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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等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

一、宪法修正案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共14条,约2000字。此次宪法修订工作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资产评估行业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此次宪法修订工作将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对资产评估行业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综观各国评估业发展的经验,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需求。在我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当多的评估业务都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强制要求相关主体在进行某种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许多人误以为这是评估业在各国发展的普遍现象。而西方国家评估业的发展则有很大不同,评估业务大多是自发性,即当事人多是基于自身的需求而进行评估,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在分析这种差异时,我们发现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公民财产的充分保护是形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能够形成这种自发性评估需求的重要因素。由于有着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损害公民财产和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对被损害人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就需要对损害标的等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由此产生了对资产评估服务源源不断的需求。因此,在研究国外评估业发展状况时,我们不难发现,完善的公民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是促进和稳定各国评估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民和相关组织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自发形成的评估需求是真正有效且长久的需求,正是这种自发的有效需求推动西方各国评估业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
  过去在与美国评估同行交流的时候,由于受我国惯性思维的影响,国内评估师经常问及的问题之一就是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没有专门的立法或法律依据。所谓专门立法或法律依据,国内评估师潜意识中指的是有无法律规定在什么样的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答案总是否定的,虽然在联邦金融法律及各州相关法律中有一些与评估有关的规定,但美国并没有专门的评估法律做出类似规定,如上所述,大多数评估业务都是基于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自发需求。然而曾经有一位资深的美国评估师对我这么说:美国评估业有其深厚的法律基础,那就是美国宪法。为保证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财产(property),未经适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剥夺;任何私人财产未经合理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得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在英美法中,政府在合理补偿前提下,为公共利益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称为国家征用私人财产权(eminent domain)。在征用和补偿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主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对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各有不同认识,很难就什么是合理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合理补偿,往往需要通过专业评估从独立客观的角度,本着公平的原则,合理评估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及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对被征用人的补偿额。如果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将根据征用双方的申辩及评估师(一方或双方)说明,做出最终裁决。这位资深评估师很认真地向我指出,虽然宪法修正案并不是与评估直接有关的法律,却对评估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可以将其视为美国最重要的评估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美国法律界、经济界、社会公众围绕着什么是合理补偿进行了长期的讨论,美国评估行业为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美国评估业的许多业务都是由宪法的法律精神所规定和创造的,而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以及众多的判例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评估理论(如市场价值概念)的发展。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产生伊始,就打上了深深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强制性烙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资产评估在我国的出现乃至之后十年的迅速发展都是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需要。资产评估被普遍认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之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行业的社会性、独立性等基本属性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前段时间,有些部门和学者曾经指出,资产评估在我国不具备长期的发展基础,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对资产评估的需求将日益减少。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观点,就是由于我国长期将资产评估仅定位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工具之一,忽略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中介行业不仅能够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服务,更能为各种类型所有者及社会公众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对公民财产保护不力的典型案例。虽然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补偿等事项进行过规定,但往往由于效力低和规定不全面,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合理确定补偿额,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某地曾发生电力公司在农民长期承包的田地上架设电线杆而不予补偿的事件。经过农民长期的诉讼努力,二审法院判决农民胜诉,电力公司应当补偿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然而在如何合理确定补偿额时产生了问题,最终法官依据一个内部文件,按1个电线杆占地3平方米,4个电线杆占地12平方米的计算方式,裁定电力公司赔付1000多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合理确定补偿额,法律对被侵害人的保护是很无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间接鼓励了侵害人,从而使得农民的胜诉除了具有象征意义之外并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大量的司法、行政和民间行为中需要独立客观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还有赖于公民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
  此次宪法的修订很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修订后的宪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上述规定是此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意义,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从宪法的高度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将极大地完善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宪法规定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用土地或公民私有财产时,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的直接意义在于,必将促进各级政府补偿行为的合理化,有利于改变近年来在补偿领域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而这一规定的间接意义更在于,通过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精神,这一精神必将在众多民商事法律和司法审判活动中予以充分体现,形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护。从评估行业的角度出发,随着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必将会产生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自发性和长期性需求,推动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过程中,为充分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重视评估在相关经济行为中的作用。我国评估行业也应当高度重视宪法修订以及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所带来的机遇,加大相关评估理论研究力度,提高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法律制度的切实执行提供应有的服务。
  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对相关评估工作提出要求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做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加强对债转股工作的管理,严防假评估、假拍卖、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道德风险。”温总理的讲话不仅对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我国评估行业提出了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资产评估工作,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由于这一业务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国内外评估行业都没有成熟的可借鉴经验,各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评估行业也为此在相关评估理论和评估实务方面进行了努力和突破,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温总理的要求,我国评估行业应当积极与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合作力度,共同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进行规范,也希望广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及时总结评估实践中的经验,向行业协会和管理公司积极反馈并充分沟通,动员全行业力量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独立、专业、合格的评估服务。
  三、《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业提出要求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强调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协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中第六条意见“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提出:“加强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意见“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中指出:“发挥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发挥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业协会、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上述规定,是在继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之后,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第二次在国务院文件中强调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视,也表明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期望,再次提醒我国广大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认识到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资产评估服务水平,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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