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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党的十五本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最耀眼的一句话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用法律语言表述,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们的权利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人权是之所以为人的一种起码的资格。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由此,答案是肯定的。从公民观到人权观是一个巨大的跨越。宪法作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一、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或者说三个层次,这就是应有权利(人权的应然性、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实然性)。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人权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首要内容。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具体面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在国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据有关学者观察,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总的看来,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若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可以大致计算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到1.8亿人之间,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到14%之间。既然如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怎样从法治的角度给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呢?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人权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人权行使的方法以及在人权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人权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
  人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人权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人权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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