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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清朝的回族政策

  摘要:清朝作为在中国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对境内少数民族的管理和统治。有清一代,清政府对回族所采取的政策都十分具有独到之处。本文截取清朝康、雍、乾三朝之间的回族政策,梳理其发展的脉络并探究其原因,以此管窥清政府对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
  关键词:清朝 回族 民族政策 康雍乾民族政策历来是封建王朝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封建王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清代的民族政策是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各民族事务、处理各民族问题和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其中关于回族的立法政策,因其独特之处,也颇受学界的关注。有清一代,回族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虽然无法同元代的色目人和明代的回回相比,但总体而言,特别是清朝的早期甚至中期,统治者对待回族群体并不像一些观点认为的那样,自始至终都充斥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而是比较宽宏的;只是到了中期以后,随着政治社会局势的不再稳定,回族政策方转向严峻。清朝的回族政策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不断演变的,不能以某一时期的特殊政策以偏概全或者对之全盘否定。本文扬弃“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史观,试图从较为客观的角度简析清朝对回族的立法政策的演变,从而管窥清朝统民族政策的特点。
  一、清朝“回族”与“回族政策”的范围
  探讨清朝的回族政策,首先要厘清这里的“回族”的范畴和“回族政策”所指向的内容。本文中所涉及的回族是狭义上的,仅指中国内地各省的回族,不包括理藩院管辖下的边疆族群,诸如新疆回部的维吾尔族、撒拉族。因为各省回族虽然与新疆南疆的诸多民族同为穆斯林,但其与汉族杂居的历史已久,不同于乾隆朝时期才正式归入中国版图的新疆回部,在生活习惯和风俗上有很大不同,因而统治者针对他们所制定的政策也不尽相同。
  清朝法律中涉及回族问题的规定较多。关于本文所探讨的“回族政策”,仅指清廷针对中国内地各省回族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包括不同时期的上谕、律例和则例等。清朝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生存发展的时代,清廷针对不同地区信仰穆斯林的民族也制定和施行不同的法令政策。例如,天山南北地区成为清廷直辖的回部后,新疆回部的部民管理,参照外藩札萨克的管理办法,并依据《钦定回疆则例》管理;除部分重罪之外,多依本民族习俗治之,归属于理藩院管辖。与此不同,内地回民归属于户部管理,由当地长官造册备案。内地各省回民均由礼拜寺掌教稽查管理户口册籍,他们已被户籍机关归入“民籍”。因此,回族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也大大区别于其他边疆族群政策。
  二、清朝回族政策的发展演变
  清朝对回族的立法政策有一个发展过程。清统治者入关后,皇太极和顺治帝对少数民族实行“恩威并施”的方针,并延续至后来,成为清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清廷还奉行“因俗而治”的方针,在中央政权实行大一统管理的前提下,尊重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社会生活习俗。清朝对回族的政策,就是在“恩威并施”和“因俗而治”这两个基本方针指导下具体制定出来的。下面对清朝康、雍、乾三代统治者对回族的政策与态度以及政策转变原因做一简要分析。
  (一)康熙朝的回族政策
  清朝前期,由于入关后建立的政权很不稳固,当时主要的政治举措在于扫除中原反抗。顺治五年(1648年),甘肃回民在米喇印、丁国栋的领导下举行起义,反抗清朝统治。失败后,有汉族官吏向清政府献策:“(回回)从来叵测,与百姓同城居住,习俗不一,终为疑二”,应“勿令养马,勿藏兵器,令其掌教之人主之,制其出入……以消其犷悍之性”。虽然朝中充斥着官员排挤和歧视回族的种种建议和看法,清军入关后各地回民的反抗活动确又给统治者留下不佳印象,但由于这些反抗很快被平息,此时回族族群也没有对清政权造成太大威胁,因此,这些歧视性建议并没有被统治者采纳。康熙帝在对待回族以及伊斯兰教的态度上是比较温和的,他不断重用回族将领扫除叛乱,稳定政权。
