铁、煤、香料、宝货等均被列为禁榷物种,以至专卖所得成为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禁榷物种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完备。中央有盐铁使,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场务专理盐的专卖。盐法规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鬻卤盐三斤者仍坐死”,“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两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宋酒专卖为“榷酤”,酿酒和酒曲由官府垄断,禁止民间私造,违犯者重至处死。
  元代经济立法以宋为楷模,对盐、茶、洒、金、铜、铁等实行官营专卖禁榷制度,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四)明清的抑商与“海禁”政策
  明清时,在积极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时,强行“海禁”政策。封建社会海上贸易发展对自然经济产生极大冲击,不利于推行闭关锁国专制制度的巩固。从明初始,立法严禁私人从事海上贸易。朱元璋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重法”(《明太祖实录》)。明嘉靖三年后屡颁禁海律例,即使制造双桅海船也须报官拆毁,违者重罪。“沿海军民私与赋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明太祖实录》)。
  清初,为镇压抗清力量,首颁禁海令,不许片帆下海,违者按通敌罪论处。后多次颁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致使四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海外贸易。康熙五十六年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贸易,并禁卖船与外国和运粮出口,否则,“连船人与卖船人皆立斩”。
  清王朝面对沿海日益兴起的对外贸易,将有限的海外贸易收归政府控制的广州十三行掌握。清律规定粮、丝、铁、金银都不许下海,使对外贸易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与海禁类似,清矿冶业被官府紧握,防止商人分利。
  明清实行“海禁”政策,沉重打击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对后世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形成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中国特殊的地理和经济条件
  中国地处东北亚、自然资源极丰富的内陆大国,土地广阔、肥沃,气候温和,较易通过种植采集取得生活资料。公元前21世纪,黄河流域的夏部落用木石器工具发展原始农业。而古希腊、古罗马处于三面环海地理环境,农业生产自然物质条件较差,却拥有优良海港,航海业和海上贸易很早兴起,为商业发展创造有利物质条件。
  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性为“重农抑商”政策形成提供客观经济条件。属于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中国,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性,使其难以摆脱农耕生产方式束缚。以农耕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重农抑商”政策的上层建筑,在封建时期具有强大生命力,在中国古代一定历史时期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且是较好的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它促进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
  (二)政治根源: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者“以法律贱商人”(《论语?季氏》),根源在于“利在重农抑商,害在弃农经商”。以小农经济为统治基础的封建社会,商业经济发展最大危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
  第一,封建中央集权专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一切财富资源亦莫非王有。商业发达,必依赖资源开发利用,会与国家争夺“山海陂泽之利”(李贽《藏书》卷五零之《富国名臣总论》),被认为是盗皇家之库。对任何工商业,只要发现其稍有利可图,会收归官营,禁止私营,保证国家对资源垄断权,法律设置严刑峻法,使商人不敢与国家争利。
  第二,商业的发展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资源,使农田荒芜,威胁国本。“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汉书?食货志上》),“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田,犹贱卖以贾”(《汉书贡禹传》);商鞅云:“农少商多贵人贫”(《商君书?去强》);荀子云:“工商众则国贫”(《荀子?富国》);汉人贾谊谓:“背本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新书?大政》);汉人王符喻当时“舍农桑趋商贾”之社会风气为“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织百人衣之”(《潜夫论?浮侈》),道出商业威胁小农经济,主张“省商贾,众农夫”(《荀子?君道》),“驱民而归之家,皆着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汉书?食货志》),“使农夫众多而工商之类渐以衰息”(《历代名臣秦疏》)。中国古代以农为立国之本。若民众弃农经商,导致农田荒芜,粮食短缺,况常受水旱灾荒或战乱,如不重视农业,有亡国危险。
  第三,统治者认为工商业经济发展,易形成对朝廷构成威胁的“叛乱”势力。桑弘羊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流放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明党之权”。以说明商业经济发展对封建统治有潜在威胁。
  (三)文化根源:中国特殊的伦理文化因素
  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东方农业国家,是以农业文明为依托和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其伦理文化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慈子孝,君礼臣忠,夫和妻顺,兄友弟恭,姑义妇听”,“尊尊亲亲长长贵贵”。
  封建社会伦理文化秩序,“衣服有制,官室有度,蓄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訾,无其禄不敢用其财”(《春秋繁露?服制》)。专制中央集权下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要求“均平”的伦理文化。商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两极分化,时刻威胁小农社会均平、宁静、停滞的生活伦理。只有采取“重农抑商”统治政策才能实现和维持静态伦理文化秩序。“重农抑商”政策较为符合中国古代伦理文化价值准则。
  “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
  (一)“重农抑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15世纪前,“重农抑商”政策作为中国基本治国之策,农耕生产方式适合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强盛之国。古代“丝绸之路”开通,唐时各国朝贡参拜及郑和七次下西洋等,都是国力强盛的表现。
