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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概念
  多项调查与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存在教育权、发展权、人身权、受监护权缺失的问题,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堪忧,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进一步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父母出国留学、工作而被留在国内的儿童,这和现在“留守儿童”的概念差异较大。有学者在研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作出如下解释,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友委托监护及独立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这种阐述既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有关儿童的国际公约,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这一解释。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国2003年通过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中无专门条款来界定“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可见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隐含型方式,目前理论界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见。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义,即法律援助是指对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环节和各层次上,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国立法未将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由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程序上应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援助人员应具备专业性,进行援助时应兼顾优先性与灵活性。然而在我国立法上,法律未将留守儿童与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区分,也未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这样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得到救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缺少专门条款的规定,就毋庸说有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所以,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给予留守儿童更全面的保护已势在必行。
  (二)法援资源有限,办案质量欠缺
  1.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随着农民工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增长趋势。由于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留守儿童缺少必要的关爱,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护,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监管,留守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身心健康扭曲,违法犯罪的频率增加。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无论是留守儿童寻求自我权益的保护,还是因自身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决,因而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资源有限。面对留守儿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财、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仅有的工作人员远不能满足该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资源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站可以介入并分担如此多的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实上,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无经费保障且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倾尽全力,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终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经费紧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步履艰难
  充足的援助经费是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若无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将无法落到实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又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条例规定了以政府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经费保障措施,虽为解决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未规定任何强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约,经费来源依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办理留守儿童相关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费用支出,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耗费时间、精力以外,还需由自己来支付办案费用,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办案的积极性。
  (四)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 。
  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护,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加之临时委托监护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当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是自身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往往不能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居住环境、生活习惯、文化层次、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民惧怕通过法律援助打官司,有着传统的息讼意识。所以,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简单
  1. 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我国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无专门规定。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特别是原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模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对于免交代理费而获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儿童案件,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这样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需交纳相关费用,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这导致了经济困难家庭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法律援助却不得不中途退却。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部门并没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而特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援助方式。现阶段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见的方式是简单的诉讼代理以及法律咨询。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为主的法律援助,如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法制宣传、心理咨询的事前预防机制,没有在农村地区实践。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与监护,易造成社会化过程的扭曲,因此运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刚刚起步,急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未专门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为宜。首先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专章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置,援助对象和援助程序,经费投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从而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经费保障,强化政府职能
  法律援助经费是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解决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三种途径:一是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捐助,关心支持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过保险制度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可参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农村诉讼保险制度,在保险期间内,可由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承担各种诉讼费用。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不够重视,再加上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不多。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任务。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对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加以专业培训,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专业律师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直接指派给有责任心及业务专长的律师办理,同时建立监督制度,实行办案跟踪检查,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指派专业团队办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可充分发挥当地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援助站,积极与社团联系,共同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宣传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援助的辐射功能,如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网络和开通援助热线,可通过网络、广播电台的形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及法律有关知识的咨询;也可在部分村社设立法律咨询平台,由专业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对复杂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知道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整合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1.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优先接待,及时受理,保证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办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证,有法律援助证的留守儿童及家长,凭证即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
  2.简化办案程序,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机制。另外,对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的管辖权,凡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一律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受理,不分户籍和省籍,均可向承办案件的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请。建议各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许可指派律师采取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非诉讼措施。如果家庭监护出现障碍时,可通过设定诉前变更监护、指定监护、监护权丧失等形式,进一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简化办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四、结语
  在保护弱势群体过程中,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义,彰显了法律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文关怀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而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对人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这项制度目前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希望积极探索,尽快落实、完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全程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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