  随着中原地区的稳定,清政府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缓和社会矛盾,民族政策也随之趋于宽宏和温和。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北京牛街发生的回族掌教马腾云通准噶尔蒙古一案,理藩院上奏建议,或尽杀牛街回民,或遣出京城,康熙帝驳斥道:“京城回民亦朕之赤子也……只严缉奸细,毋株连好人。”这样公允的处理意见,显示出统治者对回族的态度还是比较客观、宽容的。针对官吏诬告回民谋反,康熙帝还专门颁布一道圣旨:“……汉诸臣官分职,时享君禄,按日朝参;而回逐日五时朝主拜圣,并无食朕俸,亦知报本,而汉不及于回也。”由此可以看出康熙帝对回族及其宗教信仰的了解和赞赏,他并不认为伊斯兰教是“惑众”之说,其怀柔政策可见一斑。
  虽然康熙帝对待回族的态度和施行的政策是慷慨宽容的,但由于回族特殊的习性,导致很多清政府官员对回族持有偏见和歧视;加之清初回族起义给统治者造成的不佳印象,不能不对上层决策者产生影响。而在民间,这种偏见也在持续。例如,大儒顾炎武曾说:“唯回回自守其国俗,终不肯变。结为党伙,为暴闾阎,以累朝之德化而不能驯其顽犷之习。”民间有影响的人士尚且存此偏见,朝野的这种观念必然会导致回族在民众之中印象欠佳,其地位也会随之降低。这也为后来清中期朝廷对回族科以严刑峻法埋下伏笔。
  (二)雍正朝的回族政策
  雍正帝继承了康熙帝的边疆民族统治方针和政策,继续着大一统的统治思想,对回汉均一体看待。但此时朝中时有心存偏见者上奏诬陷回民不法,要政府禁绝其宗教信仰。例如,雍正二年(1724年),时任山东巡抚的陈世倌上奏皇帝,认为回民不同于其他臣民,诬指穆斯林“夜聚明散”,实质是“回回谋叛”,要朝廷强制穆斯林“概令出教,毁其礼拜寺”。雍正帝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而是在1729年诏谕中批驳道:“直省各处皆有回民居住,由来已久。其人既为国家之编氓,即俱国家之赤子,原不容以异视也……要亦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朕念万物一体之义,岂忍视回民于众民有殊?”雍正帝不仅驳斥了这些上奏,还严肃处理了类似的诬告行为,诸如他认为持同样偏见的安徽按察使鲁国华的上奏“甚属苛刻怪诞”,并将鲁国华撤职回京接受议处。这两件事充分表现了雍正帝对回族的较为公允的态度。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期间发生的曾静案和吕留良案,引发了满汉民族矛盾。一直强调民族平等的雍正帝,为消除“华夷之争”,还专门写了《大义觉迷录》,阐述民族平等,严斥“华夷有别”,也从侧面体现了他对待回族的基本态度。   总体而言,雍正帝以安定边疆、团结各民族和统一国家为政治核心,对回族采取了安抚措施,在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与康熙帝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三)乾隆朝的回族政策
  乾隆一朝对回族政策的变化颇值得研究,大体上可分为前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前期较为平缓,中后期趋于严峻。乾隆前期,在处理回族和伊斯兰教的问题上,他也遵循着祖辈的倡导,认为:“回民与百姓均系赤子,自当一视同仁。”但是,自18世纪下半期以来,康乾盛世开始走向衰落,吏治败坏,贪腐横行,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各族人民起义也日趋频繁,朝廷对于系统性反穆斯林的偏见所持的反对立场也开始动摇。
  乾隆十五年(1750年),广西提督豆斌上疏反对在甘肃任命回民为总兵,他说:“此种人惟恃强梁,不讲忠义,富则多事,穷则为窃,其性原与人殊。今攀哈龙又系回子,纵不瞻循,其如教亲何?”对此奏折,乾隆并没有像他的父辈那样予以批驳,而只是批复道:“所奏甚可嘉,知道了。”这是一个转变的开始,说明清帝的态度此时已经起了微妙的变化,他对回族将领的信任开始动摇,这就更加鼓励了一些对回族持有偏见的朝廷官员的态度。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山东按察使闵鄂元就一个当地穆斯林行窃团伙案件上奏称:“回民犷野成习,凶狠甚于常人,结伙成群,携带绳鞭腰刀等物,四出为匪,非寻常窃贼可比。”请求朝廷严惩。经刑部准议,将“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绳鞭器械,不分首从,不记赃数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的建议入例。这样,就开始了以重例管理回族群体的做法。自此以后,清廷不断在《大清律例》中以“例”的形式规定有关回族犯罪的问题,陆续出现13条,散见于“名例律”和“刑律”,对回族的处理不可谓不严苛。官员的建议逐渐转变为重例入律,说明此时的最高统治者已经开始防范回民。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地方官员在处理回族问题时,就倾向于采取更严厉和大胆的措施来惩罚回族,清政府对回族的政策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转折。
