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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整体经济体制不断变化,在经济发展当中,税务处理的形式成为了企业自身进行生产和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内容。股权收购作为企业进行重组的重要形式,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如何做好税务处理工作,加强对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对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持鼓励态度,近年来出来了很多鼓励的政策,为我国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转让与回收的经济行为在发展不断加快的今天十分活跃。公司的股权收购的意义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进行购买,实现对企业控制权利的交易。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做好税务处理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自身财务水平有重要的意义。
  1 股权收购业务与税务处理方式
  股权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将自身的股权对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转让,使企业控制权移交的过程。股权收购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构成。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进行征收的税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一般税务处理对收购与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如下,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收购方所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收购方获得的股权计税公允价值为基础。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应该按照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以被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确定,在进行税务处理中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带来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所得,对所得进行相应的扣缴。在营业税,根据国家的营业税管理规定,对股权转让业务不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对于契税,国家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与房屋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征收契税。印花税是合同转移承载资金的万分之五,由合同各方分别进行纳税和承担。
  2 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业务进行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的相关税务管理规定,一般税务处理需要对被收购方的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与造成的损失,对收购方获取的股权与资产作为计税基础,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原则不变。由国家的政策得知,在被收购的企业进行股权和资产转让时,收购企业所得的股权和资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在进行股权收购业务时,股权收购交易涉及股东的交易,企业的所得税不发生改变。
  3 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按照特殊的处理方式,区别于一般税务处理方式,以被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确定,在进行税务处理中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带来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被收购企业的原有资产和其他所得税不变。在进行重组交易时,交易双方在进行股权支付上,暂时不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主要是国家从政策上对企业重组的鼓励,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目的和条件。首先,重组企业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推迟、减少税款为主要目的。其次,被收购与合并的资产和股权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五,并且重组后,一年内不允许改变以往的经营活动。最后,重组获得的股权不允许在一年内进行交易。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需要重组企业对自身的重组动机、经营和权益的连续性进行保证,防止不正当的非法避税,防止国家的税款流失。
  4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同一个重组业务中,交易双方需要采用同一种税务处理方式。交易双方需要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在股权收购业务中,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双方的影响各不相同,下面对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4.1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收购方,丙企业以现金2125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A进行收购,购买A企业的股东甲手中的85%的股权,A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对于收购方丙企业的款项一次性到位时,需要丙企业通过A公司间接的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在实际的财务处理时,企业A向银行存款21250万元,并支付给股东甲,甲的实收资本(股本)为5950万元,丙的计税基础为21250万元。丙企业给股东甲进行付款时,付款21250万元,若直接付款,不经过A公司。丙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如果丙为自然人,对股权方甲支付股款时,无需会计处理,直接支付21250万元。被收购方A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区别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为法人股东,则股权转让时银行存款为21250万元,长期的期权投资为5950万元,整体的投资收益为15300万元。如果转让方甲为自然人,则转让股权时,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21250-5950)×20%=3060万元,股东方甲无需进行账务的处理。
  4.2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企业丙
  以自身公司25%的股权(公允价值20250万元)与1000万的现金购买企业A的股东甲85%的股权,由于丙企业的收购股权大于75%,股权支付的比例为20250/21250
  =95%,符合特殊处理条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丙企业的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满足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由于股东甲获得了企业丙的股权,同时获得1000万元的现金,股权转让价值为15000,所以非股权支付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0×1000/21250=705万元,企业A的会计处理上为,获得5950万元,企业丙支出为5950万元,企业丙的长期投资为21250万元,收益为15300万元。在进行投资收益的分析中,非股权支付的705万元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投资收益的153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为收益,计入递延所得税的负债。
  4.3 对于股权收购案例的分析对比 对以上收购案例进行对比,对于收购企业来说,采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使得技术基础大大降低,低于一般性税务处理所认定的计税基础。对于被收购方来说,采用特殊性的计税方式,使得收购方的计税基础发生改变,计税基础以原有的收购股权的技术基础确定,所得的股份计税基础无变化,使得被收购公司暂时不确认股权的所得,可以暂时避免支付高额的所得税费用。对于被收购的企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较为有利,可以减少暂时的巨额支出。在进行股权收购业务时,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可以更好的保证收购业务中的自身缴税的适应能力,提高企业重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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