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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的作用机理

  企业社会责任是由谢尔顿于1924年基于西方责任理论提出,发展至今,其在理论界与实践界已愈加成熟。九十年代中期至二十世纪初,我国逐渐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观,随着社会责任理念推广与实践推进,对其研究也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已形成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观点。
  我国在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沉淀出了有着自己独特韵味的文化体系,国学大师张岱年(1990)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是“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刚健自强和以和为贵”。在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中,义利之辨一直是经久不衰的治国之道,也是文人墨客的处世之道。前有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后有董仲舒“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王安石“以义理天下之财”。义利之辨作为儒家文化的精髓,在其长久地影响下,早已潜移默化地对国人形成的文化、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深固影响。
  纵观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结果,较多的仍是从正式制度视角研究,集中在公司治理(郑济孝、高汉祥,2010)、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罗金明,2006)等方面。忽视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误区(周亚安,2001),义利之辨伴随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两千年,具有根深蒂固的观念性。如果不将义利之辨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领域中,必然也是研究方面的一个缺憾。所以,本文试图从义利之辨角度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一、义利之辨与企业社会责任
  自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一概念至今,国际上仍没有普遍认可的定义,企业伦理界与实践界对其形成较同一的认知,即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与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譬如,员工、环境、消费者等负责。近几十年,西方国家兴起了各种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如环境保护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这不仅是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成熟的象征,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全民化的表现。反观我国,三鹿假奶粉事件,富士康跳楼事件,雾霾现象等事件层出不穷,可见,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仍与西方具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一是来自起步的时间的差异,二是来自文化背景的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基于西方理论提出,被引入中国,具有显著的文化影响差异。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本土化是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积极研究回应的一项重点,需要探究其背后的文化影响尤其本国文化的影响因素,实际上,作为我国文化精髓的义利之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义利之辨最早由孔子在《论语?里仁》中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看作君子追求的高尚伦理道德,把“利”看作小人追求的卑贱之物。孔子认为“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提倡追求正当之财,对于取得的不正当之财,最终也会在不正当的交易中失去。孟子继承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更加推崇“义”,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甘愿为“义”放弃生命。后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以强调义利的辩证关系。义利之辨的作用在于告诫人们,即不能轻利重义也不能轻义重利,应当把义利统一起来,义利并重。
  绝大部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企业在定位上更倾向于一个有商业头脑的“经济人”,而企业社会责任所要求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是倾向于一个有良知的“道德人”。企业做好企业社会责任即从单纯的“经纪人”转型为“具有道德的经纪人”。义利之辨强调利义并重,利为经济人所追求,义为道德人所推崇,经济与道德并行,正符合义利之辨的寓意。由此,义利之辨是可以很大影响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二、义利之辨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的作用机理
  (一)义利之辨会制约企业的价值目标选择
  孔子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在于人具有道德理性,在于人对仁义道德的追求。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级。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在很大程度是基于非正式制度的要求。义利之辨将道德约束加至经济利益中,使经济人在追求经济利益时,更多的注意到其延伸出的其他利益。苹果企业在目标定位时将顾客的体验放在第一位,使苹果在世界拥有庞大的“果粉群”。以一个道德人的角度去看经济目标时,更多注意到的并不是短期利益,而是长期效益以及强大的延伸效益。微软前CEO盖茨在辞去职位后一心扑向公益事业,看是与微软无关,却在公众的抬高了对微软的好感度。李嘉诚说自己有两个事业,一个是拼命挣钱的事业,另一个是不断花钱的事业,这个不断花钱的事业就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慈善等活动。李嘉诚奉行的就是“义利统一”,追求“利”的同时保全“义”,这一价值目标的选择会伴随其企业的发展,成长,壮大。
  (二)义利之辨会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方式
  企业在交易中会选择何种方式,与企业的价值目标选择密切相关,也与道德指导有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何种方式与对手竞争,与伙伴合作,与自然共处,这都是一个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以义利之辨为道德指导的企业家会抱着“合能赢大”的思想,不会进行恶意竞争。在每年的双十一网购活动中,京东与国美每每都要相互恶意压低价格,打所谓的“价格战”,对企业的声誉影响极其恶劣。儒家文化把“义“看作君子追求的高尚伦理道德,把”利“看作小人追求的卑贱之物。孔子认为“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提倡追求正当之财,对于取得的不正当之财,最终也会在不正当的交易中失去。以义利之辨为道德指导的企业家在面对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时,会兼顾环境的保护,以破坏环境所的来之“利”是“不义”的,终将还是会失去。
  (三)义利之辨会制约企业的后续行为选择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有时为短期挽回企业形象或追求短期的营销效果,会采用作秀的方式为企业加分。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持久的工程,应当与企业共存,义利之辨便是内在的动力所在。义利之辨,实为义利同重,不要因企业营利而放弃对“义”的持续追求。追求短期利益的企业仍将“利”置于第一位,将“义”看做一种工具,殊不知义利同重,图一时之利只会放弃长期的发展。遵循义利之辨为指导思想的企业会本着长远发展的目光,从企业根本上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身价值。
  义利之辨拥有长远发展的义利观,其在华人心中根深蒂固,企业社会责任要在我国得以有效地实施,必须汲取义利之辨的思想指导。正如多尔(1987)曾指出,日本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儒家道德对自私行为的约束,而且通过制度化使交易成本显著减少。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管理企,才能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更贴近我国事情并凸显我国特色。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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