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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作用机理及政策取向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092-05
  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是污染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其内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行为选择和博弈发展的综合结果,主要涉及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利益互动。在诸多生态环境污染中,企业常常是生成污染的元凶,社区往往是受害者,政府则扮演着调节利益纠纷的中间人角色。在这多元的生态环境利益博弈中,具有发展诉求偏好的政府与当地具有利益最大化诉求的企业存在着某种天然的利益关联,当辖区受到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很少制止污染企业的破坏行为,甚至与其形成联盟,共同耗散当地社区的反污染能量,而社区常处于原子化松散状态的弱势地位,很难有话语优势。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失衡的结果。本文尝试提出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建议,以其促进生态环保利益的和谐共赢。
  一、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基本互动机理
  社区与政府、企业三者间的利益博弈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复杂化的重要根源,三者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来看,二者既具有“联姻”的偏好特征,也存在内在利益价值取向矛盾。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捍卫包括生态环境的辖区利益。而企业常常是生态环境麻烦的主要制造者。政府对污染的调控或引导主要依托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则是其间调控约束的对象。政府作为地方管理者,在实现辖区生态环境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进程中,必定会与企业的污染行为产生冲突。但是,二者间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共谋的偏好。政府在分税制和政治晋升锦标赛的机制驱动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行为偏好动机日渐明显,除了要保护好辖区生态环境外,还担当着发展当地经济的重任,且具有过度利用辖区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内在动力,而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为当地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实现居民增收和生活水平提升,带来大量财税收入及推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而且辖区经济发展可为官员提供晋升政绩。因此,政府与能为地方创造财富、带动就业、上缴税收的污染企业间,存在着地方保护和利益“串谋”的偏好。企业具有获得政府支持的内在渴望。二者具有水乳交融的可能。正是由于政府与辖区企业间的这种互动博弈、冲突串谋和高度依赖的利益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行为的任何严格规制无异于对自身利益的取缔,无论从辖区利益还是从自身特殊利益考虑,都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就社区与政府间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基本博弈关系分析,二者本不应有直接的利害冲突。由于存在着行为预期的差异,政府在社区利益的维护上存在两难选择。就生态环境污染而言,社区常对政府设定过高的保护预期,认为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和控制力,可以和应该有效地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公共服务,一旦出现污染等“政府失灵”情况,便会怀疑政府公信力。而政府对社区的预期则正好相反,认为社区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构成,内部存在着多元的利益主体、复杂的利益结构,需要特定的利益驱动机制或外部约束动力,推动其由紊乱无序达到和谐发展。政府与社区间本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因生态环境问题可能演变成对抗与冲突的关系是次要的,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态势是主要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力量的迅速崛起,社区对生态环保利益的参与意识已上升为显性事实,要求利益驱动的制度性安排,必然要求与政府的生态环保利益协同发展。要求政府不应低估社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在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应加以干预,且应创造机制条件和外部环境促进和谐有序发展,将节约的行政资源用于更加需要的领域。
  社区与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主要表现在合作的摇摆性上,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把废气、废水、废渣肆无忌惮地排向自然界,破坏生态环境的机会主义倾向,企业缺乏与社区合作的内在激情。社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等本地利益的现实诉求与污染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悖,导致其间的非合作动机及行为选择,所以,二者间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具有天然的在非合作与合作中摇摆发展的态势。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利益格局失衡的挑战
  首先,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过程基础被边缘化。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构成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基础。政府拥有强势博弈地位和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普遍具有扩张的潜在倾向,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污染企业的约束“适度”目标,往往难于达到;且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角度计,作为公权力的持有和运用方,不适当地干预污染企业会形成二者间的利益串谋,设租寻租、甚至“官企勾结”,使得二者间的利益互动正酣,导致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社区在此过程中被边缘化。
  其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忽略。政府具有保护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不受侵害、实现和谐共赢的责任义务,但履行是需要一定物质条件的,政府的主导性乃至公权力的难以控制性,基于GDP等发展的内在利益驱动,使得其在主导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进程中,在“两利取其重、两害取其轻”的比较行为选择条件下,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共赢目标落实概率降低,常常被政府的短期利益诉求忽视。
