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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的路径探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公共服务等各领域都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化发展时期。但是,时代的快速发展一直在对我们的残疾人事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在残疾人服务的覆盖面、残疾人事业法律制度建设、残疾人社会组织建设、残疾人公共服务等方面仍然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而要促进残疾人事业各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寻找残疾人事业的新“增长点”,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残疾人事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事业,其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也必须以党提出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方针为旨归。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树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念。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残疾人社会事业是社会主义的事业。因此,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指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道德规范。在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中树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首先要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和尊严。残疾人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社会存在价值。歧视残疾人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践踏,同情残疾人也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背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我们给予残疾人应得的尊重。其次,要在尊重残疾人的基础上给予残疾人以物质和精神的支撑与帮助。给予残疾人物质和精神的支撑是为了使残疾人回归社会,能像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生活。这种给予不是一种施舍,而是一种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遵循社会模式的残疾观。以往的医学模式的残疾观将残疾主要归结为个人原因,社会成员自身及其家庭在残疾的后果与负担中承担主要责任。残疾人被认为是病态的身体缺陷者,注重从医疗角度对残疾人的身体实施救治和康复,对残疾人的权利和社会参与需求关注不够。这种问题视角的残疾观将残疾视作社会问题,认为残疾人是社会低能群体,是社会的负担,忽视了残疾人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和社会正能量。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就要摒弃这种残疾观,接受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社会模式的残疾观认为社会成员的残疾是由社会造成的,是社会发展的代价,是社会政策不利的结果。因此,残疾人不再是低于正常人一等的低能群体,而是和正常人一样的社会主体,社会应对他们的残疾负责。这种负责不仅仅是从医疗的角度对残疾人的身体进行康复治疗,而且要对残疾人赋权、充能,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这种优势视角的残疾观注重发掘残疾人的能力和能量,使他们像正常人一样成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贡献者。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事业是党的事业。所以,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创新,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我们不能以创新为由,排斥党的领导。有些人试图以西方新社会管理思潮的名义,从理论的角度排斥共产党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领导地位。这种不顾中国国情,生吞活剥西方理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西方的理论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更不能以西方理论的名义去诉求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自觉地将残疾人事业视为党的事业,视为党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事业不是独立于党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特立独行的事业,只有在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上,才能真正推动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经验。其次,要根据党的大政方针去推动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管理创新。要自觉地将残疾人事业与党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并通过这些大政方针去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针、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政府组织,社会、市场协同。残疾人事业作为一种社会事业,呼唤社会化的管理方式。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各有所长,我们要充分利用它们的长处,去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政治资源、物质资源和强大的号召力。因此,政府作为残疾人事业的规划者和主要组织者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很多具体的事务上,可以发动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去操作。和政府以强制性的方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同,社会组织以志愿性的方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社会组织以权利、公正、平等、公平、社会性等社会价值为导向,动员广大的社会力量以自愿的方式从事或支持残疾人事业。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践行参与式的工作机制。在微观的残疾人事业运行与管理中,我们需要践行参与式的工作机制。参与式工作机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工作机制,我们要以这种机制取代此前的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是由残疾人部门和工作人员确定残疾人的需求和困难,然后从上而下一级级地去推动这些需求和困难的解决。参与式工作机制则要求工作人员深入残疾人中间,动员残疾人自己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讲述和评估,然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对这些问题和困难进行排序。排完序后,工作人员尽量动员残疾人自己起来解决自身的困难,残疾人部门和工作人员给残疾人提供解决困难所需的资源和其他支持。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与残疾人是一种地位平等的伙伴关系,工作人员不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而是残疾人的朋友、协商者、支持者,他们共同探讨、协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种工作机制一方面充分调动了残疾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自己去发现和解决自身的真问题,有助于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性;另一方面,这种工作机制也有利于对残疾人赋权,提升残疾人应对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创新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保障。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的成果,最终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式进行保持和延续。法律制度建设是对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创新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优秀成果的总结,也是今后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我国专门的残疾人法律只有一部,即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多年过去了,没有新的残疾人专门法出台。行政法规方面,也只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残疾人法律制度建设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的主要指标。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残疾人法律制度建设的水平还是远远落后于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际发展水平的。因此,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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