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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的新解释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42-02
  引言
  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在建立之初即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导致了我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新理论实现从新视角重新认识和解释人大制度,对于推动理论完善和重建就显得格外重要。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作为政治学领域重要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是西方学术界用以观察和研究政治社会领域一些根本性问题的主流理论工具,因此,笔者认为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作为新的解释理论应用于人大制度研究将是一种有益尝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困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形式,在产生之初缺乏完整、系统、成熟的理论指导,导致了我国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落后于实践发展,理论创新受到现实发展的诸多制约,主要表现在:第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制度运行的探究和考察。即与人大本身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相关的具体制度,以及配套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等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诸多的研究成果在指导实践、解决现实问题上却难以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与现实效能的差距和矛盾依然存在。第二,有关于制度发展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但是由于缺少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制度发展研究也仅限于陈述历史事实,而较少探究制度发展背后所反映的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制度理论研究长期得不到重视。在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初经由宪法确立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之后,后来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再涉及并取得创新性成果,仅有的成果,也基本是对已有理论原则的解释性论证。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适用性探究
  (一)理论层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与中国政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而这两大理论是在发展了马克思人民政权理论和代议制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政权建设的实践所提出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是马克思的政治理论成果,也是在对西方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理论和代议制理论批判地吸收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因此,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理论的考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基于此,通过借鉴西方政治领域的理论工具用以分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层面是可以实现的。
  (二)实践层面
  1.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
  首先,根据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理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而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特征以及运行规律则决定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民主、简政、放权、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建构模式。
  其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动力和方式层面,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即自上而下的主动性改革与自下而上的倒逼式改革相结合,且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深入发展,因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多,并且在宏观层面看,这些矛盾发展到最后都有指向国家和现政权的倾向,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因此,纵观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无论从目标上,还是动力与方式上,都体现了国家与社会既对立又协作的辩证关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也必须充分考虑这种互动关系,那么,引入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2.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
  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职权所影响的范围内都既是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代议机关。最高权力机关决定了其他一切机关都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的事实,而代议机关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所及范围内所有公民的民意和利益代表机关。所以,作为权力机关与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职能也相应地体现为监督政府与反映民意的双重作用,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沟通国家与社会平台的特性。
  综上,由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出发,针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适用性的探讨表明,这一理论作为解释我国人大制度,分析制度原理,指导制度实践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三、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原因
  以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分析考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性,实际上在文章第二部分的适用性谈论中已有简单阐述,所以将不再重复论述,总结起来可以表述为:随着封建制国家的消失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原有的“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的胶着结构逐步瓦解,随之逐渐走向“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立,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作为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则以联系国家与社会的纽带,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平台,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规则应运而生,而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文化多元和利益冲突加剧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和紧张状态,而作为纽带和平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以发挥其效能,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成为必然选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政体的最优形态
  按照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以及当前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意见都表明,社会对国家在位阶上有决定作用,国家应该服从于社会,因此无论是政党意志,还是政府意志,都必须服从于公共意志,政治权力也必须服从于公共权力。所以,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作为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行使机关,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而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代替全民,接受委托,遵从公共意志行使公共权力,并承担公共责任。而作为代表一定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产生的国家政权,则是在承诺负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后,由代议机关移交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应的公共权力,并根据移交的公共权力的类别,例如行政权、司法权等形成专门的执行机关,因此,我们可以说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论其原因,公共权力的位阶高于政治权力才是其内在逻辑内涵。
  但是,由政党组建和执政的国家政权在本质上是代表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在承担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之后,由于受自身利益的影响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很难做到全心全意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必然伴随着利用公共权力为自身利益服务的状况发生,这种现象在学界即被称为公共权力的异化,而异化的结果就是政治权力的产生,这种异化的权力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其存在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但是,就另一方面而言,完全为自身利益服务的权力是不被认可的,一旦出现这种状况,代议机关将停止权力的转让,所以,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政权总是在行使权力获得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伴随着公共利益的产出,这就导致了政治权力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公共性的一面,而且,为了尽可能的利用公共权力获取私利,执掌政权的政党一般会通过增加本阶级的人员在代议机关中的比重来实现对代议机关的控制。基于此,现代国家的政权在组建过程中,为防止权力私用情况的发生,一般会采取多种措施来防范,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规定政府人员不得在议会任职。
  但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在确定国会对政府的制约同时,也确定了政府对国会的制约,将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放在同一位阶,本质上是承认了公共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同等关系,以此实现了资产阶级利益的合法化和合理性。而相对于美国,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至高权力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从属地位,制度上确认了公共权力的绝对权威和相对于阶级利益、全民利益的首要地位。这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实现了主权在民的民主理念。所以说,相对于西方的政权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民主制度的最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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