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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供给分析

  自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出台以来,中原经济区建设具备了国家层面支持的发展契机和平台。近三年来,中原经济区人均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作为中原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于城镇而言还较为落后和迟缓。其主要原因,除了二元经济结构等因素外,乡村金融供给不足仍在制约着乡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概念界定
  1、乡村金融与农村金融
  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指出,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而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乡村是大概念,农村是小概念,乡村包括农村。但是,我们传统上所说的“农村”指的应该是“乡村”的外延和内涵,应该用“乡村”更为科学合理。
  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以新型城镇化引领“三化”协调发展,农村概念的外延突破了其内涵,以乡村代替农村的概念进行区域乡村金融的研究,并在概念上用“乡村金融”代替“农村金融”来研究“乡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问题,更加凸显了地域的确定性,使乡村金融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支持研究更加贴切,对以新型城镇化引领“三化”协调发展的支持研究更加契合。
  2、河南省与中原经济区
  河南省是国家对辖境进行行政分区的一个空间区域,设地级市17个,省直管市1个。中原经济区本身没有行政区划的概念内涵,属于中国综合性经济区。河南省全境被包含在中原经济区内,它的发展实际可以近似代表中原经济区的总体发展情况,它也是中原经济区发展战略的推动实施主体。在此特别说明一下,虽然河南省与中原经济区严格来讲不是同一概念,但是考虑到数据资料的可得性和系统的完整性,本研究近似用河南省的数据资料来分析中原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和乡村金融情况。
  二、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需求调查
  为了更准确了解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乡村金融的需求状况,笔者在2014年1月组织了50名师生对河南省的新郑市、虞城县、嵩县、社旗县、林州市等五个县(市)的500家农户和50家乡村中小企业2013年的金融需求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农户有效问卷462份、企业有效问卷47份,有效率分别为92.4%和94.0%。样本的区域分布比较均衡,调查对象是户主和企业主,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强。
  1、农户储蓄需求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农户储蓄选择最多的机构是农村信用社,占52%;其次是邮政储蓄银行,占26%;选择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占14%;选择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占8%。有47%的农户在2013年有民间放贷行为,且全体农户的结余资金有72%的用于民间放贷,储蓄和理财动机不足。从而可以看出,在商业银行中,中行、工行、建行、交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浦发、光大等股份制银行在广大乡村基本没有分支机构;只有邮政储蓄银行和少量农行的分支机构在为农户服务。此外,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各金融机构为农户开展的理财等衍生金融服务非常欠缺。
  2、乡村金融信贷需求分析
  在被调查的47家企业和462家农户中,2013年有41家企业和226家农户进行了资金借贷;还有一部分企业和农户有资金借贷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进行资金借贷。另外,只有24家企业和101家农户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了借贷资金,还有27家企业和115家农户是从民间获得的借贷资金。在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中,所有企业和农户都是通过抵押或担保的形式获得的,但同时还有较大比例的贷款是需要私人关系或私下打点才能获得。通过调查发现,有很多农户和中小企业有贷款需求,但苦于无抵押或担保,不能从正规渠道借到资金或借款非常困难。
  在贷款期限方面,有38%的乡村企业和55%的农户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1―3年的比例分别为51%和39%;3年以上的比例分别为11%和6%。在借贷利率方面,农户和乡村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在7%~15%之间,但只有少量贷款利率在10%以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在12%以上。
  从农户和乡村企业贷款需求来源来看,农户贷款主要用于做生意、农业生产、子女教育、修建房屋和治病,分别占41%、32%、28%、16%、17%(有些借款有多种用途),其他如衣食消费、人情消费等相对较少。从而可以看出,农户借贷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再生产或为提高再生产能力所需。乡村中小企业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流转,分别占47%和82%(有部分借款同时用于两个方面);借款的大额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流动资金使用的借贷金额较小,主要从民间借贷获得。
  从对乡村金融需求的调查结果来看,无论生产还是生活,当前中原经济区广大乡村地区对资金的需求都比较旺盛。由于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极大地抑制了广大乡村地区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对改善和扩大乡村地区的消费结构和能力产生了很大的负激励和负效用。
  三、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供给现状分析
  1、政策性金融供给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河南省唯一支农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12年末,其贷款余额为1500.5亿元,但其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支持乡村流通企业建设和小企业贷款仅156家,金额为17亿元;对广大农户基本不提供贷款支持。   2、商业性金融供给情况
  在商业银行中,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本来在广大乡村的集镇都有分支机构,但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大部分分支机构被撤并,只有农行有少量的营业网点。另外,由于邮储从邮政分离的缘故,各乡镇基本还保留邮储的营业网点。
