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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之所得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177-01
  经过查找资料,对“大小非”的定义如下: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小非,即小部分被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大于5%,在股改一年后才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大规模抛售,而是将一小部分有限度抛售,防止对市场过度冲击。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后两年以上才可流通,因为大非大都是公司的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一般不应抛售。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同证监会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官方解释,为了实现税负公平、资本市场发展稳定、抑制“一夜暴富”,可以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方式达到以上的目的。
  当然,此项税收政策一出,即引起业内外众多人士的关注,同时对其将带来的效应也各抒己见。但事实证明,从政策出台至今,“大小非”减持的热潮不减。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6月份限售股解禁的减持强度要比5月份来得猛烈。大小非6月减持量总计为2.44亿股,而5月份的减持量为2.36亿股,环比上涨了3.4%。单就大宗交易7月份就累计套现86亿元。待到8月,又有33家公司发布了减持公告,总计减持了2.66亿股,以变动期间股票均价或交易平均价计算,减持市值约为35.24亿元。在此基础上,9月仅第一周就又有19家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共计22.97亿元。
  当然,相对于2010年5.7万亿元的解禁高潮,2011年预计将有2.45万亿元的大小非解禁,比2010年减少了56.95%。
  而随着今年各公司中期业绩的相继出炉,在创业版、中小版上半年出现反弹后,大小非也逢高减持。WIND统计显示,进入7月后, A股全部的大小非减持市值达到105.58亿元,不计算部分增持股份,净减持金额竟也达到95.37亿元,净减持金额较6月增加了超过20亿元。
  依此现象,我认为,总体来看,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对证券市场形成了积极作用。因为这一政策能够缓解市场的解禁压力,会挤占一部分大小非的收益,给了大小非持有者长期持有股票一个有利的理由,让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市场,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者投机市场。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间接上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使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健康稳定运行的想法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但是,大小非减持一直对市场存在隐患。由于大小非持有者持有股份的成本几乎为零,而流通股被炒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都比比皆是,特别是创业板个人持有股份上市后有的市值竟翻了近百倍,因此不少千万、亿万富翁也就因此诞生,这不仅没有遵守市场的三公原则,还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可见,大小非股东减持热度长期不减的原因就在于此。而这些“精明”的只有人也寻找税收政策上的盲区,依次来丰厚个人的利益。
  按照新规,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包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分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此外,“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如果一家公司股东,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这样一来,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在限售期进行送股或转股,只会等到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大幅度送股或转股,依次逃避税收,增加收益。
  此外,对于有意减持的个人投资者,也可能不会为了而逃税延期减持。这是因为,抛售转让后的限售股就不再属于限售股范畴,也不再受征税限制。那么,不少市场中的限售股持有者,就可以通过创造利空压低价差出售的范式从而减少税收,之后再以较低价位买回的策略来尽可能规避税收。
  而从国际上看,美国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支持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如果持有期在一年以上,就会有税收减免;反之,若在一年以内,则将会征收繁重的税收。所以,我觉得,新政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课税,在缓解减持压力的同时,应在税率上加以区别,持有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真正成为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机者。
  综上,我认为,实行浮动利率的政策应该能在更大程度上起到对逃税的限制作用。重新合理明确界定征税范围也更能削弱财政政策盲区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此外,对于公司而言,由于其长期寻找政策盲点来获取利益,或许可对其大小非解禁所得征收税率累进制的资本利得税,代替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稳定市场的一项措施。因为,对大小非减持征收利得税有利于股市平稳,更体现了税收实现再次分配公平的意义,也无害于中小股民的权益,又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不失为一种良策。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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