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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一、 前言
   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又称为PE),与此相对应的Public Equity指公开上市交易公司的股权,因此顾名思义,PE概念可泛指所有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在金融领域Private Equity更多的用法是指代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期望在未来获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国内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吸引了众多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政府管制较严的大环境下,发展PE是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因金融危机而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更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国优势产业实现有效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手段。因此,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国民经济有着很积极的意义。
   二、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的领跑者,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潜在增长力对国际投资者来说不容小觑,中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2005年之前,我国几乎没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只有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之后,在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带动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下面将从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1.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私募股权在2006年~2008年间,经历一个快速发展过程,募资总量逐年递增,经过2009年的短暂调整,2010年又迎来一个强劲的反弹过程,年内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基金完成募集,募集规模达276.21亿美元,各机构投资活跃度显著回升,共计完成投资交易363起,投资总额103.81亿美元,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与投资交易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
   2. 投资行业范围日趋多元化。以2010年为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一共发生了363起案例,远远高于2009年的117起,投资的行业范围也更广泛,涉及到23个行业。从投资案例数量上来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的案例数量最多,达到了55起;其次是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分别为31起和29起;而食品&饮料、互联网、金融、房地产和医疗健康也都在20起以上。从投资金额角度分析,机械制造、互联网、连锁零售、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金融和农林牧渔的投资金额比较高,特别是机械制造和互联网,都超过了10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密集出台的多项关于产业振兴的前瞻性的引导政策,使得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清洁技术、农/林/牧/渔、食品&饮料的投资情况较往年有了较大突破,使得投资的热点不仅仅拘泥于传统行业。
   3. 退出方式相对单一,以IPO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IPO,并购和破产清算三大类。其中并购部分按照出售对象又可细分为出售给其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和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是失败的退出方式,这里主要分析IPO和并购。
   IPO一直以来都是PE/VC主要的退出方式,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低谷期、2009年的恢复期,2010年PE/VC背景中国企业IPO数量显著回升,共221家,占总IPO数量达到了46.43%(221/476),合计融资金额395.12亿美元,占总IPO规模的37.5%(39 512/105 354),其中境内共有149家VC/PE支持的企业上市,占VC/PE机构支持的上市总数的67.4%,合计融资266.52亿美元,刷新了2007年VC/PE支持企业融资191.00亿美元的记录,更多VC/PE支持的企业愿意选择在境内市场上市。创业板自开闸以来,已逐步成为VC/PE退出的重要渠道。与VC/PE背景的并购案例持续增加,特别是2010年达到了91起,涉及并购金额与2009年同比基本持平,占市场规模较小。
   总之,在目前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是从数量角度(IPO221起VS并购91起)还是从规模角度 (IPO395.12亿美元VS并购63.64亿美元),IPO退出同样也是PE/VC基金首选的退出方式,这种状况不仅有国际PE市场共性的的原因,也与创业板的推出和国内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有直接关系。
   4. 中资投资机构日益壮大。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无疑是主力军,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远远超出本土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而,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富神话的不断深入人心、国内金融管制环境的相对宽松、国内富裕阶层的形成以及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等多种因素的叠加,近年来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数量上来说,中资机构已经和外资机构不相上下,中资基金投资案例数量自2009年起已经超越外资基金,成为中国PE投资市场上的主力,但在投资规模上,外资投资规模仍占据半数以上。但从长期来看,中资投资规模超越外资已是必然趋势。
   三、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来看,目前国内私募股权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制约了私募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国际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规范运作和良好的经济效应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推崇。政府部门也充分认识到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始有意识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随着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法律逐步出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市场又有大量的需求,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纷纷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如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的资金集合信托计划等。这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具体内容存在冲突、不一致和不明确的地方。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例如,尽管《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配套措施还分散在多个部委管辖范围内。如果要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又如,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压力又过大,给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带来障碍。再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分业经营也使得大量成熟的金融资源不能进入这一领域。
   2.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是决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一些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和国有企业。而私人资本包括从事实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股票投资的富有个体资本人。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这类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尚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导致参股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僵化、投资行业和地域严重受限。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
   3. 缺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不畅。私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可以简单的认为是“筹资――投资――退出”三个过程。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方获得投资收益从而筹集新的资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主板IPO是股权投资退出的首选途径,但是毕竟私募股权所投资的绝大多数企业很难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尤其是创业板直到2009年11月2日才推出,使得之前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始终不畅,就只能选择海外及国内的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但海外存在种种管制,因而退出很难尽如人意;而产权及股权交易市场虽在近年发展明显加快,但涉及私募股权交易的数额还较少,因而退出的不畅是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巨大障碍。在创业板推出以后,私募股权基金IPO的数量明显增加,但是短期来说作用还是比较小,原因主要是:首先是初期上市资源毕竟较少,大部分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上市的希望比较小;其次,创业板的盈利门槛相对部分企业来说还是相对较高,把这些企业拒之门外。
   4. 专业投资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营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作为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具有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的实践,因此具有现代意识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投资家极少。另外,具有战略眼光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的缺乏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高素质从业人员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特别是,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未形成专业有限合伙人群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例如LP,有限合伙人)群体还未形成规模,私募股权投资观念和能力尚未真正普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缺少外部监管, 基金经理人道德风险严重, 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 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
   四、 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建议
   1.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对此,政府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进入门槛,扫除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
   首先是出台与《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统一操作细则,明确企业注册和出资主体确认等方面的问题;其次是要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以加大对个人在经济事务中的约束和激励,促进诚信文化的建立;第三,要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例如《公司法》中,关于私募发行的对象、同股同权的理念等应予以修订;在《证券法》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本不在证券法的范围以内, 这意味着除非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无从得到证券法的保护;最后应取消或修订《贷款通则》,放宽商业银行的贷款限制,为并构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举债渠道。扫除发展的法律障碍,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潮流, 又有利于规范性操作和健康发展。
   2. 健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体制。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市场参与者以及法律环境的不断演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从多个部门分散监管模式过渡到一个部门为主统一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委和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今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逐步过渡到由一个部门为主统一监管模式为宜。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建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模式,即:国家发改委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其备案和初审权等监管权利转授给省(市)政府,适当扩大省(市)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并给予省(市)政府一定的金融创新空间。另外,还应当加快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工商部门、银监部门、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监管职责、实行全面监管。
   3.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退出机制。具体来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是建好创业板,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对于尚未上市的创新型企业来说,通过上市,特别是在上市资格和标准相对宽松的创业板上市是提高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回报率的重要途径。创业板的上市对象应选取那些具有高成长性和高增长潜力的实体类中小企业而非传统产业或经过虚假包装的企业,同时要实行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荐人制度以确保市场信息真实准确以及上市公司保持较高品质。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冲破部门分割和区域分割,建立体制合理、规则健全、通畅有序的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也可通过国际合作方式,将我国产权交易引入国际资本市场、将境外产权转让引入我国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企业产权的流转服务。
   4. 多元化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首先,应拓宽私募股权基金资本渠道。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和储蓄状况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来源应以保险资金、社保资金、捐赠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及富有的个人和家庭资金为主。其次,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美国的实践和大量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础性市场保证。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推进并建立与我国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基本市场基础。
   5. 大力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蓬勃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快速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投资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过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普遍滞后,这种人才的稀缺问题更显得十分迫切。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国外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在国际投行工作的富有操作经验的人士,但培育自己的专业人才才能真正铸就行业的辉煌。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选拔后进行外派培养,可以在短期内满足行业的需要。然后在长期的行业发展和竞争中不断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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