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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构建

  高校食堂强制责任险是指在高校食堂管理中强制引入责任保险,当学生发生群体性大规模的食物中毒时,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给予财产性赔偿,以保障受害学生的利益等得到及时的维护。笔者认为,该制度变相的引入了第三方监督者,即承包的保险公司,有助于高校食堂管理质量的提高,同时也防止由于大规模性食物中毒给高校财务管理造成的紧张,进而更为及时的维护了学生的利益。
  一、构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
  百年大计,在于树人。为高校学子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餐饮环境 是我们责任。尤其在这么一个食品不安全普遍存在的环境下,更需要我们加大保护这些即将成为国家栋梁的学子们。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大学生更是祖国的未来栋梁。维护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是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还是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随着学校的不断扩招,学校食物中毒的人数也有上升的趋势。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首个食品安全预警公告,2010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108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2452人,死亡56人。发生在集中供餐单位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68起,中毒1646人,死亡18人。其中学校食堂是事故报告最多的场所,其次是餐饮单位。这一系列数据时刻提醒着我们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而引入高校食堂强制责任险,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起到了监督高校食品完全管理的作用。这一纯粹的第三方主体的介入,让高校食品安全管理各方都不敢懈怠。
  二、构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是诸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学者研究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和高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有益的法律环境。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扩大了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主体范围,这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确定提供了法律借鉴。又如《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发了笔者对于高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思考等。同时,“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助于学者探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等等,促使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确立,并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i。
  2、保险业务层面的可行性
  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专门为校园餐饮场所设计了《校园餐饮场所责任险》,一个学校每年只需要缴纳保险费用2000-3000元,每人可获赔20万元保障,学校总共可累积200万元的保障。凡在食堂就餐的学生和教职工等人员由于食堂原因出险后,均可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该公司首先在南京江宁区和江苏吴江区试点,两地共计100多所学校、幼儿园食堂办理了该项责任险。试点后,该项责任险广受教委和校方的青睐,目前已扩大到泰州、常州、淮安等市,共有200多所学校投保了校园餐饮责任险,29万学生和教职工参保。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建立了校园餐饮责任险快速理赔应急预案,开通了绿色理赔通道,该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回访学校,对核保人员定期进行卫生常识培训,定期参加教育和卫生部门到承包校园食堂对洗涤、餐具等卫生大检查,及时向校方提出卫生整改意见,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率。
  三、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具体构建
  1、保险费用的承担
  在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构建中,最关键的一环莫过于保费由谁出?是由校方还是教委,抑或着学生自己?笔者认为保护莘莘学子免收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是学校的责任更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在对待保费问题上,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对待,对于私人承包的食堂笔者建议保费可以由承包方和学校、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如此一来既可以督促承包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又可以让学校和社会共同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对于不是私人承包的食堂,笔者建议由学校和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虽然公立学校财务经费都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但是其在如何分配上确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承担一部分费用无疑是提醒其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而对于一些私立学校本身财务就不由政府财政支持,由学校和政府按比例承担更是合情合理。
  2、赔偿限额与免赔率
  由于校园餐饮的特殊性,设置赔偿限额和免赔率可以理解,比如在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校园餐饮场所责任险》中便有如此一规定,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而对于具体如何确定相应的限额和免赔率,笔者认为这需要更为具体的计算和参考标准。保费的承担者才能更明白,外界才能更合理的了解。该过程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中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可以参考《保险法》的规定。
  3、责任免除的规定
  对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因为其特殊性,在订立的时候,投保人尤其需要详细了解,而保险公司更是应该对免责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不然容易造成后续一系列的问题。对于高校食堂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学校、食堂承包人、政府更需要相似了解,因为其间接有关学生的切身利益。以下是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校园餐饮场所责任险》中规定了相关的免责条款,笔者觉得可以作为参考: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校园内餐饮场所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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