  再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损害。社区与污染企业根据对方的预期和约束,可通过多次博弈选择合作策略,但污染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和政府追求发展利益的“袒护”下,使得其与社区间在多次博弈的条件下不合作的概率提升,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常受到侵害。   所以,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并非轻易能达到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三者间构成基于生态环保利益诉求的三角互动关系。任一方的博弈地位过于强势,不仅会影响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还会损害其自身的长远利益,其间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往往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博弈失衡,亟需强化社区的校正作用。
  3.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均衡发展可能
  以服务所辖社区为己任的政府与事关社区发展繁荣的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做大蛋糕”的利益发展一致性和一定时期内利益分割的“零和博弈”特征,要求政府对污染企业的适度保护和有效调控,以满足其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并最终为社区谋福利。但政府的引导约束未必总有效。由于政府、企业、社区三者之间对彼此的行为预期并不总是一致,加上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得政府很难把握对污染企业干预的“度”;政府的强势地位也易导致基于利益偏好、行为选择的规模范围的冲动扩张、忽视社区等其他。因而,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调控存在“度”的考量,既存在企业方面的税负沉重、负担过多、“杀鸡取卵”,以致影响长远发展;也存在对于企业的过度“偏爱”和利益串谋,损害社区利益,偏离政府的社区利益发展保护目标,形成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失衡问题。要求三者的利益目标和行为取向,应在政府与企业互动“适度”的基础上“共赢”发展,实现对社区关系最为密切的生态环保利益的整体配置最优。所以,三者间的利益目标诉求各异,对彼此的行为预期不同,其间的博弈结果存在非均衡发展的趋势;但三者间存在利益“串谋”的动机和行为基础,即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生成利益互动适度调整的串谋偏好;政府与社区间具有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内在要求;社区与污染企业间存在非合作与合作间的摇摆态势;因而,三者间的博弈存在均衡发展的可能性。
  二、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机理模型化分析
  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对彼此的行为选择预期并不总是一致;虽然三者从本质上拥有共同的长远利益目标或价值取向,却总会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等非理想的博弈格局。为发挥社区在生态环境污染化解中的均衡作用,现将三者间的博弈模型化。
  1.社区在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中利益受损的可能
  第一,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模型分析。在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背景下,政府的社会压力较小,不必承担监管失职责任时,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
  (1)假定和模型。设政府采取“监管”或“不监管”策略,且知道污染企业会对事关社区利益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采用“治理”或“不治理”策略。令:G为当政府监管时的投入;p为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0   (3)二者间的混合策略。令:政府监管的概率为λ,污染企业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概率为θ。
  第二,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分析。
  鉴于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政府可不必承担(起码可以少承担)对生态环保利益监管失职的责任,污染企业也可对污染治理的呼声置若罔闻。此时,在具体执行提高污染治理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四个办法时,都存在损害社区生态环境利益的可能。
  (1)源自政府行为的三个选择。一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p。当p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但由于p代表着政府的能力和处罚水平,对违规监管的行政效率,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欲望动机,因此,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和压力是内在的自然选择。二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罚金F。当F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故应提高政府的处罚力度。三是对污染企业监管时,政府需投入的行政成本G。当G增大时,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减小。由于G代表政府监管的费用投入,故可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支出。但,政府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常态,政府失灵也是理所当然;同时,政府间的竞争加剧;加上污染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诉求本质,导致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与污染企业间“串谋”的概率剧增,政府失灵的可能,使得社区的弱势博弈地位加剧及话语权被边缘化的可能性增加,生态环保利益受损概率提升。
  (2)源自污染企业行为的一个办法。污染企业治理时需投入费用C。当C减小时,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因此,可加大技术改进投入,从源头上堵住生态环境污染发生,降低治理费用,减少政府监督的必要。但污染企业的“理性人”特征和利润最大化本质,在生态环境污染利益损害属于外部效应的背景下,存在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较少技术改造投入、逃避治理责任的内在动力,又具有与强势政府“合谋”的特征,导致社区生态环保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发挥机理
