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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大类”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侦查机关内设和社会鉴定机构两部分组成,结合广州市司法鉴定实践,为体现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公平性,近年来绝大多数司法鉴定案件由高校、医院和各科研机构等申请设立的社会鉴定机构受理承办。同时,鉴定意见往往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情节,因此为更好的提高鉴定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对广州市“三大类” 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力资源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以期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以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一、资料与方法
  1.研究对象
  以广州市“三大类”社会鉴定机构的全体司法鉴定人为研究对象,描述现状并依据执业类别的不同进行比较研究。
  2.调查方法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以司法部司鉴所《司法鉴定机构情况统计表》为蓝本,自行设计调查表,由广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统一下发各鉴定机构负责人填写。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①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发起单位性质、鉴定类别、鉴定人数以及经费来源等;②各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性别、年龄、执业类别、执业方式、学历、职称和参与鉴定工作的年限等。同时,通过查阅司法局鉴定管理处历年卷宗以及“广州市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中储存的相关数据,对本研究所需的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3.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表格建立数据库,录入资料,利用SPSS2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主要对各项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及差异性比较,计数资料采用χ?检验,以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1.鉴定机构
  截止2016年3月,广州市依法成立“三大类”鉴定机构29所,按发起单位的性质,由企业发起的鉴定机构所占比例最多,高达48.28%,其余依次是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业务范围上 ,法医类鉴定机构最多,占53.67%,物证类次之,占34.14%,声像资料最少,仅有12.19%;中小型鉴定机构所占比例超过80%,大型鉴定中心有4所,占13.79%;少数机构有经费来源,绝大多数需自筹自支,占72.42%。见表1。
  2.鉴定人
  (1)性别。截止2016年3月,广州市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共计346人,其中男性227人,占65.6%;女性119人,占34.4%,男女比例约为2:1。不同类别鉴定人的性别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407,P=0.300)。见表2。
  (2)年龄。“三大类”司法鉴定人平均年龄50.60±13.66岁,最大值89岁,最小值29岁。从年龄分段的情况来看,年龄梯队出现老龄化倾向,青年人极少,仅占1.4%,而60岁以上老年人占到26%,多数鉴定人集中在30~49年龄段,所占比例超过一半。不同类别鉴定人的年龄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11.852,P=0.295)。见表2。
  (3)执业类别 。346名司法鉴定人中,法医类鉴定人数量最多,共有205人,占59.24%;其次是物证类鉴定人,共104人,占30.05%;声像资料类鉴定人共37人,占10.69%。见表2。
  (4)执业方式。所有鉴定人中有310名执业方式为专职,占89.6%;其余36人执业方式为兼职,占10.4%。不同类别鉴定人的执业方式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0.100,P=0.951)。见表2。
  (5)学历。三类鉴定人中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及以下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24.9%、21.4%、43.1%、10.6%,本科阶段人数最多,硕士以上学历比例较高。不同类别鉴定人的学历构成不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45.154,P=0.000)。见表2。
  (6)职称。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和无职称者分别占到24.6%、41%、27.7%、5.5%、1.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占到65%以上。不同类别鉴定人的职称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14.517,P=0.069)。见表2。
  (7)参与鉴定工作的年限。鉴定人参与鉴定工作的平均年限为15.50±11.26年,最大值61年,最小值5年。不同类别鉴定人的工作年限不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17.256,P=0.008)。
  三、讨论
  1.重视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保障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   司法鉴定作为关乎司法公正的专门性科学活动,人才是第一要要素。但本次调查发现,广州市“三大类”司法鉴定人平均年龄超过50岁,30岁以下青年人群仅占1.4%,60岁以上老年人占到26%,整个司法鉴定队伍仍以中老年人为主。另据统计,2012年全国司法鉴定人中61岁以上的共有4659人,占鉴定人总数的近10%。可见,司法鉴定队伍老龄化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而广州市“三大类”鉴定人的老龄程度远高于全国水平,且年轻人所占比例少,整个司法鉴定队伍面临断层危机。笔者以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①受5年工作经验的限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相关的行业职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5年工作经历的要求,使得这一职业群体青年人数较少。②社会鉴定机构中从政法系统退休的技术人员占有一定比例。自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社会鉴定机构数量增长迅速,吸纳了不少政法系统离退休的技术人员,导致“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中老年人居多。笔者在数据统计中发现,在广州市所有70岁以上“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中,在由企业申请设立的机构中执业的占到62.2%,可见多数离退休技术人员集中在企业性质的鉴定机构中。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对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进行补充完善,将本科、硕士、博士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分别调整为5年、3年、1年,从而通过人才梯队建设,实现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新陈代谢”。还有学者建议引入鉴定人助理制度,从而提高年轻人从业的积极性,为司法鉴定行业注入新鲜血液,稳定司法鉴定执业队伍。另外,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拟申请机构的年龄构成情况,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同时着力培养有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年轻人,在进修、转岗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从而逐渐优化老、中、青梯次结构,解决年龄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2.“因人制宜”,确立分类管理理念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应结合不同类型组织自身的特点。在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是管理的两大基本领域,但司法鉴定机构依发起单位性质的不同横跨两大领域,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本次调查显示,由公共组织 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占到44.82%,由企业申请设立的占到48.28%,比例基本持平,不相伯仲。