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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逆向歧视”思考

  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存在的合法化理由。公民的身份与权利的享有是一体两面,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民族”也是每个国民具有的一种身份。所谓民族身份,即国民作为某一民族成员的资格。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由统一多民族构成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通过民族识别与划分工作,确定了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在此基础上,国家明确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将国民的民族身份确立下来。对于我国人口处于少数地位的少数民族来讲,民族身份的确立正是为了保证一种权利的获得和享有。在民族身份确定的基础上,我国立法通过把国家的民族政策制定成为法律后确定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都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某些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 。
  一、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逆向歧视”的产生
  新中国建立之后,为了更好地使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实现平等,党和政府制定、实施了多种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升学、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予政策照顾。这一方面对于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发展是有巨大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为,在身份确立与权利获得之间存在的一个现实是,明确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是获得少数民族优惠权利的直接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权利即是一种民族身份权利:只要具备民族身份,就能依法享受国家对民族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如此,民族,如我们一般所理解的,乃是享有特定之权利的身份,即“少数民族”身份。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少数民族身份形成的优惠政策而引起“逆向歧视”的讨论值得关注。“逆向歧视” (REVERSED DISCRIMINATION),不同于传统的歧视概念, 指在反歧视条例、保障政策或积极平权措施下, 使该被保障的群体得益, 而令主流社会群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由于民族地区受到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条件的约束, 其政治、经济、文化状况较汉族地区有一定的差距。因此, 国家从民族团结、全面发展等多方面考虑,针对少数民族制定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就业、教育、人口等政策。例如,教育方面,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考虑到少数民族教育资源欠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特此给予少数民族身份考生在高考录取中一定的优惠政策。可在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发现不论在政策制定还是实施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完善。我国的高校招生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给于高考加分照顾以及高校降分录取两个方面的照顾。以降分录取政策来说,为了给予少数民族身份的考生考试优惠政策, 高校录取了许多平均分和入学考试成绩都低于报考的汉族学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考生。由于在高校招生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少数群体而采取某种偏向性政策或措施, 结果造成事实上对多数群体(汉族身份考生)的歧视。所以,单纯只考虑少数民族身份就给与特殊的权利拥有,这样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牺牲了某些汉族学生的利益, 从而造成了我国高校招生的“逆向歧视”现象的产生。
  从当前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引起的“逆向歧视”的原因来看,一方面,少数民族地方(边、穷地方)的汉族,他们的社会、生活发展水平与各少数民族基本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是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与汉族人民的发展水平也是基本一样的。在此背景下,注重民族平等,却不强调区域的整体情况,只给获得少数民族身份的国民以优惠政策、“特殊权利”,就如高校招生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由此造成这些少数民族城市、地区的汉族人民认为对少数民族的这样区别对待对于自己又是不公平的。在这样的民族聚居区和城市区中,就因为自己是汉族这样的身份区别,就会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关乎自身利益、自身权利时得到不一样的对待,由此引发对少数民族的不满,引起所谓的“逆向歧视”问题。
  二、少数民族身份“逆向歧视”带来的弊端
  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促进民族融合, 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做出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然而, 这些单从民族身份出发就给予权利享有的民族政策给少数民族身份的国民带来的一系列优惠权利的同时也暴露出“逆向歧视”带来的一些弊端。以高校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其一,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降低了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及自信心。由于优惠政策, 高校会优先招收少数民族考生从而削弱这些考生的激励意识, 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需要取得很高的分数仅凭自己少数民族的身份就可以更容易获得高校入学资格, 而这一入学身份资格对于一般汉族考生是不具备的。其二, 由于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的特殊性, 使得遭受“逆向歧视”的汉族学生在心理上认为那些民族考生是受到国家“关照”的特殊人群从而不利于各民族学生之间的民族团结、民族和谐。其三,促使高校招生的投机倒把现象的出现, 高校招生公平性降低国家给予民族身份考生的优惠政策就像一块甜美的蛋糕, 对于那些成绩不太优秀的汉族身份考生来说,它无疑是进入高校的“捷径”。随之产生的便是汉族考生也通过某些“途径”努力将自己变成少数民族身份的考生,从中获得国家少数民族身份的优惠权利。
  三、改善民族身份“逆向歧视”弊端的措施
  民族身份本应该是一种先赋角色,随着血缘或者文化等与生俱来,但是在相应的制度条件下,“身份”在很大程度上还关乎权利和资源分配。“身份”主导之下,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优惠政策通常有着相当强的诱导性。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族成份”制度将民族认同同国家制度联系起来,使得民族作为一种社会身份被以法律、规章的形式确立、固定下来。这样,少数民族成员从出生申报户口、上学、就业到结婚等,不断在确认着自己的“民族”身份。同时,通过实施与“民族成份”制度相联系的民族优惠政策,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又同自身的利益联系起来,这进一步强化了少数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选择。例如: 具体到通婚子女的民族选择问题上,由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同时给少数民族身份提供了一种‘社会资本’,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这种政策优惠为本人或他人谋利,也可提升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在少数民族与其汉族配偶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选择上,父母往往基于相关现实利益考虑,如教育、就业,而将子女的民族成份选择为少数民族。   总的来说,取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我国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宗旨相违背,从长远考虑,目前减小高校招生“逆向歧视”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该从打破“身份壁垒”方面进行改善,即在进行优惠照顾时应该打破仅仅依靠少数民族身份进行权利分配的方式,在实施民族优惠政策、权利保护时也要从具体实际出发,考虑地域差异因素,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就高校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来说,就不能仅仅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就给予高考加分照顾或者降分录取的权利。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方,或者是在边疆、穷困地方,在落实高校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时,不仅给予少数民族身份的考生优惠照顾,对于这些地方的汉族身份的考生也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权利。从笔者自身经历来讲,2008年参加高考时,由于少数民族的身份享受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照顾,而同年一起参加高考的在同一地区的汉族身份的同学,并没有任何加分照顾,如今用“逆向歧视”这一问题来看,当时国家这样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实施确实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不可避免地引起对于同一地区接受相同水平教育的汉族身份考生的不满,而对这一问题的改善,笔者认为在实施优惠政策时也要关注地域因素。例如,在高考加分时考虑把“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考生, 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改成“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 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去掉“民族”身份壁垒,使这些地方的汉族身份考生也能享受同等照顾权利。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发达地区成长、上学的少数民族身份的考生,应该考虑到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与汉族人民的发展水平也是基本一样的,从小接受较高水平的教育,在高考过程中也基本不存在与汉族身份的考生处在不同水平层次的差距,所以在高考录取时可以规定取消对城市和这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教育公平,解决高校招生中“逆向歧视”的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对民族身份的确定是成功的,是以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实际问题的典范之一。但在解决具体民族工作过程中如何打破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少数民族“身份壁垒”,更好地落实民族优惠政策,协调利益关系使权利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避免“逆向歧视”的问题,这是民族身份与权利一体两面协调运行的关键,也是需要从各地方、各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协同其他相关配套工作来不断调整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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