  2012年末,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存款余额为3362.36亿元,贷款余额为1224.32亿元,存贷差为2138.04亿元。从而可以看出,资金的外流比较严重。在贷款余额中,农户贷款余额为95.32亿元,占比仅为7.8%。农行贷款的主要去向是效益好、规模大的龙头企业,比如河南煤化集团、平煤神马、双汇集团、思念食品等企业,而对乡村中小企业基本不予支持。
  2012年末,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储蓄余额为2547.91亿元,对公存款余额为494.09亿元,而各项贷款余额仅为392.5亿元,存贷差2649.5亿元,存贷比仅为12.9%。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主要针对城镇开展,近两年虽然对农户和中小企业放贷,但准入门槛较高,贷款额度较低。邮政储蓄银行把大量乡村的储蓄转化为城镇的贷款或资金外流。
  3、合作性金融供给情况
  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各分支机构是河南省广大乡村金融需求的主要供给机构。201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5609.41亿元,贷款余额为3533.66亿元,名义上涉农贷款余额为3211.47亿元。但是,农信社的涉农贷款一般利率较高,程序较为繁杂,其支持大型农业深加工企业等客户较多,农户和乡村小微企业贷款比较困难。
  4、新型金融机构供给情况
  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村镇银行总数为56家,覆盖69个县(市)区。但是,村镇银行在经营和发展中也存在乡村信贷落实难、资金短缺、控股模式单一、结算系统孤立等问题。
  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共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91家,注册资本128.7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18个省辖市实现了全覆盖;2012年累计发放贷款230多亿元,贷款余额130多亿元。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控制上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5、非正规金融供给情况
  河南省非正规金融主要是指民间借贷,由于其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利率协商等优势,在乡村的农户及中小企业中非常有市场,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已经占到乡村金融供给的近一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所有者的经营目标易于异化,且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给经济金融系统带来了较大风险,比如2012年初河南省安阳市投资担保公司集体“跑路”所引发的非法融资崩盘等恶性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和经济秩序。
  四、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二元金融结构的制度设计导致信贷机构和资金的去乡村化
  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经济决定金融,乡村金融在组织机构、制度管理和产品服务等方面与城镇相比严重滞后。从组织机构上来看,比如郑州市不但有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等规模宏大的商业银行,还有中信、光大、广发、浦发、招商、兴业、民生、华夏等股份制银行以及汇丰、东亚等外资银行,更有实力雄厚的地方性银行如郑州银行等,同时应该在乡村大显身手的农村信用社也把大量资金投入到城市的发展,且这些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遍布各个街区。而广大乡村地区基本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在提供服务,基本是每个乡镇保留一个营业网点。从制度管理上来看,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较为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而乡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比较弱。从提供产品和服务上来说,城镇金融机构为居民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非常丰富和便捷,比如股票、国债、基金、理财服务等;而乡村金融机构能提供的也基本上是传统的存、贷、汇三类产品和服务。
  2、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导致信贷机构和资金的去乡村化
  (1)政策性金融功能单一,商业化倾向明显。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作为政策性支农金融机构,其主要功能就是为支农服务。但是,近年来,基于利润目标考核的需要,其资金使用主要倾向于风险低、预期收益高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其信贷资金基本不考虑乡村中小企业和农户。
  (2)商业性金融逆向流动,支农功能不断弱化。2000年以前,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四大商业银行在河南省各县(区)都有分支机构,甚至在乡镇都有部分营业网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乡村中小企业及农户因“信息不对称”或单位资金信贷成本太高,导致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使得他们存在“惧贷”和“惜贷”现象,甚至“一走了之”去乡村化。当前,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在各乡镇基本没有营业网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只在发展程度较高的县城设立分支机构。而这些商业银行即使在乡村设立分支机构,其对农贷款额也远远少于其吸纳的存款额,其资金倒流现象比较突出。
  (3)邮政储蓄银行存贷严重失衡,乡村资金被不断倒吸。各商业银行从广大乡村纷纷收缩,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空间,加上其依靠全国邮政汇兑联网的优势,邮政储蓄银行在广大乡村有广阔的市场和吸引力。2003年其吸收储蓄存款542.55亿元,2012年达到2547.91亿元,是9年前的4.7倍。但是,其在2012年发放的贷款总额仅为392.5亿元(包括对公贷款),因经营机制和政策的制约,其涉农贷款比例更低。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调整储蓄存款的经营模式,从河南省广大乡村吸收的大量储蓄存款被转化为其他省(市)的信贷资金来源,加重了广大乡村的资金外流趋势。