无论是对于公共组织还是企业,都应把人力资源作为实现组织目标的关键性与战略性的第一资源进行开发与管理,但同时也要注意到两者在价值观、组织目标、服务理念、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同。在公共组织中执业的鉴定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准,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追求公平和公正,但欠缺服务理念,效率低下,各方面机制不够灵活;而企业中的鉴定人,灵活高效,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展开各项日常管理,但受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性为原则的影响,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另一方面,从鉴定类别上看,法医类鉴定人仍将是日后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重点。本次调查显示,法医类鉴定人占到“三大类”鉴定人总数的59.25%,学历层次较高且参与鉴定工作的年限较长。可见,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鉴定类别,法医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基础地位不可撼动,高级知识分子密集,且具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因此,行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适当考虑高知群体本身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从而减少冲突,创造和谐的管理氛围,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明确概念,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
  在本次调查中,“三大类”司法鉴定人的专职率高达89.6%,而兼职人数仅占到10.4%,这一结果可能与现实情况不符。根据《辞海》的定义,兼职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职务,有身兼数职之意。因此,按照通俗的理解,高校中的教师以及医院中的临床医生等,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司法鉴定人,都属于兼职。有研究也指出,自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司法鉴定人出现兼职化的趋势,注册登记的鉴定人多为退休和兼职人员。广州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对“兼职”的含义理解不同,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只要是本职工作也在申请设立单位的司法鉴定人都被列为专职,而兼职仅适用于本职工作单位与鉴定机构的申请设立单位完全不同的情况,因此许多由发起单位直接过渡到鉴定机构的人员都属于专职,导致鉴定人专职率虚高。司法鉴定人的专职和兼职情况对于保障鉴定质量、提高鉴定工作效率、缩短鉴定周期以及鉴定人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并无任何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定义,容易因理解的不同而造成误导。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因为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理解不同,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因此明确模糊概念,界定一个清晰的范围,是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必备前提。
  4.创新管理模式,树立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理念
  本次调查的数据来源除调查表以外,每位司法鉴定人的具体信息主要来自“广州市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的后台操作,节省了不少人力物力。广州市针对司法鉴定管理难度大、手段少的现实,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在人员管理方面,涵盖了对鉴定人的行政许可、转所变更、延续登记等一系列工作,为广大鉴定机构机构提供了一个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同时,通过系统后台,全市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随时掌握人员动态,为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系统自带的预警功能也能及时发现执业证过期的鉴定人,从而简化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已经受到司法部高度重视,司法部郝赤勇副部长在2014年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做出《站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司法鉴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已正式提出“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职业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不断提高监管能力”的要求。
  5.保证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减少鉴定人职业道德风险   本次调查中发现广州市超过七成的鉴定机构没有经费来源,容易给鉴定人造成一定的职业道德风险,严重威胁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研究显示,长期以来国家大力加强和保障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科技投入和技术装备,尚未建立对社会鉴定机构的专项投入机制,依托医院、高校、科研机构等设立的鉴定机构整体情况还好一些,其他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缺乏后劲,资金非常匮乏。日常监管中,我们也发现存在鉴定人角色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欠缺、趋利性过度,甚至心存侥幸涉嫌办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一定程度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形象。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认为社会鉴定机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当建立对社会鉴定机构投入和保障的长效机制,在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科研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也有学者建议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统一司法鉴定机构为隶属于国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完全独立于公检法,鉴定人按公务员编制管理,享有很高的待遇,地位高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中立、科学、客观,实现司法公正。笔者以为,在当下的管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社会鉴定机构公共财政专项保障制度,同时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培训。培育良好的司法鉴定文化,强化鉴定人的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淡化盈利性,保证司法鉴定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日趋增强,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抱有更大期待。广州市作为国家级中心城市,是辐射整个华南地区的司法鉴定重地,在探索如何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鉴定质量的过程中,作为鉴定意见的出具者,鉴定人才是第一要素。因此,在日常行政管理和决策中,要充分了解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分析这一职业群体的特征,找出潜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从而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的鉴定人队伍,真正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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