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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云南农业创新经营体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032-02
  一、云南省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1.云南省城镇化现状
  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趋势,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2009年底,云南省城镇化水平为34%,建成区面积为2045平方公里;初步形成1个特大城市(昆明)、1个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108个县城、1 175个小城镇组成的城镇体系。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化水平达39.3%,城镇人口达到1 7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总体上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由城镇化的初期的发展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数年来,云南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全省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建设水平整体得到很大提高,初步形成了城镇布局更趋合理,区域更加协调,体系进一步完善,功能相互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云南省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云南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是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近几年来,云南省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持续增长,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截至2012年12月底,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5 767个,合作社成员35.14万户,比2011年增长38.9%。其中大理州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 634个,合作社成员总数达7.18万个,占农户总数的8.5%。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51个,种植业147个、林业42个、畜牧业35个、渔业两个、服务业25个,基本覆盖了玉溪的优势产业,成员发展到2.5万人。
  二、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营体制的问题
  1.农业仍然是弱势产业
  在云南省,农业始终是最基础的产业,75%的国民收入、70%的财政收入、60%的创汇收入和80%的轻工业原料,直接或间接来自农业。但是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粗放式生产方式、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业仍是云南省经济发展中的的弱势产业。由于云南省山多地少,山区、半山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4%,坝子(盆地、河谷)仅占6%,所以云南农业一直具有小、散、弱、差等特点,尤其是云南大部分地区为自然资源条件、交通不便、信息封闭等贫穷落后的地方,农户商品意识不强,信息流通不畅,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收益较低。而家庭承包经营规模较小,农户务农成本不断增加,农民粮食生产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造成农业生产对农民而言越来越缺乏吸引力,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竟争日趋加剧,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越来越难以满足大市场的需求。
  2.经营主体弱化
  云南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不景气,农户土地规模较小,土地经营细碎化,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化地位普遍不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据统计,2011年度全省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 049元,年收入达25 588元,是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 977元的3.7倍,城市发展的巨大吸引力造成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或者城镇,造成农村劳动力日益短缺,农业生产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劳动力资源”空心化”现状。例如,就大理州而言,2010年外出半年以上劳力有20万人,常年外出的有12万人。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或城镇迁移,农业人口数量下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大多为留守的妇女、老人等非劳动力,农业经营主体弱化,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3.集体功能弱化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高原地区,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山多地少,可供种植的耕地少之又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闲置或盲目流动大量存在,当前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兴办企业,又无力引导农村剩余劳力合理流动。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加速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面对云南省地广人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现状,目前大多数集体经济服务组织运行不规范、市场驱动力不足,只能承担农民少量的生产服务工作,大量的产前、产后服务缺位,而无法满足在农业市场化、社会化背景下农民多样化经营的服务需求。个体农户由于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小需要依赖集体经济服务组织来发挥功能,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弱小导致农民绝收或因市场因素造成产品无销路积压腐烂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对策建议
  在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的城镇化进程中,针对目前家庭经营的小规模不经济的实际,农业经营体制该如何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创新成为有效引导家庭经营向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的关键。
  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的是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当前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传统的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大市场多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虽然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仍然不强。因此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就要不断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鼓励农业创业及从事农业开发投资,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引导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整体实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2.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云南省地处中国经济发展最落后的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受限于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主体多元化、服务多样化的上升态势,但总体上看,相较于东部与中部仍处于较低级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领域较窄,服务内容单一,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差,生存空间有限,规范化程度低。因此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统一的农业服务成为农户的普遍需求,包括良种、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等产中服务和储运、销售等产后服务,面对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层次拓展的农业综合服务需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应从基本的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组织外,大力发展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拓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由农业为主向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全方位拓展,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3.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目前云南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细碎化、小规模和高分散等属性,农户生产难以克服规模不经济的局限,因而无法实现农业发展的机械化、标准化,导致专业化、商品化程度较低。随着云南省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涌入城市,大量耕地被抛荒或粗放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将农村分散的、闲置的、低效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从而集中利用优化起来,将有限的土地资合作源集中到种植大户、农业社等经营主体,充分挖掘土地的最大潜能,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耕地产出率,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生产由小规模、粗放型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新型经营模式转变,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4.发挥政府在经营体制中的主导作用
  根据云南省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比重高,贫困人口多的实际省情,在面对传统农业经营体制中传统的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大市场多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面对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面对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严重等现象,政府应在政策上发挥在经营体制中的角色主导作用,加大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增加省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专项,突出产业导向,全面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打造颇具品牌竞争力的本土高原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加大对农户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支持,在财政政策上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达到创新农业新型经营体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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