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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办法应用研究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政策能够促进企业销售速度,同时把财务业务与销售业务联系更加紧密,同时也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生产产能,降低原料单耗,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以一家收购番茄为主的制造业介绍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
  以?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或者说在具体实务层面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投入产出法
  依据业内系列标准文件,明确营销组织一定体量的货品耗费的农产品的种类及量度,也就是下面所提及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准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方面的涉及额度需要比附单耗对应的量度,还有就是同期货品销售额度数值、涉及产品单价的均值及进项涉及额度对应的扣除比率数据,具体而言的对应公式是: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应特定一种原材料供应若干种货品生产,及若干种原材料对应同样若干种货品生产的情况下,在耗费量度及单价换算的时候,需要依托适当的方式推进执行归集和配置。
  平均购买单价说的是在购置特定农产品在期末表现出现了价格平均数,运费还有就是整理费用等,因为属于单独支付的事项,不属于买价范围中。对于期末平均买价的具体换算,对应的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成本法
  立足于纳税主体特定年度的相关资料,换算确定所消耗农产品之外购额度在生产制造环节总体耗费中的占比情况,也就是如下提及的农产品耗用率。期准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方面的涉及额度需要比附同期主要营业项目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及刚提及的对应耗用率,还有就是扣除方面的对应比例,具体换算公式是: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和缺乏实体形态的农产品比如燃料等没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还有就是整理费用等,因为属于单独支付的事项,也不在该范畴之内。
  对应特定一种原材料供应若干种货品生产,及若干种原材料对应同样若干种货品生产的情况下,在核算同期主要营业项目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及核算确定对应耗用比率的时候,纳税主体需要按照适当的方式执行归集和配置。
  年度终了,税务责任机构需要依托纳税主体对应年度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年度已经实现抵扣的系列产品增值导致的进项对应税负数值执行适当微调,再次核实确定涉及年度系列产品的对应耗用比率,以此为次年的具体对应数据。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纳税主体能根据具体行业或相近试点主体的情况,确定单号对应额度及耗用涉及比率数值。第二年,纳税主体向税务责任机关提出相关核实确定申请,而且以具体申请的额度数值为基础,推动第二个年度或者说来年承诺抵扣的系列产品对应增值税需要的进项税的具体数值的换算,涉及年度已经实现抵扣的系列产品增值导致的进项对应税负数值执行适当微调。
  四、基于投入产出法的案例分析
  甲企业是一家以收购新鲜番茄为主的番茄酱制造厂,2014年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投入产出法核算。2014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单耗8。2014产季甲企业累计收购番茄15万吨,平均含税收购价格500元/吨,全产季共生产标准番茄酱7500吨。销售情况如下(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8月销售番茄酱500吨,平均销售价格7000元/吨;10销售番茄酱500吨,平均销售价格6900元/吨;12月销售番茄酱500吨,平均销售价格6500元/吨。
  1. 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8*7500*500/1.17*0.17=4358974.36元
  借:其他应收款――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4358974.36
  贷:原材料――番茄 4358974.36
  2. 8月销售番茄酱500吨
  转进税额=4358974.36/7500*500=290598.29元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29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290598.29
  8月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等因素,本月应交增值税=500*7000/1.17*0.17-290598.29=217948.72元。
  3. 10月销售番茄酱500吨
  转进税额=4358974.35/7500*500=290598.29元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29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290598.29   10月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等因素,本月应交增值税=500*6900/1.17*0.17-290598.29=210683.76元。
  4. 12月销售番茄酱500吨,
  转进税额=4358974.35/7500*500=290598.29元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29
  ?J:其他应收款――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290598.29
  12月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等因素,本月应交增值税=500*6500/1.17*0.17-290598.29=181623.93元。
  再看看办法以前的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0*500*0.13=9750000元
  这个9750000元的税额与企业以后是否销售,什么时候销售无关,企业提前就把这个税款抵扣了。
  如果企业能紧密与销售联系在一起,这样还可以把企业的财务成本降低。假如甲企业产品能在8月全部实现销售,这样4358974.36进项税额就可以提前抵扣了,按现在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月利息就是15801.28元,也就是说能提前一个月就可以降低财务成本15801.28元。
  五、结语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在三种可选方法中投入产出法的精确度较好,不过便捷程度不如后面的两种方法,所以在原则上选择第一种方法,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不排除借助第二三种方法的便捷优势。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在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推动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及效率的提升。在微观层面,从具体案例中能清晰看到,甲企业实际产品单耗=7500/150000=0.05,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耗0.08,降低了0.03,即有助于推动生产过程中单个产品耗费的减少。在宏观方面,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扬弃了过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情况彼此没有关联的习惯,而是将二者挂钩在一起。如是,对于企业而言,可形成倒逼压力催动其规避盲目生产风险,推动提升生产管理的科学水准,提高具体的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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