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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城际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城际铁路作为高速铁路的一种,是在人口稠密的都市圈或城市带规划和修建的相对短距离、公交化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提供了高速便捷的交通运输工具。改善了铁路沿线地区的交通条件,缩短了时空距离,有利于铁路沿线地区的区域合作,带动投资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促进大都市圈的建立和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城际铁路公司则是国家为了加快客运网建设,提高客运系统的运输效率和运输服务水平,促进和加快相关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由多个市场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近年来,城际铁路建设速度加快,已经成为我国铁路客运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收改革对城际铁路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变化,本文以某城际铁路公司2014年的预计财务数据为例,探讨了“营改增”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城际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是客票收入和售票服务、接触网使用等服务收入。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城际铁路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前按取得的票款和提供服务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营改增”后按票款的90.09%(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为票款的9.91%)和提供服务价款的94.34%(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为价款的5.66%)确认营业收入。在目前基准运价和其他价格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城际铁路公司的营业收入明显下降。
  (二)对运营成本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的运营成本主要是折旧、利息支出、委托运输支出、电费和旅客服务、售票服务、线路使用、接触网使用等接受服务支出。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原值会减小,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利息支出由于金融业暂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所以无进项税额抵扣。支出与之前没有变化:“营改增”前委托运输支出包含营业税金,“营改增”后委托运输支出包含的增值税金不计入营业成本,支出会比之前减少:“营改增”后电费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比“营改增”前减少14.53%(0.17÷1.17):接受服务支出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比“营改增”前减少5.66%(0.06÷1.06,增值税税率为6%):其他支出也能够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总的来说,“营改增”后城际铁路公司的运营成本也会明显下降。
  (三)对营业利润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后,营业收入、运营成本明显下降,营业利润的变化将会和营业收入、运营成本的减少额及减少比例有直接关系。若营业收入的减少额及减少比例小于运营成本的减少额及减少比例,营业利润会增加,反之营业利润会减少。按某城际铁路公司2014年预计财务数据分析,“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减少1,052.20万元,减少比例9.86%,运营成本减少425.47万元,减少比例1.79%,营业利润减少626.73万元,减少比例4.78%。预计财务数据如表1所示。
  通过对表1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城际铁路公司营业利润出现下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不包含税款,且增值税适用税率(11%、6%)较高,“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相当于票价下降9.91%,提供服务价格下降5.66%。由于票款本身基数大。因此营业收入减少的额度也最大。
  2.由于城际铁路开通运营时间不长,大部分固定资产刚过质保期或仍在质保期内,更新改造和大修项目较少,购建固定资产和日常修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对折旧和其他支出影响不大。
  3.委托运输支出、电费和接受服务支出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营业成本。可使营业成本减少。但减少的额度和比例相对较小。
  (四)对税负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后。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变化,应税收入和税率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改增”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2号)关于“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城际铁路公司按运输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运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铁路运输业增值税适用税率(11%、6%)远高于营业税适用税率(3%)。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少的情况下,城际铁路公司的税负会增加。   按某城际铁路公司2014年预计财务数据分析,“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增加374.73万元,增长477.19%。预计财务数据如表2所示。
  通过对表2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城际铁路公司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销项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少。
  (五)对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后,营业利润减少、税负增加对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税负增加,支付的税费增多,货币资金减少,导致流动资产减少,购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以及在建工程减少,导致非流动资产减少,资产总计相应减少。税负增加,应交税费对应增加,导致流动负债增加,负债合计相应增加:营业利润减少,净利润对应减少,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由于未分配利润减少的额度远大于应交税费增加的额度,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相应减少。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的各项税费”现金流出增加,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为维持资金平衡可能增加借款等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导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六)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城际铁路公司“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销项税额(除本企业客票收入的销项税额外)和进项税额都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确定,相关的信息要纳入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相对营业税发票管理来说是更加严格了。我国《刑法》将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发票使用和管理不正确将会导致企业和个人承担法律风险。
  二、“营改增”后城际铁路公司的应对措施分析
  (一)争取财政扶持政策
  地方政府为平稳有序地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对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城际铁路公司应抓住机遇,用好政策,仔细测算,精心准备有关材料,积极向各级政府部门汇报税负增加、亏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申请税负增加部分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提高财务人员税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方法变化很大。增值税核算涉及的新增科目较多。核算要求也比营业税高,因此财务人员的税务管理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城际铁路公司应加大培训力度,使财务人员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核算方法、票据使用管理以及开展增值税预算、税务筹划等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城际铁路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都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选择供应商与服务商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获得、辨别真伪、退回、作废、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规避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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