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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相关利益主体间关系分析

  一、背景介绍
  我国数量日益增多的中小企业逐步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小企业在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个性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培养创业家与企业家、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为融资难问题。在国家统计局一项针对中小企业的调查问卷中显示:“企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一项,近70%的企业给出的答案是“资金不足”。
  政策性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由于担保本身就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经营成败的关键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环境来看,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都给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障碍,同时监管体制也有待完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创阶段企业主要筹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和吸收风险投资;到了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和发展期,企业更多的会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或利息成本稳定的银行贷款。而我国小企业融资结构同其所处的行业发展特点并不完全匹配。本该风投资金在初创、起步阶段的小企业占比不高,甚至小于1%代替的是较高比例的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数据显示,在大部分初创型中小企业资金中,风险投资占比低于1%,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分别占到约38%和31%;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后融资结构大体特点不变,较不正规的民间借贷比例有所减少,风险投资占4.1%,而银行贷款增至60%。
  1.小企业阶段性融资结构特征分析
  上图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融资结构中,担当主角的还是银行贷款,而现实中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大豆需要第三方担保。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票据贴现等融资方式也都存在着类似的体制问题,而民间借贷本身存在不够正规和不利于监管的特点。充分结合上述特点,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主要的担保方式
  三、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相关利益主体关系
  政府在整个链条中是主导和发起者,通过向担保机构注资以启动整个体系。担保机构有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后则有雄厚基础为中小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并在违约发生后向贷款银行代偿借款。当然合同签订时也会经过严格地审查步骤,由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反担保,包括担保机构考察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以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政策性担保涉及到的多方经济主体,都对整体经济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维持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持续发展,就必须理顺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政府与担保机构的关系
  在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作为出资人是委托人,担保机构是代理人。政府希望担保资金作为一种间接投资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在社会经济中形成正外部效应。然而政府并不能完全掌握担保机构具体如何管理和使用资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从本质上讲,政策性担保因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可以看做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一种准公共物品。政策性担保都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发起的,而这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大都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弥补担保机构承担的高风险,从而推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2.贷款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一般都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因此,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建立以扶持和帮助小企业为主要业务之一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有效帮助大部分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困境。这也需要政府在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在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中展现鼓励和支持的姿态。
  目前政策性银行向中小企业银行的逐步转型,使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原有的利益冲突的关系逐渐变为积极的影响。近几年来,政策性银行担任着政府开发投资的任务,越来越多地开始扶持国内创新性强、成长性好、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国开行已经向中小企业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综合来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存在正是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并存的重要的地位和自身缺陷而对其进行帮助和扶持,并将我国财政和金融有机结合,以最大发挥财政杠杆的作用。所以说,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效载体。
  3.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关系
  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筹融资的过程中充当重要的中介,反过来对于担保机构而言,争取中小企业是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理清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在融资链中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担保机构是委托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的同时也承担了中小企业的部分经营风险;受保企业是代理人。一旦受保企业违约,担保机构的或有债务就会变为现实的债务。尽管担保机构也会审核项目可行性、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仍无法完整掌握其内部信息。考虑到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当违约发生时,不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还可以借助行政手段强制性追索代偿资金。
  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促进资源在中小企业领域合理分配,提高运作效率。政府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场调节失灵下投入信用资源,定向性地支配资金优于政府无偿补贴、拨款,甚至财政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
  4.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1)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贷款银行掌握相对更多的受保企业的信息状况,贷款银行是代理人,担保机构可视为委托人。受保企业接受银行贷款,是一个连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的纽带,受保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效益直接决定了另两方的损益状况。
  (2)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合作与利益冲突
  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应秉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担保公司的介入使银行放贷的可能性增大,同时担管理费用降低,放贷失误责任减轻,市场风险得到有效分散转移。
  总结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特点,分析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仍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金融体系有序发展,并最终达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同时相关监管法规也有待细化,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综上,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加深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相关利益主体间关系的了解,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发挥理论与实践双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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