  (4)合作性金融管理落后,支农能力欠缺。从理论上讲,合作金融应该是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从而解决广大乡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弱化问题。但是,从现实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流于形式,从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到各基层营业网点,其人、事、财、物等各项管理及运营都有明显的“官办”色彩,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等垂直管理特征明显,已经失去了低成本、合作互助的性质。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历史的原因,农信社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也较弱,影响了支农业务的创新性开展。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农信社共有员工64672人,但35岁以下仅18221人,占比28.2%;中级及以上职称9021人,占比13.9%;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566人,占比19.4%。而同属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郑州银行(原郑州城市信用社),2012年末,其员工40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例分别为73.2%和70%。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员工年轻化、高学历化更加明显。因农信社员工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距较大,加上机制体制僵化,支农能力比较低。   (5)新型金融规模小、网点少,难以满足广大乡村的信贷资金需求。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金融组织虽然为增加乡村金融供给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只是杯水车薪。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村镇银行总数仅有56家,每家银行的贷款余额大致在3亿元左右,这些有限的资金往往被用于县城的优质企业,只有一少部分用于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同时,村镇银行存在网点少、吸纳存款和通存通兑能力差等问题,使其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3、乡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缺陷导致信贷机构和资金的去乡村化
  乡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乡村金融主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制、信用、市场、制度及政策等要素综合构成的基础条件。改革开放35年来,河南省广大乡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金融生态环境也有较大改善。但是,与城镇及发达地区乡村相比,其金融生态环境还存在很多缺陷。一是农业生产效率依然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偏低。2012年河南省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5元,仅是城镇居民的36.8%。农村居民的低收入和低消费使金融机构缺乏服务的动力。二是乡村信用环境差,信用意识淡薄。截至目前,河南省广大乡村地区还未建立征信体系,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诚信意识普遍淡薄,由此,乡村金融机构不愿或不敢放贷,即使放贷利率也较高。三是对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常是“有法不依、依法不严”,部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经常是“赢官司、赔诉讼费”。这些顽疾不解决,金融机构去乡村化的趋势会愈加突出。
  五、扩大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功能全的乡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
  (1)引导政策性金融经营目标的转变,强化其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的支农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农业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摒弃信贷资金过于商业化的使用理念,主动向乡村贫困地区倾斜,使信贷资金真正起到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同时,还应拓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支农功能。国开行应按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使其在大型农业项目的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上发挥支持作用;信保公司应对农产品或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出口提供大力支持。
  (2)加大农信社的改革力度,突出其支农的主体功能。明确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提升人员素质,把农信社办成真正体现以互助、合作、保本微利为主要目标的为广大乡村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并根据乡村发展对资金结算、金融中介服务、票据流通等需要,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提升经营水平和能力,真正把农信社打造成“农民身边自己的银行”。
  (3)培养多层次竞争性的金融市场,激发商业银行参与支农的积极性。当前,各大商业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银行能否对乡村提供金融服务,关键看乡村的金融市场是否具有竞争性和吸引力。对广大乡村而言,输血不如造血,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创造良好的竞争性金融市场,从而使乡村金融具有造血功能。作为以支农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农业银行,有义务支持“三农”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其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提高对农业产业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乡村,应鼓励其利用强大的网络优势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对于中行、工行、建行等商业银行,政府应为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其自愿涉足“三农”市场,为农服务。
