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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

  一、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力的影响
  原公司法中,中小股东由于其有限的权力未能对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导致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职权空置。新公司法中,中小股东相关权力得到了强化,进而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得以加强,使得股东大会的职权得到了落实,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一)增加股东提案权。原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提案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提案权。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指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法中提案权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的股份就可以享有提案权。“单独与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意味着中小股东将会享有提案权,此项变更有利于公司股东提出关系公司重大事宜的问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利的良好建议,从而在强化股东大会职能的同时使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完善。
  (二)设立股东累积投票制度。原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新公司法在第一百零四条与原公司法一百零六条相同,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将公司治理摆脱大股东把持和操纵股东会,造成内部人管控的不良治理结构,有助于公司中小股东能够充分使用自己的表决权,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能够有利于中小股东选出对他们更为负责的董事,进而使得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结构更为完善。
  (三)新增股东自行召集与主持临时股东会议权。原公司法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于此同时,在第四十一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百零二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从“四分之一”到“十分之一”的变化以及从“提议召开”到“自行召开”的变化说明更多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力的扩大。股东拥有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力使得股东能够通过股东(大)会来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维护自己的权力。
  (四)扩大股东知情权。原公司法中,股东的知情权仅限于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有助于公司董事会披露更多的公司信息,进而约束董事会的经营行为。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的影响
  原公司法中监事会职能狭窄,结构不合理,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起到有效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新公司法通过增加监事会相关职权,通过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下限的限定,通过增加监事的相关权力等大大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能。
  (一)优化监事会结构。原公司法虽然也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导致许多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很低,来自职工的监督力量很弱。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下限,在此基础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规定优化了监事会结构,保证了来自重要利益相关者―职工的监督,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能。
  (二)增加监事会相关职权。原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与经理层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权力。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权、提案权、诉讼权和调查权。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有权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这些权力的增加对于改变监事会无所作为、无权作为的现状,对于强化监事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加监事的质询建议权和提议权。原公司法没有对监事的职权作任何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个人职权的增加使得监事能够在监事会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监事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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