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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档案法规的特点

  一、法规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档案事业发展的不平衡
  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的划分,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这些地区都是少数民族密集分布的地区。由调查可知,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档案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共有38部,其中有10部为自治区、自治州进行立法并颁布实施的档案法规,另外的28部均为各地档案馆制定的与当地的档案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一)五个自治区的档案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从档案法规数量上来看,五个自治区的档案法规数量较多,且都是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的立法。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法规名称以“档案管理条例”命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法规名称以“档案条例”命名,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则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新疆自治区根据地方档案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民族特色又颁布并实施了一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以保证当地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对档案事业和工作的重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法规的制定紧跟时代的潮流,在档案数字化的背景下,当地档案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子档案和电子文件数据光盘的整理规则和工作标准,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档案事业的发展较为先进的地区。
  (二)三十个自治州的档案法规民族特色较为凸显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30个自治州中,仅有5个自治州颁布实施的5部档案法规,其余自治州均使用所属的省级行政区的档案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虽然自治州的法规数量不多,但每部档案法规都凸显了该地区的民族特色。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文档朝文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朝鲜语为表达方式的档案的管理办法;另外《海北藏族自治州》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档案管理条例中》均提到建立名特档案:“州、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有关规定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建立名特档案:海北籍(黔西南)和在海北(黔西南)工作或者生活过的知名人士、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档案资料;重要的名胜古迹、民族民间文化、历史事件和特殊地质地貌等不同载体档案资料;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等文献材料;其它的珍贵、特色档案资料。”名特档案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档案在历史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凸显了少数民族自治州的民族特色。
  (三)一百二十个自治县的档案法规制定较为落后
  我国共有120个自治县,但档案法规及其相关文件的数量仅有8部,来自6个自治州且都由地方档案局制定。这120个自治县均实施其所属行政区的档案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由于所使用的档案法规原则性太强,规定只对档案工作的大方面进行原则性的指导,造成档案工作中的标准不统一,从而给档案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这与当地的档案事业的发展的落后密不可分,要完善自治县的档案法规,就要发展档案事业,并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同时档案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也是推动档案法规完善的重要动力。不仅从法规数量上来看档案法规的制定较为落后,从法规的内容也看出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档案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档案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仅针档案的接受与征集、利用与保管、鉴定与开放等常规性的档案工作。在档案信息化的今天,电子档案的出现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各少数民族自治区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制定相关的电子档案或档案工作数字化的相关档案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
  二、立法坚持原则性和变通性相结合原则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在制定条例时,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必要的变通性规定。不因民族区域大小、民族人口多少而在法律变通上有差别。当然,在变通的同时也要受到一些原则性的限制,即从档案立法角度来看,民族地区制定档案法规时,可以对《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作适当的变通。
  (一)立法坚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结合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档案法规的同时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辅助这些档案法规得以落实。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档案法规指明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大方向,而具体的法规执行则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则、标准和裁量权的说明。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同时,还出台了一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来规定将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档案的一系列工作环节和步骤。又如湘西自治州在实施当地档案法规的同时还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档案法规中的奖惩措施细化分类,使奖惩工作落到实处。
  (二)综合性档案立法和专业性档案立法相结合
  民族自治区地方立法实现了综合性档案立法和专业性档案立法的有机结合。随着国家经济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档案概念的外延的不断扩展。为更好的发展档案事业,使其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将一些新兴的专业档案纳入归档范围,同时制定一系列的专业性档案法规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在专业性的档案方面实施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专业性档案法规,其中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三、少数民族地区档案法规形式的多样性
  法律形式,又称法律的渊源是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从以下语义进行理解。首先是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其次是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渊源的多样性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档案法规理论渊源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规名称多样化,地方性法规名称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规范性文件包括标准,细则,规范,裁量权基准等。各自治区档案法规的理论源泉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自治州的档案法规的理论来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外还包括自治州所在的省所颁布的地方性档案法规。各自治县档案法规的理论源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自治县所在的市、省所颁布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二)历史渊源的多样性
  各自治地方的立法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法律,突出了少数民族地区档案部门的工作重点。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历史上看,许多少数民族,由于所处地区不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在不同时期,形成了载体形式繁多的档案文件,这些少数民族的档案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档案范围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少数民族形成的档案,都反映着该民族的历史活动情况,在国家和地方的档案立法中基于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从而形成的少数民族的档案法规不仅反映了少数民族的发展历史也突出了各少数民族自治区生产发展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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