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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园林工程企业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

  自从2012年我国开始推行“营改增”改革以来,在优化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征税,减轻企业税负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最初试点运营的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渐渐的扩大到电信业、部分的现代服务业,涉及行业越来越多。在今年的五月份,“营改增”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全面的进行推广运行,覆盖面更广。就目前来说,园林工程企业作为城市建设中的重点行业之一,“营改增”政策也涉及其中。对园林工程企业发展来说,如何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积极的面对政策的变动,促进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难题。
  一、“营改增”后对园林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招投标定价
  招投标是园林企业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工程造价是园林企业在项目管理和收益管理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在流转税政策改革前,园林企业只需要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并且,预算报价和招标过程中税收是一个固定的比率。总的来说,对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在“营改增”政策的改革下,有了很大的改变。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为一个变量,使增值税税负成为一个不确定的比率。不同的工程项目、经营的方式、材料采购模式及财务管理的优劣都能对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因此增加了对合同造价管理的难度,对园林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增加了其在招投标定价中的参与程度和工作量。所以说,“营改增”税务改革,对我国园林工程招投标定价中税额的计算影响极大。
  (二)经营管理
  在改革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的计算有了新的变动。其中,涉及到了园林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设计、投标、建设等方面。从改革的初衷上来说,“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目的是对原有营业税税负的降低。但是,从目前企业实际经营环境来看,由于上游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因素,会使企业流转税税负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供应商管理、成本核算等,并且大大增加了财务管理在整个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使会计核算更深度的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使流转税成为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成本控制
  对园林工程企业来说,施工建设中的人工成本、建筑的劳务成本在建筑施工中大约占有20%-30%左右的比重,人工费用的成本在古建项目中甚至占到了总成本的40%-50%左右。以人工成本和建筑的劳务成本来说,这部分并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没有办法从建筑劳务收入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就需要园林工程企业改革原有的生产方式,通过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占比等方式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促进了建筑企业的进一步专业分工。对建筑业的转型升级起到了积及的推动作用。
  (四)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对园林工程企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税负的变化上,对企业整体运营也有重要的影响。首先,对现金流来说,营业税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而增值税的缴纳取决于进项发票的取得时间,如果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充足的抵扣可以减少当期税收现金流的流出,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其次,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来说,由于原先我国园林工程企业的营业税为价内税,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流转税款部分,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不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会影响到营改增前后企业财务指标的对比,使前后期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判断。主营收入的减少,资产价值下降,负债率上升,会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营改增”前的应对策略
  (一)对当前生产经营的精细化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园林企业可以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采用精细化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以材料采购来说,园林建设工程企业在对大份额的采购项目处理时,可以通过增加采购频率,降低单次采购数量等方式来降低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风险。除此之外,应充分研究营改增对老项目的过渡性政策,对现有项目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征收方式。对大额的变更及增项考虑合同签订的方式及时间。企业在设备的采购和租赁上,充分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跨期施工工程的备料方案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园林建设工程企业的备料方案会对其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及税负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在试点中的过渡性政策,对老项目中不同的征收方式采用不同的备料方案,如在账务处理上对采用11%税率的项目使用的材料能够从老项目调剂的,应采取借用的方式,待一般纳税人认定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用新采购的材料归还老项目,这样就可解决非简易征收项目在“营改增”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项目成本的问题。并且对简易征收项目采购材料时,在不含税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
  (三)新签订合同中对“营改增”因素的考虑
  园林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可以通过完善合同签订过程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园林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先测算项目的综合税负,从而先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承包方式。然后在谈判过程中跟据建设方的组织性质及要求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例如,项目为政府工程,政府不需要进项抵扣,而本项目的综合税负又大于3%,则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如项目建设方为企业,其本身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进项抵扣,而本项目的综合税负又大于3%,则应通过谈判要求建设方增加工程造价,通过增值税链条将税负向下游传导。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应跟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税负增加经营效益增加。   三、“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分包,通过工料分析来选择分包方式
  对园林企业来说,建设工程是企业经营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不同经营方式有不同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合理的选择相关的税额计算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对企业来说是个难题。以清包工的形式提供建筑业劳务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方式。如果以总承包的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并部分分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以建设工程的分包来说,企业可以有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两种情形,对分包方而言,二者的计税依据有所差别,会对分包方的实际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如分包工程的材料费占分包工程的比率达到64.71%且取得的材料发票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分包企业来说同样100百元的工程量如采用劳务分包方式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05元(人工费(100-64.71)*0.03),而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缴增值税为0元(100*0.11-64.71*0.17).也就是说当材料的比重大于64.71%且材料发票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对分包方有利,相反的如果是在人工费用比重比较大且达到一定比率的情形下,采取劳务分包的方式对分包方有利。对工程分包来说,通过工料分析采取不同的方式,税率不同,计税依据的差异对企业的税负来说也就不相同。
  (二)对机械设备的采购与租赁应从节税和资金成本测算分析着手来选择
  维持现金流的合理运转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来说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对施工企业来说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的抵扣问题,因此多数企业从现金流与资金成本方面考虑多选择租赁的方式。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进项可一次性抵扣,从而。企业不能单纯的考虑当前的现金流,而应从节税和资金成本两方面综合考虑是通过采购还是租赁方式。
  (三)对目前政府工程项目建后回购的利息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的问题
  园林建设企业中涉及到政府工程项目建设建后回购的利息部分,在“营改增”政策下不应计入工程收入。因其实际是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承担的利息。因原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故利息收入并入工程收入对企业有利。但目前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金融业增值税率为6%,因此分开核算可减轻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对园林建设企业来说,主要影响企业实际税额的计算和税负成本方面。对此,企业应该不断的进行调整,来适应税收的改革,真正的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园林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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