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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44-02
  1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对于衍生金融产品国际上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本文借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9年3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点: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价值有连动效应,即其价值随利率、证券价格、汇率、利率的指数、信用等级和信用指数等类似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②对初始净投资的要求低,特别是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其净投资非常少。③在未来进行结算。
  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金融远期是指交易双方在将来特定日期到来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金融合约。金融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在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以公开竞价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交易标准数量的某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合约。金融期权也称为金融选择权,是指合约的买方首先支付一定金额以取得在特定日期或者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某一金融产品的权利的一种合约。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合约。
  2 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中国银监会正是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一般的监管原则与基本规范,但总体来说监管层次比较低,因此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缺乏有效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近年来场外交易的规模不断的加大,已经超过了场内交易,但是场外交易对金融衍生业务的信用要求很高,因此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我国目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不够,主要表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只有《暂行办法》中第13条的规定涉及到该方面的监管,即“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能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这个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问题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很难形成对企业的约束,因而很难保证交易的安全。
  2.2 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过去我国银监会主要采用限制准入、规定业务交易规模等简单的管理办法来监管金融机构,在《暂行办法》中改变了原有的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提高监管强度的体现,但是《暂行办法》没有对如何建立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如何监管作进一步的要求,因此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暂时办法》也规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衍生业务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说明我国的监管制度还不能很好的监管我国的金融机构。
  2.3 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这个可以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知晓。我国《暂行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作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报表项目以及业务规模等”。但是我国使用的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框架,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属于表外项目,这样使披露的信息难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
  2.4 缺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高级人才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创新的行业,监管者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国现行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缺少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的专门人才,同时也缺少评估衍生金融产品的模型、策略和相关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完成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
  3.1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多种金融形式的金融机构,因此采用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监管的要求,必须要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才能完善我国的监管机制。所谓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指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在政府监督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的统一市场监管机构,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可以担当此重任。由证监会通过立法对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来加强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监督。
  3.2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是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外部监管发挥作用的基础,外部监管无论多么的强大,还是需要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才能真正做好监管工作。现在我国金融机构基本都建立了一定的内部控制机制,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市场参与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强,公司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职责界限不清,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发挥作用。因此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改进,提高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
  3.3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资产负债表之外的业务,因此只看资产负债表难以了解参与者所面临的风险,从而加大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重大亏损的概率,更加不利于政府的外部监管。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对衍生产品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金融衍生品活动的机构向金融衍生产品的购买者提供能清晰反映其全部活动的报告,从质和量两方面提供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范围、性质、相关风险及其对收入的影响,而且还要提供机构内部风险衡、运用风险管理系统计算的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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