  乾隆帝对回族施以大规模的严厉制裁措施,是在乾隆四十六年到四十九年(1781-1784年)苏四十三和田五反清起事之后。清政府开始采取“以回制回”的措施,挑拨教派矛盾,分化瓦解回族族群,革除阿訇、掌教等名目,拆毁清真寺,在全国清真寺内供奉上书“皇帝万岁万岁万万岁”的牌位。这一系列措施自乾隆中后期至清朝结束,一直没有放松,也没有较大改变。当然,在严厉打击全国回族不法行为的同时,清廷对一些个案的处理还是比较公允的。例如,在处理海富润事件的问题上,乾隆帝所持的公正立场还是值得肯定的。
  总的来说,乾隆时期的回族政策可谓错综复杂。对此,学者们也各有其看法。但主流观点都趋向于认为,自1781年苏四十三起事以后,清廷开始公开大规模地镇压回民事件。这成为清代回族族群地位严重受挫并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乾隆朝前期,坚持清朝一贯的方针,即“恩威并施”;到中后期,随着回族起事的频繁,逐渐转向了“偏之以威”。当然,客观地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需求,我们对这样的转变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结论
  综上所述,清朝统治者将民族政策作为政治制度的核心,从对待回族的政策和态度上也显示出特别的关注和留心。清朝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的王朝,在回族政策上遵循“恩威并施”、“因俗而治”的原则,基本上尊重回族群体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特别是清朝中期以前,康、雍两朝非常重视对回族以及伊斯兰教的管理,制定了适合当时历史条件和民族发展状况的政策,对于回族人口数量的增加、居住区域的扩大和回族子弟科举入仕和因功擢升机会的增多等都有积极的推动,我们对此应持肯定态度。到了乾隆中后期,随着政治局势的动荡和社会矛盾的尖锐,清廷采取了一系列严苛的回族政策,在处理回族犯罪问题上显示出区别于汉族的双重标准。这虽然表现出对回族的压制和排斥,但我们并不能用“民族压迫”的单一史观来简单分析。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原因,就不难理解何以清朝统治者的回族政策由宽趋严了。
  参考文献:
  [1]参见Dru C . Gladney(杜磊): Muslim Chinese Ethnic Nationalis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2]光绪十年后,新疆方改制为行省,设州县厅加以管理,此处回民不再隶属于理藩院。
  [3]参见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4]相关规定参见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27,《食货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5]谢国桢:《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
  [6]参见牛街志书《冈志》“灾异”部分。
  [7]参见牛街志书《冈志》“宗教”部分。
  [8]顾炎武:《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卷二十九,“吐蕃回纥条”。
  [9]《清实录?世宗雍正皇帝实录》(卷80),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
  [10]《清实录?高宗乾隆皇帝实录》(卷1049),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
  [11]《清实录?高宗乾隆皇帝实录》(卷377),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
  [12]参见王树槐:《咸同云南回民事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二三),1970年,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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