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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我国现行民族政策

  第二代民族政策是胡鞍钢与胡联合于2011年9月发表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文中作者认为2010年1月和5月先后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所提出的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方针和要求是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开始向第二代转型的标志。但对于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了解,还得追溯到2004年马戎提出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观点。近期,朱维群在文章中提出“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该观点与上述马戎,二胡的观点大同小异,都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的背景和现实影响。概括说来,他们主要理论观点在于主张推行淡化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取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而强调公民权利,质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意义。
  显而易见,上述观点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所实行的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实行的以民族身份为对象的优惠政策等民族制度和政策的挑战,认为它们已不符合现在形势的需要,必须向第二代民族政策过渡。而笔者以为主张向第二代民族政策过渡的提法则有违民族地区实际,若果真实行起来,则会破坏现在稳定的局面,引发混乱,因而不具有可行性。下面笔者就目前大家集中讨论的几个问题展开本文。
  一、关于“去政治化”,正确看待民族意识增强的现象
  二胡以及马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主要观点认为我国的民族识别政策,使得每个国民都确定了自己的民族身份,这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而为各民族设立的自治区域则催生或加强了各族的领土意识,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计划生育、高考加分、自治地方的双语教育和干部名额等)的实施也使各族民众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这种催生出来的民族意识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对此,笔者是完全不赞同的。
  民族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绝不是我们人为制造出来的。有民族存在,民族存在差别,自然就有民族意识。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认为要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甚至提出要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这一项目,其目的就是要在处理问题时,不讲民族成份,只以公民的身份出现,只用一个尺寸来处理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太过于简单了,是一种不负责任而且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如果取消民族身份,那就意味着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么也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公民,他们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得到维护的。
  事实上,民族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对各民族的自我发展产生推动作用,有利于我国56个民族共同繁荣局面的实现,所以我们要正确看待民族意识增强的现象,而不是将这种现象视为不利于我国各民族的团结的因素,更不能提“去政治化”这种危言耸听的观点,这样只会打破现阶段我国的稳定局面,只会制造混乱。
  二、正确理解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逆向歧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与汉族发展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在税收、升学、就业、升迁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照顾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期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国家社会稳定的目的。但在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看来,认为这样会导致对汉族的“逆向歧视”。他们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已得到很大发展,没有必要再享受优惠政策了。还有人举例说“在特定地区,比如新疆特别边远艰苦的和田,97%是当地少数民族,3%是汉族,优惠照顾了97人,那3个人是不是感到‘逆向歧视’呢?”我不知道这样以偏概全的例子如何能作为论据,况且我国现行的民族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地域性”上。如中央给民族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各种地方津贴的截留、资源税补偿等,是针对整个民族地区的,受益群体是民族地区的各族民众。尤其那些用于基础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大多集中在城镇及城际之间,某种意义上更多惠及了广大汉族居民,因为民族地区城镇居民的绝大多数是汉族人口(如内蒙古)。因此,目前除了高考加分等少数几个优惠政策只针对少数民族集体外,实际上大多数政策惠及的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族,当然包括汉族,无论如何不能说汉族受到了逆向歧视。
  三、民族自治不等于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制度
  2008年的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特别是2009年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带给国人很大的震惊,几年前马戎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批判又重新成为了热点,引发人们的思考。二胡在文章中正是援引了马戎的观点,认为我国自1947年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了国内一些少数民族极端分子制造民族分裂的借口。“为各‘民族’设立的‘自治区域’则催生或加强了各族的‘领土’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地域”。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是照搬苏联的做法,苏联最终走向解体,那么我国就应该放弃该项制度。而笔者则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我们要正确看待这两个事件所折射的真正问题。关于这两次事件的性质,总体上说应该属于民族内部矛盾问题,属于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问题。一直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长期的理念是稳定,“7?5”事件引发人们的反省,即民族自身的发展才是我国民族问题的第一要务。其次,苏联解体的教训不能作为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借口。苏联的解体固然有很多原因,如果说跟民族问题有关的话,恰恰是俄罗斯大民族主义造成了地方民族分离主义的出现。这在后来的全民公决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再者,我们还应看到该制度是真正符合我国的历史国情的,具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总结我国民族政策几十年的成功经验,胡锦涛总书记已经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四、反思现行民族政策,做好完善工作
  笔者认为反思的重点在于: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并非那些“引人瞩目”的高考加分之类的优惠和照顾政策,“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周恩来的这段话很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政策制定的初衷,直到现在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对现行民族政策的反思着眼点应落到发展的问题上。至于如何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只是笔者以为不能一味讲跨越式发展,一定要注重结合当地的生态环境,又要注重发挥当地“人”的因素,真正实现当地“人”的发展。
  各种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这个社会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们在循着自己的思路走的时候,也注意到别人对这个世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我们相信,这种参照对任何一种信仰的发展都是有益的。我想我们的民族政策也应该循着这样的思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才能充满健康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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