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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热比艳木?亚森,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20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与少数民族教育权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指的是公民依法获得受教育机会并进入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以及全面自由发展的一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区分和任何条件”,这条款确认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体地位。这指的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民族,都不影响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里所说的受教育权主体还包括,残疾人,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其他各种情形的中国公民。
  2.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指的是少数民族依照法律接受教育来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传统文化发展的一种权利。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即国家依法为少数民族提供符合本民族文化特征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二是少数民族应该得到的一种自由选择权,即少数民族在接受教育时选择单语或者双语自由和选择学校的自由。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基础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人们的文明意识和民主意识有了很大的改善,因此,少数民族权利如何进行保障是逐渐登上了世界的舞台。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包括平等权和发展权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平等权指的是一国领域的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少数民族利益和自由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发展权指的是少数民族有按照本民族特点来决定经济、文化、教育活动,发展本民族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和平等权是具有相辅相成的,不可替代的关系。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必须两个方面都要把握好缺一不可。我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少数民族也应和汉族同胞一样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发展权,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然而,应当看到,由于少数民族自身文化素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往往是变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为此,国家和社会必须对少数民族给予完善的,合理的教育模式和财政支持,提供按照民族特点,风俗习惯来制定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具体措施。最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
  二、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之一。这种优势在国家文化的多元化,民族事业的发展,国家的繁荣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国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因我国地域广阔,新疆位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边远贫困的山区,其教育现状及受教育意识不太理想,入学率低,辍学率高,个别偏僻地区还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不让女儿童上学,这对女儿童的受教育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国家在新疆地区2004年全面实施民汉双语教学,这种教育模式的推进下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同时出现有些负面影响,即加大了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压力,有些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小学期由于维汉两种不同语言同时进行教学,两门语言都掌握的不太熟悉,数学,物理,化学等理科上展开不了自己的思维,思维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障碍,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习成绩下降。除此之外,不能享受正常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数量较大,即使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使少数民族孩子进入校门,但教育质量远远低于我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
  (二) 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足,缺泛一部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
  从新疆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情况来看,除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外,缺少一部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现行的有关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少数民族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层较低,必然导致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
  2.双语教育模式推行存在一些弊端:
  新疆双语教育是指在少数民族学校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共同进行教学的模式,是新疆地区为了提高本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而进行的措施。自治区高校2004开始进行除民族语言及民族文化艺术等特殊专业课外,全部采用汉语教材,用汉语授课。双语授课也已从数理化发展到除母语外的其他学科。显然,全疆范围内实施双语教育的十几年的时间,新疆少数民族的汉语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民的素质也提高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了跟世界文化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机会。但是,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角度来评价事物的发展。实施双语教育后一方面得到了瞩目的成绩,另一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双语教育加大了新疆少数民族小学生的学习压力:目前为新疆少数民族一年级的小学生开设汉语,维语,数学,音乐,美术,体育,品德与生活,综合实践等不同的7-8种课程。因此,好多孩子吸收不了老师讲的内容,对学习的兴趣下降,讨厌学习和学校,反感老师,逃课去网吧玩儿游戏的一种不好的现象并影响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讲,6-7岁到11-12 岁是学龄时期,即获得语言的敏感期。笔者认为,把这个黄金期的前三年开设维语,数学和有关的课程,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开设汉语教学和其他课程是对少数民族小学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正常发育是有很大的意义,这样符合人的发展规律也可以减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压力,并符合我国宪法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   (2)双语教育模式到中学阶段变成为“双无”教育:有些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小学期由于维汉两种不同语言同时进行教学,两门语言都掌握的不太熟悉,维语学得不好,汉语学得也不好,结果在数学,物理,化学等理科上展开不了自己的思维,思维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障碍。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3)受教育意识相对淡薄:新疆少数民族比较贫困地区影响儿童就学障碍的主要原因表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对教育的重要性缺泛普遍认识等方面。除此之外,特殊的一面是新疆作为是传统文化比较浓厚地区,有些偏远,贫困地区还是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有些家长不让女儿童上学,这种现象对女儿童的受教育权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同时对民族素质的提高,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都产生负面影响。
  三、 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途径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是我国教育的发展和我国民族工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发展和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制定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并建立一个完善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我国除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有关规定外没有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目前的有关保护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大多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性文件,少数民族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太低,导致了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总而言之,通过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是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对双语教育模式进行适当的调整
  很显然,双语教育实施后新疆少数民族的汉语水平提高了,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以上说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大的障碍。小学教育是对人的生命奠定基础的重要学习段,所以,我们要把握小学教育,小学教学方法应该符合小学生的身体与心理发展。笔者认为,对新疆少数民族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学生开设维语,数学和其他几门文化课,从三年级开始严格要求来开设汉语教育是最明智的教学方法。这样符合人的发展规律也符合《宪法》第四条规定,是以人为本的,解决好目前对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到保障的教学方法。从整个中华民族的角度来讲,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全体中华民族共同进步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希望国家和政府对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进行一些改革性的调整。因为,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宣传民族教育法制,不断加强受教育意识
  通过电视,报纸,杂志,QQ,微信等现代新闻传播手段的有效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跟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提高教育意识和一些现代科学技术,树立“人人谈教育,人人讲教育”的良好的习惯。除此之外,提高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政府和领导的发展民族教育的事业的责任感和义务,形成全体人员重视教育的环境,从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来采取最合理的教育模式,才能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四、结语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教育的发展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最主要标记,因为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本。因此,我国实施符合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方法,制定专门少数民族教育法,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形成普遍的教育意识,对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模式进行适当的调整,是保障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对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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