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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读法治的光与影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我国各部门积极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但我们发现,法治在为实现美好生活做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本文接下来会从两方面进行分析――我国法治为个人社会以及人类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以及其自身的弊端,以更好的发挥法治积极作用。
  一、法治的光芒
  (一)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人的生性是这样构成的,即在他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中,他的创造才能和精力并不会全部耗尽[1]。他会渴望参加某种有价值的事业,追求更高的生活目标,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它可以通过为人们确立更高的生活目标,为人们走向美好生活作出间接贡献:法律可以为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序一个安全领域;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心的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总之,法律通过践行上述的职能,促进潜存于社会体制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到建设性的渠道中,促进人们创造力的开发。
  促进和平。当个人或群体发生伤害或消灭对方的冲突争斗中,使得整个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时,人们会将其全部精力用于自我保护与谋划驱逐侵略者破坏性活动之中。为了使社会斗争不长久存在,频繁发生,人类便成功的确立起各种使社会成员和平共处的措施与制度。法律制度当然属于各种使社会和谐制度中的一种。
  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社会中存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等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为了协调这些冲突与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使人们的精力不被消耗或浪费在各种利益冲突中,才能确保人们的创造力被用于实现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2]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这是一个很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冲突的例子。很好的印证了法律可以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
  二、法治的阴影
  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不可避免,法治自身也有弊端。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以社会关系相对成熟为前提的,因而它很难有预测性,预先对尚未出现尚未成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这样,在根多时候就会形成一种“法律虚位”的真空状态。因此,不难理解,当出现社会危机时,法律变化跟不上社会变化而产生法律滞后的问题的原因。 与法律滞后相关的一个问题,便是法律具有僵化性。法律是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规则,但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将给法律在解决个案问题的过程中带来许多问题与困难。面对个案,法律犹如一张普罗克拉斯提斯的床,它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多彩和具体人性的殊异,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
  总之,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阴影的发生,正因为有光的存在。法治对于我们国家的管理有着巨大的力量,同时也有弊端。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具备伟大的法律制度,便能更好更快的实现我们国家健康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更美好更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而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有幸可以利用所学,从一点一滴之处,为这伟大的制度贡献自身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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