  历史上,各个封建政权因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巩固了封建统治。
  战国时,各诸侯国为富国强兵,推行变法改革运动。魏国相李悝《法经》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经济政策,增加国家赋税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
  汉朝为恢复发展社会经济,颁行大量保护农业的法令。一是鼓励农耕生产。汉高祖颁法: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还本土,恢复故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贫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平民,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汉书?高帝纪下》)。汉惠帝四年令:推选努力生产者,免除其服役义务(《汉书?惠帝纪》)。高后元年诏:初置孝悌力田官,以督劝农耕生产(《汉书?高后纪》)。文帝十二年按各地户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官员,引导民众发展生产(《汉书?文帝纪》)。两汉还多次颁令解放奴婢,严禁伤害劳动力。
  二是放宽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解除山泽之禁,允许民众垦荒(《汉书?文帝纪》)。景帝允许百姓向土广田饶地区迁徙,以鼓励发展农耕生产。
  三是减轻田税负担。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书食货志》)。文帝两次减半田税,并免征13年。景帝后才恢复三十税一成定制。
  四是重视兴修水利。汉朝专制水利灌溉法规。如左内史倪宽曾“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水令》是有关农田灌溉“法令”。南阳太守召信臣也曾“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汉书?循吏?召倍臣传》及注)。
  唐代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发展农业。武德七年“均田令”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口分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永业田可以继承,一定条件下得买卖。唐朝对均田制予以法律保护,《户婚律》规定:禁止私卖口分田;不准占田过限;不准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官吏侵夺公私田等,违者严办。
  (二)“重农抑商”政策自15、16世纪始,扼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中国自15、16世纪始,在一些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当时统治者对这一新事物极端恐惧,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摧残。虽然西方商品经济在中世纪也遭过同样破坏,但当时多元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商品经济仍得以顽强发展,古代中国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交换和商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很大限约,商业贸易活动必须隶属于自然经济体制。
  早在汉朝,统治者便开始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运用法律严历打击商人及私营商业,扼制了早期商品经济发展。汉武帝“算缗令”与“告缗令”,使得中等以上商人大都被告而破产(《史记?平准书》)。
  到了清初,统治者对东南沿海萌芽的资本主义和一度兴起的“工商皆本”、“农商皆本”启蒙思想,以高压手段禁锢,同时继续推行抑商政策,以严刑峻罚来保证贯彻实施。
  正当清政府下禁海令和限制矿冶业时,西方各国海上贸易蓬勃发展。统治者完全不了解外部形势,妄图追求海疆平安无事,传统自给自足经济、重农主义,又使清政府认识不到外贸的重要性。
  中国封建统治者极力用政权和法制力量摧毁和阻止社会赖以前进的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形成,固守“重农抑商”政策,致使刚刚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未得到发展,使中国错失发展资本主义良机。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迅速席卷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特别是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革命,加速、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对外殖民扩张。
  经济上落后、政治上保守为日后被动挨打局面埋下祸根。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变法图强,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大力发展工商业,最终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使日本在二战前成为亚洲强国。
  “重农抑商”政策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一)重视“三农”问题
  两千多年过去,中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还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农业基础依然薄弱,农村生产力不发达,异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空心化等国情,解决“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十八大提出“新四化”、“四化同步”思想,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点,农业现代化是新型城镇化基础,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依法维护、保障农民权益,有效转移农村人口。
  (二)依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抑商”是中央政府集权、统一的政治需要。工商业发展与制度安排相关,十八大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从法律体制上建立能保证每个市场竞争主体人格平等、独立,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制度环境。金融危机后国家加强对经济宏观调控“国进民退”,资本与政治权力容易滋生权贵经济,扭曲市场机制,破坏社会公正。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服务。转型期中国商人“原罪”问题是改革开放“双轨制”体制下法律制度不健全催生“制度性原罪”,为洗脱“原罪”,商人设法求得官僚庇护;商人政治多为攫取更多经济权力;商人摆脱不了对官场依附,政府手掌资金、项目、土地审批权,资本与政治权力结好,“官商”勾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建设健康、有序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力社会干预,杜绝“权力寻租”, 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备的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来规范和调节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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