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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业信贷生态化法律制度构建

  资金是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生产要素,其投入方向和数量影响着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农业资金的信贷制度在解决信贷需求并调整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生态农业发展要求的背景下,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目前农业的发展产生的大量投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完善农业信贷制度本身并使之符合生态化发展趋势。
  一、农业信贷生态化的概念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其中农村金融服务的最重要方面就是农业信贷服务。
  农业信贷生态化就是指在为了调整农业生态化产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是否符合生态化为标准,对符合生态要求的农业生产给予倾斜性信贷政策,给予不符合生态化发展要求的农业生产惩罚利率贷款,从而促进农业生态化转型。而符合生态化标准,可以理解为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利用的整体效率,减少浪费和重复利用,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生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
  二、完善信贷制度助推生态农业发展的必要性
  农业信贷制度作为金融服务农业的最重要制度,是调控农业生态化转型的杠杆,是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也是促使信贷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弥补信贷领域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一)解决农业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现实选择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增加劳动力、化肥和农药等单位投入以获得更大的产出。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不足制约着农业产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这种粗放式的生产方式,不仅出现了土地退化、土壤的生产力下降的现象,而且生产出的许多农产品在质量上不符合“无公害”标准,成为我国农业健康发展、产业转型的桎梏。
  因农业涉及面广,包含农村生产和生活生态环境的各个方面,从三农的利益来说,促进农业的生态化发展可以挖掘农村资源潜力,节约农村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政策补贴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扶持下,可以保障粮食安全、降低农业生态损耗、提高农业产业节能减排的。因此,农业信贷的生态化可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发展之选择。
  (二)商业信贷和政策金融相结合,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由于农业是风险性较大的产业,在商业信贷中对贷款利率和抵押条件要求较高,仅靠市场的作用会造成农业信贷资金的紧张。而且由于市场的短视性和趋利性,短期贷款如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当年生产费用比重过大,而关系持续性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开发等则较少,使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金融资源配置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农业政策性金融,指的是在政府支持下,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地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扶持。在形式上,可以采取由政府主导建立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保证信贷资金的充足。针对农业生态化的政策性金融,需要政府对生态化农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或贴息,支持符合生态要求的农业项目的展开和推广,是为了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的短缺这一市场失灵,追求社会合理性目标。
  (三)商业银行全面评估环境风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在节能减全球化背景下,推行绿色信贷已经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的共识。花旗、汇丰、渣打银行等72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已将世界银行集团提倡的“赤道原则”作为信贷业务的原则之一,全面评估信贷中的环境因素,实行分级贷款制度,鼓励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生态化指标评价体系,从自身发展来说,可以借助生态评价体系全面评估生态风险,达到对贷款风险的全面测评,提高信贷的安全等级,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因此,我国农业信贷制度在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在进一步的对外输出或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生态化信贷制度建立也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农业信贷生态化不足之处
  综合分析现有规定,虽然国务院、银监会等已出台相关发展农业绿色金融的引导性文件,在贯彻落实上,农业生态化信贷制度仍缺乏细节支撑和制度保障,制度供给滞后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其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
  (一)缺乏商业银行生态责任的详细规定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行信贷生态化,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农业信贷金融的专门性立法,而在环境保护法和金融法也并未对信贷机构的生态责任有可执行性规定。《商业银行法》中笼统规定了银行要承担社会责任,但仅仅有政策上的方向,现阶段也无其他规章等文件明确规定实施生态化信贷的义务,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业生态责任的承担无所归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绿色发展、生态化转型这一社会责任的忽视。倡导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是助推生态信贷是实现产业转型,同时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双赢选择。
  (二)缺乏信贷生态化法律制度保障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办理信贷等手续。2007年7月,国家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对此,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市政府环保部门联合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推出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但上述法规和文件都不具备法律的实施基础。   中国银监会2012 年制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了银行业在绿色信贷中应起到的作用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银行为实施绿色信贷需要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在此仍需要制度的落实,使得开展生态化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必须责任而不是任意性规则。
  (三)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农业领域是一个新兴产业,环境标准的判断需要拥有专门的技术。然而金融机构面临一方面自身尚欠缺生态要素评估的能力,短期内在技术、人才、资金上建立起生态评估机制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从环保部门等专业机构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通,成本较高。
  同时,环保部门由于其自身的侧重点以及技术水平,所发布信息并不能完全体现生态农业信息的专业性与针对性;有时甚至会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指示,将某些不利信息予以屏蔽。因此,环保信息在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交流是一个单项的过程,环保部门仅将所收集的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能否适用则不在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农业环保领域比较普遍,而现阶段我国对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因此在环保部门发布信息的完善性、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性、反馈的及时性上都需要在制度的保障落实中改进。
  四、构建我国农业信贷生态化法律制度
  我国《农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支持,国家将通过政策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贷款。通过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如何改革完善农业信贷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农业信贷的作用,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农业信贷法》及相应制度建设
  农业法对农业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总体规定,需要有针对农业贷款或资金投入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我国农业信贷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专门的农业财政补贴支出方向,财政支出重点应放在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科学基础研究和农业科技推广、及重要的农业生态开发项目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地方;二是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相配合,加大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三是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国家农业发展基金,为农业发展提供后备资金储蓄。
  (二)规定银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践行赤道原则
  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就承担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能,但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来说,还缺乏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意识,尤其是对融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并未规定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仍是现阶段是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审查的依据。根据净资产、信用评级、偿债能力、担保实力等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别,尚未把环境风险因素作为考量要素之一。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先后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文件,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提供了政策指引。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增加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不同影响的分类,那么银行在审查农业贷款过程中,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同企业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额度。践行赤道原则不但可以发挥向生态农业可持续融资的功能性作用,更代表了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或借鉴此种分类原则,建立农业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标准,利用经济杠杆对生态农业发展进行调控,使即将或正在进行的各类融资项目符合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构建信贷机构与农业部门及环保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文明主题下的农业产业应该是合作化、组织化的生态体系。只有在农业信贷机构与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以及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调机制,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发布国家政策、行业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等信息,信贷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则对相应的生态化信贷产品和服务详情与之反馈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具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探索建立诚信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库,为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提供信用评价;农业部门对符合生态化要求的农业项目、产品和企业目录等信息及时传递给信贷机构,使得信贷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环保部门对生态农业项目的实施是否真正符合环境标准进行监测,并向信贷机构汇报,以防不良贷款风险。由此,真正实现政、银、企的对接,为农业信贷生态化转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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