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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在消防院校廉政建设中的应用

  作者简介:张鹏,公安消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46-02
  经济社会的深刻快速发展使消防部队的工作职能和执法环境发生了适应性变化,其中,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所产生的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行现象逐渐增多。作为全国唯一一所培养消防基层指挥员的院校,廉政教育的开展大都以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谈话、专题民主生活会及干部述职述廉等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为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廉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诉求,但因教育形式单一、内容简单、对象有限、理论层面不深,廉政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
  与一般的行政命令和临时的规定措施相比,法律对于廉政建设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更广的适用性,更有力的强制性以及更强的稳定性。因此,廉政法学教育对于促进院校廉政建设、规范权力依法行使乃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消防院校廉政教育仍立足“人性假设”,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单一形式为主,过度依赖说教和道德的意识形态软约束,教育实效难以保障。因此,笔者提出将法学教育应用到廉政建设的路径,将法律和廉政有机结合起来,将学校廉政建设与学员廉政教育相结合,将法学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培养学员的法律信仰和规则意识来加强廉政建设。
  一、法学教育对廉政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从法学和社会学原理来看,廉政建设必须依靠法学教育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法学教育能使人算清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每个理性经济人在直面腐败的诱惑时,都在进行一个计算,计算腐败可能给他带来的收益以及会支出的成本。显然,当收益大于成本且内心道德法则失效的条件下,最终的选择是腐败;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理性的选择是拒绝腐败。腐败的成本、收益、风险的关系可以用公式表述为:H=P-R*Q(其中P为腐败收益,R为腐败风险即暴露的可能性,Q为刑罚所致的损失,H为腐败的最终收益。)从微观行为分析,腐败以及反腐,其实都是一种理性人的理性选择。从经济学而言,成本收益永远是第一考量。通过法治教育,可进一步深化学员对腐败行为的成本认识,认清其风险大于安全、成本大于收益的本质,从而在思想动机的源头上控制腐败心理的生成。
  (二)法学教育能使人养成廉洁意识和能力
  以往的廉政教育形式主要围绕价值观养成展开,目的在于增强学员日常生活中的自律能力,实际收效甚微。因为真正进入需要学员表现出自律廉洁的场域之后,每个人的想法就多了起来。不同的情境下,想法并不限于“廉洁”和“贪腐”,而最终的行为结果则取决于形成这些想法的过程,亦即行为习惯。行为科学表明,教育的目的不应止于价值的灌输,而应聚焦于行为习惯,因为人的稳定的行为是由行为习惯所支配的。因此,应改变传统的以提高认识为宗旨的教育目的,而着重行为习惯的培养,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以且只能以行为习惯为基础。这其中,最重要的行为习惯是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廉洁能力作为人的一种必要的能力,即是通过行为习惯而形成的稳定的行为取向。
  二、法学教育对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
  法学教育是学员廉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补充。具体来说,有下面三方面作用:
  (一)使学员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廉政建设只有进行时,永远没有完成时。运动性、口号性的教育活动很难取得斩草除根的效果。当下中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的直接根源就在于走捷径的功利心理。功利心理追求效率,而法律思维则追求公正。克服功利思维,最好的武器是法律。只有将社会主义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深入根植在学员的脑海,才能从思想根本上驱除贪婪欲念、消解侥幸思想,使廉政教育的效果落到实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现代国家治理中需要不断体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多项要求,守住社会公平底线,将功利行为的收益压缩到最低。
  (二)提高学员基层任职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
  《消防法》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也对消防行政执法权做了规定。这就要求消防院校法学教育施教时应注重差异化教育,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所区别。在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同时,更应培养学员依法行政和执法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而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于消防部队来说,这不仅体现在灭火救援以及抢险救灾中,也体现在支队、大队两级的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譬如,在行使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只有切实做到了严格的核实检查,严格排查了火患,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才是真正做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只有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学员在基层任职中,才能够具备依法公正地独立处理各种问题的应变能力,才能够将专业职业问题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的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最大程度上的规避权力寻租和权力失范对廉政建设所造成的影响。
