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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现状
  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1.造假问题屡见不鲜。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误导、欺诈客户行为屡禁不止。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3.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在所辖的县(市)设立的;有的确属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外挂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
  二、我国保险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
  3.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体,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
  4.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
  总之,金融信用,尤其是保险制度体系下的信用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这种经济活动方式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收益。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可能是强制性的被动选择或是自主性的主动选择。一种制度安排之所以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是因为从成本和收益两方面考虑,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加有效,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制度上的收益。只要原有的法律制度所涉及的成本会大于新的、潜在的制度安排所涉及的成本,人们的制度需求就会出现,新的制度就很有可能产生。金融信用从形成到发展是一个加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信用交易出现了庞大的交易成本,使金融信用交易缺乏效率;这种无效率交易持续下去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将导致金融信用通向萎缩、衰败之路,最终会扼杀金融信用的发展。金融信用在发展中交易成本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制度需求未被满足即供给不足造成的金融信用缺失既是转型经济大背景下的历史产物。又是微观领域经济人的自利选择,但这不符合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要求。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及时建立起规范的金融信用制度体系是当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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