  (4)加大地方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新型乡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当前,河南省新型乡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但是,近几年来,因为政策扶持不到位、资金供给总量不足、风险控制难度较大、高素质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较为缓慢,支农效果不理想。基于此,应强化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乡村市场服务体系,降低乡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建立风险担保与损失补偿机制;打造资本运作平台,大力引导行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注入新型金融机构,改善其资本结构。同时,还应构建科学的风险规避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打造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硬的人力资源队伍,提升新型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2、规范并合法化民间金融,促进乡村金融的充分竞争
  当前,在正规借贷远远不能满足乡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其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利率和期限协商等优点,在河南省广大乡村地区深得农户和中小企业青睐,但它同时也存在脱媒化、风险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等缺点。政府应正视其存在的合理性,采取引导、规范并使之合法化的思路来对待。其一,鉴于民间借贷已成为乡村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早在中原经济区先行先试,出台地方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等,为民间金融搭建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的制度平台,疏通和引导民间闲散资金,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其二,应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虽然利息比正规金融高,但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供求的真实“价格”,能促进生产,改善居民生活。而非法集资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以欺诈为手段,容易破坏乡村金融秩序,社会风险较大,政府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其三,应鼓励设立多种所有制的乡村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养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满足乡村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
  3、完善乡村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消除涉农贷款的后顾之忧
  金融机构涉农大都是信用贷款,其风险相对较高。应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来分散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其一,可以由地方出资或牵头,农户及中小企业参股或出资,建立专业化的信贷担保机构;或者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当地龙头企业和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担保机构,主要为当地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担保。其二,可以在农户“自愿结合,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实行联保贷款。其三,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抵押、权益抵押等担保形式,盘活农户和中小企业资产,扩大信贷抵押范围。   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供给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机制,并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财政支农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同时,还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地方政府应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保险公司自愿开展涉农保险,并能在开展涉农保险业务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优化乡村金融生态环境,降低金融风险和交易成本
  (1)要加强信用文化和法制文化建设,减少道德风险,增加违法成本。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镇和信用农户的创建工作,建立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让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主做到诚信、知法、守法。
  (2)规范地方政府参与金融活动的行为,确保信贷机构可以自主地以市场化的行为进行金融交易。当前,基层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已严重影响了乡村金融的效率和信用环境,急需规范。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行为边界,使他们的主要职责转变到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创建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等方面。
  (3)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提供硬件支撑。乡村金融生态的完善,尤其要缩小乡村与城镇发展的差距。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重点扶持乡村路网、水网、电网、通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以提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乡村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成本,增加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减少资金外流,缩小城乡金融差距。
  (4)创新乡村金融的相关政策措施配套,打造良好的乡村金融软环境。应稳步推进乡村金融利率市场化进程,真正形成基于高效竞争的乡村金融利率市场化机制。创新乡村金融的产品和市场,及时推出适合乡村不同领域、阶层、用途、期限的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创新乡村金融资金回流机制,形成资金向“三农”聚集的“洼地效应”,有效遏制资源外流。创新政府、银行、企业(农户)三方交流合作机制,达到互信、互利、共赢的目标。
  (注: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原经济区乡村金融及其创新研究》(2013CJJ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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