  第一,社区发挥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导致的策略行为格局变动。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时的利益意识逐渐觉醒,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抗争意识逐步提升,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格局。面对所处地域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社区会要求必要的治理和改善。或由污染企业自身治理、或由政府辅助治理。若政府没有监管、或监管却没有发现,政府将受到源自社区的压力,而不得不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并承担没有尽责的那部分污染治理费用。令:p为反映政府发现污染企业违规的监管能力和处罚力度的概率;-G为政府在监管时需先付的费用;F为政府监管污染企业时对其非治理行为的罚款。对污染企业来讲,其治理时需付出成本C;在政府监管和发现的概率为p的背景下,其不治理时的付出,一是被罚款-pF,二为政府监管发现其违规后必须治理时的付出-pC,故其总得益:-p(F+C)。对政府来讲,在发现污染的概率为p的条件下,监管的罚款收益pF;同时,由于社区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和博弈能力的提升,政府会受到源自社区的行为选择的硬约束,必须承担监察污染而没有发现的责任和义务,此时,需承担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失察的成本-(1-p)C;或在不监督时,须承担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C。   3.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迫使政府和污染企业提升行为选择的自律性
  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的条件下,可增加政府监管污染的动力,增加污染企业治理的内在压力,提升二者为社区福利博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前后的情形比较可知:
  首先,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政府的行为选择空间缩小。鉴于存在:C/pF>C/p(F+C),即政府监管的概率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小了。说明在政府必须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时,其实施监管的概率区间变小,意味着其行为选择空间被社区压力所挤缩,其行为模式受到社区博弈能力提升的约束。
  其次,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污染企业的行为选择受到压力。鉴于1-G/P(F+C)>1-G/PF,即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θ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大了。说明在政府须承担监管失察责任时,企业治理污染问题的选择空间增大,意味着其有更大的自律性去处理其造成的外部效应问题,表明政府会增加对污染企业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行政压力。
  所以,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选择空间,改变二者对待社区生态环境诉求的行为方式,提升社区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地位,纠正其弱势现状和利益受损态势。
  三、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取向
  1.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目标取向
  应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目的在于三者间的和谐共赢。可增加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发挥其信息优势地位。增进其利益,促进政府、污染企业与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变三者间生态环保利益博弈失衡的格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的总体提升。要提升社区对政府的博弈地位,促进项目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增大社区对污染企业博弈中的收益份额,促进政府责任义务的实现,同时为污染企业发展提供长远动力和条件。
  2.充分保证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应将生态环境的公共决策过程透明化,让各个利益群体都获得知情参与的机会,让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利,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构建权力寻租无法突破的壁垒。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各种媒体渠道形成全方位的信息公开联动体系,为社区参与影响污染治理项目决策创造条件。
  3.改革传统的政绩评价体制,提升社区的污染评价权重
  应坚决摒弃唯GDP论等政府及官员考评机制,依托环境指标真正纳入考核集合,并成为官员考核不合格、晋升或被免职的重要决定要素。在上下级政府内部进行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时,要引入社会评价,特别是提升社区基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评价权重。
  4.加强维权意识宣传教育,鼓励社区组织起来参与污染治理谈判
  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获得污染治理的知识技能、法制观念、政策导向和道德水准,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利益的参与意识、保护习惯、维权能力。鼓励社区参与污染谈判,提升组织化水准。唯有组织起来的社区才能抗衡强势利益集团对社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压榨和污染损害,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5.惩治企业生态环境违规,促进与社区合作治理
  不论从长远看,还是从国外的经验证明,企业与社区合作治理污染,不仅有利于社区及其居民利益,也有利于企业、社区、政府三者的长远利益。鉴于污染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长期得不到抑制时,会引发社区对企业行为的厌恶谴责,更会引发对政府不作为的执政能力抱怨和公信力怀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特别有必要施用重典,宣示政府的决心和能力,纠正污染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改变企业不合作策略的行为预期,促使其与社区的污染治理合作,促进政府执法成本减低的常态化。
  总之,社区对污染治理博弈的有序参与,正是政府、企业和社区生态环境利益平衡发展的结合点。发挥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使相关利益群体获得知情参与生态环境公共决策过程的机会,严格遵守参与程序,有助于对其中的艰难选择形成社会共识,让社区在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过程中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实现环境和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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