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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卢梭(法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地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关于“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我们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某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程序;而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法律能不能为人们所认可接受,并加以执行。”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合法性:卢梭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答这个问题。”向人们展示了人类生存的状况,凸显了卢梭对由人类纷繁的个体行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秩序的思考。在卢梭看来,每一个体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但是既往的社会秩序已经遭到破坏,卢梭认为,人们应该致力于“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卢梭主张要达到人们平等、自由生活的社会秩序,就必须以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由此可见,人民的公意是共同体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至此,卢梭从理论上明确提出合法性论述,为现代研究政治合法性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契约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世俗文明从潜流于宗教文明主流之下到破土而出,不断壮大,西方的社会生活和智力生活进入了巨大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兴起的政治思想掀起了作为政治革命先导的思想革命,对革命阶级进行了启蒙。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因此,为了论证既有的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启蒙时代政治哲学的通用逻辑是将既有的文明社会和政治国家还原到前文明的“自然状态”,把自然状态的人设定为彼此脱离了任何联系的孤立的个人,按理性自律的“自然法”规导自己的行为,并根据自然法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一)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按照西方古典传统,一种资格是否正当,是根据“自然法”来判定的。中世纪的欧洲“神学本体论”占据主要地位,上帝被推上至高无上的位置,统治的合法性内核建立在了教徒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上。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自然法学说重新被拾起。成为了资产阶级摧毁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论的重要武器。
  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他描绘的是一副纯朴清新的景象。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卢梭用自然法的理论,指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样状态下的人不仅有自我保存的要求,而且同情、关怀同类,具有一种自然美德,完全不会出现奴役、统治、压迫的现象。因此,卢梭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友好的状态。卢梭反对霍布斯人性恶的观点,他反驳道:“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的,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
  (二)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的理性延伸
  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只有文明社会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等。卢梭层层分析了产生不平等的根源后,指出既然过去的人类社会必然产生不平等,那只有通过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卢梭认为,这一切只有通过主观服从的社会契约才能实现。
  三、政治合法性的现代阐释
  自卢梭提出共同体对公民统治的权威性源于“公意”的主张始,有关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的权威性及公民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自愿接受性问题,即政治合法性成为了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就政治合法性,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异的理论主张。
  哈贝马斯(Habermas,Jurgm)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中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政治合法性是以政治秩序被民众认可为基础,只有当民众自愿服从某一政治统治,该政权才能稳固。李普塞特则指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民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从政治制度能否对公民产生作用的角度,回答了政治合法性为何的问题。亨廷顿(Huntington,Samuel P)在探讨政治合法性内涵时,强调“合法性是政治分析家门尽量避免使用的不易把握的概念。然而,它对于理解威权政权在二十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却必不可少”,“对统治者而言,合法性意味着统治的权利,对被统治者来说则表现为服从的义务”,
  诸多学者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诠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合法性主要指公众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理解、服从与支持,公众从心理上认同统治秩序。这样一来,一方面对统治者来说,可以使现存的政治制度得以有效推行,拥有稳固的政治统治。另一方面,对民众而言,能够实现以让渡权利为条件来订立社会契约时要达到的获得平等、自由的目的。   四、现代所面临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诸多研究领域中,最核心的是对国家政治合法性探讨。对国家政治合法性进行证明的理论众说纷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是从自然法导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在前面简要介绍了三个较为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他们的思想对现代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经由前文的论述可知,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系统有序、稳固运行的前提条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政治合法性正日益受到人们不同程度的质疑,政治合法性所面临的问题逐渐进入研究视野,因此,我们首先应端正对待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态度,政治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可以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在古代文明中也可以寻到踪迹,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只不过危机的形式、内容与程度不一样,从而在性质上也不一样。既然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存在政治合法性问题,那么就有必要探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所面临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可能原因。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尽管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社会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但区域性经济差异、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存在,这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日益剧烈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能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使政治合法性面临困境。
  (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知,公众将自身的权利全部让渡给共同体,这一举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从共同体那得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保障。卢梭指出,政府作为契约的产物,作为人民权力的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个人得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在现代社会,保障公众利益的共同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用以维护公民利益,继而能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维护,从而拥有稳定的政治统治秩序。
  (三)民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制度的不完备
  对政治合法性形成挑战,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阶级冲突是各种合法性解体现象的基础”。转型期的社会,经济体制处于急遽变革的过程中,其经济结构的分化不置可否,新的阶层和利益团体随之产生。这样一来,出现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广泛的政治参与的要求不可避免。其中,在经济增长中被忽视的底层和“弱势群体”,将遭受不平等的分配和相对较少的就业机会,从而产生希望得到更多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表达渠道部顺畅,使得转型期社会的政治合法性经受严峻考验。
  (四)错误、歪曲的思想文化渗透,弱化主导意识形态正统地位
  对政治合法性构成剧烈的冲击。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因此,主导意识形态在民众思想认同上是否占正统地位,对维护政治统治合法性至关重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不同领域的交流进一步加深,为国与国之间的思想碰撞与交锋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一些西方敌对势力的腐朽思想,利用改革开放的时机,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实施思想文化的渗透,一些歪曲事实的说教阻碍了民众正常的价值判断.大肆传播与马克思主义相悖的价值观,试图瓦解民族的凝聚力,企图挑起政治离心情绪和排斥感,从而达到冲击社会政治合法性的目的。
  五、维护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与对策
  (一)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克服
  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社会而言,避免政治体系出现陷入合法性危机的状况是相当重要的。为了有效地避免合法性危机,就必须认识到政治系统不同层次中合法性基础的不同侧重点。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其一,实现良好的政绩。它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众生活水平、国家主权及对外关系能各方面的实际业绩。对于任何一个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言,政绩的意义不容忽视。其二,建立合理的制度。在民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公平、正义与合理的制度和法律,从而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其三,形成科学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包括民众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信仰等方面的内涵。意识形态上的认同感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坚持主权在民
  按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尽管民众转让了自己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平等与自由。但是,一个为人们所认可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立,都是经由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的。因此,洛克与卢梭的“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为社会、国家赖以存在、富有生机的前提,每一个个人把自己天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政治共同体,构成了政府或者说国家具有主权性质的重要过程。
  (三)维护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对策
  1.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稳固政治合法性的经济基础。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政权的有效性程度主要是通过经济发展体现出来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2. 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不断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和平年代,政党执政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法理认同,按照西方一些政治学者的说法就是法理型执政最能获得社会大众认同(即卢梭社会契约论里所倡导的“公意”),必须稳步扎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扩大和提高群众有序参与范围和力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不断完善民主建设,满足人民合法的利益诉求。逐步探索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现代民主政治要求的民主模式。   3.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凝聚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让社会成员逐步明确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以及党的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诠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一真理性论断,“进一步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来统一思想、增加认同,鼓舞人心、凝聚力量”,阻止一切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腐朽思想,树立民众正确的价值判断,铸造维护政治合法性有力的思想支撑
  六、结语
  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在政治哲学史上最早明确地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本文首先对“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从不同学者的角度进行探究。阐释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合法性是:人民的公意是共同体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至此,卢梭从理论上明确提出合法性论述,为现代研究政治合法性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文章给出了维护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与对策:第一,政治合法性的客服;第二,坚持主权在民;第三,维护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对策。其中,首先,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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