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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与制度完善

  一、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现状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仅以上三项保险就是企业在人力成本上增加28%,不包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若企业为员工参保工伤和生育保险,则企业人力成本增加30%以上。也就是说假若企业某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为员工参保要缴纳至少560元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参保以及按时交纳费用,并且依法惩处逃避社会保险的企业。
  但与增加30%左右的人力成本相比,很多企业选择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绝缴费。部分企业以长期“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拒绝缴纳,长期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些企业甚至在完全有支付能力缴纳的情况下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挪用、截留。
  2.通过降低申报员工工资进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即企业缴费基数不实,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通过少报、瞒报企业员工缴费工资总额,进而减少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来达到少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目的。一般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一些企业则以最基本的工资来计提社会保险费,即以部分工资为基数计提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把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纳入缴费基数。更有甚者,以最社会低工资为基数来计提并缴纳,也就是向社保部门提供假的职工工资表,工资表的工资比实际发放工资低很多,来达到少缴纳的目的。我国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制度,这样对于职工来讲有很大的被动性,即职工职工缴费意愿不能完全有自己来决定。也就是说,企业不欠费逃费,个人很难发生欠费逃费现象。如果企业逃费,个人也要被迫逃费。企业逃费表面看似职工少缴费,多拿到工资,其实个人缴纳部分是在个人账户当中,且个人账户中的保费直接影响职工的退休工资。也就是说企业逃费,会减少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
  3.减少企业参保人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额由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来决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由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总人数来决定。通过“减少”企业职工人数进而减少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表现为企业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减少合同工增加临时工、减少参保职工数量。比较典型的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原因
  1.企业回避社会责任。如上文所言,企业认为给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负担,会对企业形成利润挤出效应。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企业的盈利已经被压缩到很小空间,这也造成职工权益保障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职工薪酬无法提高,企业逃避社会保险,以至于企业难招工出现用工荒。在人力和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如上手段逃避社会保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部分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和经营效益相辅相成,但是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在一定时间内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企业每支出一分钱都要考虑再三。一方面是企业生存、股东利益、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企业为了生存选择了前者。并不是企业不懂社会责任,而是在商场竞争中身不由己。
  2.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包庇纵容。某些地方政府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为地方带来效益和税收。对于企业是否为职工参保,地方政府没有监督,甚至纵容企业逃避社会保险,如某些地方把不用给员工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条件。
  3.职工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社会保险权益。一部分职工只顾眼前利益,认为多发钱是硬道理,根本不知道企业有什么社会责任,自已有什么权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对于他们而言,生存是主要问题,他们的参保意识低,维权意识差,很不情愿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费参保。另一部分职工,主要是年轻职工,工作变动频繁,需要频繁退保,以至于其要求企业将企业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同工资一起发放。有的职工甚至恶意退保,骗取保费。这不仅增加了社保部门管理难度,也损害了自身利益。
  三、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制度加强
  企业要积担社会保险责任,不仅要有健康的社会氛围,更要有健全成熟的制度设置。
  1. 改变现有企业缴费制度。我国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制度,职工处于被动地位。可以改变抵扣代缴制度,即企业为职工参保缴纳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进入其个人账户。如此可以起到相互监督作用。企业和职工各自按照工资缴纳相应部分,若两者缴纳金额基数不一致,则可判定两方中至少一方有问题。社保部门则可以根据信息反馈来监督。职工通过制度来关注企业的社会保险义务,同时也加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这种制度也是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法。原因是职工的社会保险账户由职工个人管理,社保部门监管。即职工社会保险账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归职工个人。也就是俗说的职工给自己的社会保险银行账户存钱,虽不能随便领取,但是可以随时查看里面的金额。
  2. 加强执法力度。社保部门没有类似税务部门的稽查权利,也是造成企业逃欠保费的原因。应当通过立法赋予社保部门相应的权利,使社保部门对欠费,逃费,没有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企业有相应的处置权。 应当实现税务、工商、社保三部门关于企业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不规范企业惩罚力度。同时也应当加快个人信用评级完善,社保部门也应对个人信用评级有所作为,对逃避个人社保的人员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政府一方面要制订合理的政策规,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仅向企业管理者宣传社会保险责任, 还要向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宣传, 更要向企业职工宣传。社会保险责任要成为企业与政府工作的必然环节,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以促进社会保障失业不断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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