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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从美国苹果公司利用工业设计起死回生的巨大成功中,人们认识到工业设计的强悍力量。工业设计也成为新经济增长的急先锋和生力军。然而国际市场上的工业设计必须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才能衍生出最大价值。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商业秘密经常被忽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都处在弱势地位。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的是工业设计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使得商业秘密保护在司法追究等方面遇到较多困难,使企业等创新主体难以维权。因此,加强工业设计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实现工业设计全程保护的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创造”的重要前提。
  一、企业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一)事前预防少、事后维权难
  整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工业设计在山寨别人到自主创新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侵权与被侵权的角色转换,在应诉和维权的攻防中,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浙江省是工业设计第二大省,以浙江省为例,在2015年的调查数据中显示,涉调企业中,近一半企业设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半多的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但是,相比而言,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其他知识产权。大企业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小企业对专利保护的运用比较薄弱,但是在利用商标和商业秘密方面却优于中等企业;中等企业对专利比较重视,但是却相对忽略了商业秘密等非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总体而言,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重点都放在了商标、专利上,对商业秘密等技术创新方面的知识产权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企业在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的缺失的情况下,遇到设计人员流动、保管疏漏、不正当竞争、恶意公开商业秘密等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不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维权困难,“事前预防、事后维权”的战略措施无法实现。在事前预防阶段,企业缺乏对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的梳理和辨别,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缺乏相关规章制度及保密措施的制定。前期的预防不当直接造成诉讼中的举证不利,使商业秘密在司法追究等方面存在较多困难,大大打击了企业利用商业秘密?S权的积极性。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普标较低,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更是非常缺乏。大部分人员有维权意识,但不了解维权途径,个体维权能力弱,维权的高成本和长周期,使得维权走入困境。
  (二)法律法规弱、行政管理难
  在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下,相关立法较为分散,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我国关于工业设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分散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还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等。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但总体而言针对性不强,立法层次较低,多以政策、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多数法规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差,事实认定困难。如“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认定问题。目前工业设计相关的规定,或是笼统,或是不详,或是要求过低,会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出现认定困难。
  对工业设计的商业秘密保护,除了司法途径以外行政保护也十分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对于确认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侵权物品措施两种,一是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二是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工业设计侵权“成本低、风险小、民不举官不究”的情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以浙江台州为例,近五年,该市查处商业秘密案件57件,案件数居全国地级市第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民不举官也究”,如何指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措施,实现事前预防、事后维权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商业秘密是企业工业设计保护的核心之一
  (一)商业秘密的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而言,未经公开的,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可以理解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济利益是指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定,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方式。
  商业秘密的种类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这两大类基本涵盖所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一般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一般是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方面的信息。相较而言技术信息与工业设计的创意形成、产品设计、设计程序、产品配方、产品制作等联系更为紧密,而经营信息与工业设计产业经营活动更为契合。
  (二)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相比,工业设计创新主体的认知与保护意识、知识更为缺乏。商业秘密与其它知识产权相比,在保护期限上没有限制,使用量更多、使用面更广。
  1、保护期限长。从保护期限来看,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一般处于保密状态就一直受到保护。如可口可乐的保密配方,根据公司网站的记录,最早的配方写于1919年,公司将该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已近百年。其他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著作权也是有保护期的限制,作者为公民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等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为长期,但是每次需要续展注册10年有效期。相较而言,商业秘密在保护期限上的优势非常明显。
  2、保护范围广。工业设计核心是创意和创新,是独特创意后的智慧成果,据此享受垄断性的权利,因此对“创意形成”的保护至关重要。在独特“创意形成”但未形成产品前,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很难对“创意形成”进行保护。如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形式,是“看得见的智慧”。创意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独特创意未形成时,很难被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当独特创意形成后,商业秘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独特创意形成之后,工业设计产品产生之前,工业设计企业可以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创意。在工业设计作品形成之后,即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采取著作权加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除此以外,工业设计产品产生后,对于产品、配方、工艺程序、设备改进、研究开发的文件、技术预测等技术信息以及工业设计产业中的经营信息也都予以保护。
  3、保护方式灵活。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结合:工业设计作品形成之后,即使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采用著作权加商业秘密的混合保护方式,弥补单一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未经允许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却不能禁止他人对作品内容进行具体实施。依照《著作权法》对“具体实施”的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而工业设计的产品生产就是一种“具体实施”,这是工业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同时采用商业秘密加著作权的混合保护,就可以弥补单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发挥工业设计的最大优势。实践中有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对其一些已经创作完成的设计作品,如软件代码、设计图纸等,同时采取周密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结合:商业秘密在与专利权混合保护的时候要注意,对于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工业技术,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只能两者取其一。因为专利权是以技术公开为前提,一旦公开了,商业秘密就不复存在。这其中企业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将工业设计中的核心部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他作为专利保护。或者,将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的申请专利,其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有链条套筒的生产企业,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磨具等加工工艺”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磨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企业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企业内部而言,应积极构建完整的自我保护机制。首先,合理界定保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在工业设计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通过筛选,保护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信息,其中要注意几点:该信息是否已从公开渠道发布;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存在现实或潜在价值;是否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具体工业设计技术信息类的包括:设计策划及方案(例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特殊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样板、组装程序、产品配方、工艺实施、试验技术及成果等。经营信息类的包括:具体包括工业设计企业各部门管理模式、管理经营的策略、各种财务信息、企业项目管理策略、客户名单及信息等。在此基础上,划分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标识,分类别分层次进行管理。
  其次,健全保密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保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分类别分层次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将核心设计资料、产品配方等分人管理。涉密部门及时申报、登记、核销。在工业设计全过程,各个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明确设计图纸或软件等的安全保护责任人。日常管理方面,工业设计的图纸策划部门或其他高等级保密部门,避免外部人员的随意出入,避免信息外漏。对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文件也需要进行保密管理,除了登记备案外,还需要从数据加密、数字签名及防火墙设置等技术方面加强。
  再次,人员管理方面,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对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及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专业保密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保密自觉性和专业能力。
  最后,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途径,选择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或刑事制裁。如相关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窃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单位人员泄密的,可以通过《合同法》、《劳动法》主张权利。个人或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外部的行政部门也应发挥引导作用,制定企业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产业状况和商业秘密保护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性文件,弥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不足,提高企业泄密?L险的预防能力。同时需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各种平台深入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四、结语
  工业设计是一种富有原创精神的知识经济,是企业经济跨越发展的助推剂。同时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一定能为工业设计保驾护航,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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