  (三)构筑法律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的有二,一是仅仅作为操作性规范,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公正、正确使用;二是形成法律精神和理念的引导,这就要求学员通过系统法学教育,培养法治理念和提高法律素养。第二点尤为重要。但由于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革而不断调整的,而且遵守法律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杜绝腐败,因此,就增强廉政能力而言,法学教育成功的关键在于学员能否在履职和运用公共权力时自觉遵守被法律认可的具体行为规则。法治教育应着重从培养学员生活和工作中的底线意识入手,促使学员在日常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公务。在没有直接法律条文指引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时,应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解释去妥善处理公务。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项基本要务以及推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法治化等八个工作重点。由此可见,法学教育在廉政教育中的科学合理运用,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培养学员法治意识,构建法律防线,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廉政建设融入法学教育的构建路径
  目前,学校法学教育困惑在于如何在满足消防工作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同时,又有效的补足单一思想政治教育对廉政建设的实效。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廉政法学教育的路径:
  (一)革新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当前,消防学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教模式,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教学同实践脱节,教育同需求脱节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二是法学教育课程设置重视不够,课时少,且缺乏实训课程的实践,严重制约法治思维的形成。三是只侧重法学基本原理和规则的灌输,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在廉政教育中的地位认识不够甚至空白,实践中基本上未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讲授。为此应从三方面改变:一是应注重课程设置科学性和课程体系的特色性,课程设置宜精不宜多、宜实不宜空,要体现消防特色和前瞻性。二是应注重法律思维训练,在法学教育中追求理论知识教学和思维意识训练之间的平衡,尽量减少因忽视思维训练而导致的能力弱化,注重培养学生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应立足人才培养需求,选择性教学,着重培养学员执法职业素养、执法专业知识和执法实践技能。
  (二)构建法学教育长效机制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树立法治理念是廉政建设的必要前提,而法律理念或者法治信仰的树立,必须通过系统的法学知识教授,领悟法律精神。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只有法律被信仰,成为公职人员的信念意识和行为习惯,廉政建设才能免于被束之高阁的风险。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构建廉政法制建设:一是建立责任机制,将学员管理部、法律教研室、学员三方全部纳入廉政法制培训体系,形成法学警示教育的常态化、长期化,建成教育培训的共同体。二是建立考评机制,按部门、教研室、学员分门别类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考评内容,实施统一考核、统一排名、统一评价,建立完善廉政法制绩效档案。三是建立补偿机制,将法学警示教育成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敦促该项工作开展的举措之一,提高学员及各部门学习的使命感与紧迫感。
  (三)统一教学计划,实施标准化教育
  标准化教育是对教育的目标、内容、模式、结果等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公认的范式,有一个科学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各院校在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上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扩大,因而出现了法学教育上方向不明、设置不规范、随意性强的特点。作为公安现役部队培养预备警官的院校,学员的法律教育成果直接关系到未来公安职能的发挥和执法质量。因此,统一全国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形成和实现标准化教育的要求迫在眉睫。法学教育的标准化,不仅有利于教育和职业的耦合,从而增强消防履职和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而且还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的针对性,更好地将廉政建设的诉求融入到法学教育中去。
  (四)拓展教学平台,丰富学习渠道
  消防院校在法学课程上存在课时量不够、课程设置不尽合理、课程开放性及实践性不够等问题,为保障廉政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切实收到成效,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拓展法学教育的渠道和平台:一是借助多媒体平台,充分利用社交网路,建立法律教员和学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并方便获取、分享、交流网络公开课、法律教学视频等相关培训资源,培养学员自主学习能力。二是安排学员在校期间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丰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形式;同时,安排学员假期期间就近旁听当地法院庭审,将庭审现场变为廉政教育课题。三是结合消防部队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确定课程的重点内容,本着利于实战、利于实用的目的,对消防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进行重点学习,缩短法治教育的适应过程,有效提升廉政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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