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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率市场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9)-0043-03
  自2012年存款利率上限扩大和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后,甘肃省金融市场发生了明显变化,存贷款利率中枢上移,利差收入收窄,业务结构趋于多元化,呈现出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同时,金融机构风险定价理念和能力不断提高,LPR已广泛运用于贷款定价,促进了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向市场化方向的平稳过渡,辖内兰州银行也被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吸收为基础会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金融机构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和研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近期作者对甘肃省105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包括2家城市商业银行、4家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66家农村信用联社、16家村镇银行。分析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引导其加快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提升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甘肃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现状
  (一)利率定价制度建设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仍需加强。目前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沿用2007年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下发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版制定),各机构的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全省大部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办法能够体现成本、风险和收益因素及激励考核制度等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定价操作中能够灵活执行,但少数机构的定价制度内容不完善,不能根据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修改完善,甚至流于形式,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甘肃银行进一步完善差别风险定价制度,更多地考虑贷款的风险、资金成本和目标收益,执行浮动利率贷款的比重明显提高。兰州银行根据本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网点结构布局、业务和盈利模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定价策略,运用FTP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定价和引导产品营销,将分支行的所有资金资源实行全额集中管理,通过以分行(支行)为单位设立“系统内上存总行资金”、“系统内总行一般拆借资金”、“系统内总行强行拆借资金”进行核算,根据“效益优先,择优配置”的原则确定资金配置的结构,确定合理的资金上存及拆借价格水平,并将FTP价格作为不同的业务品种、期限品种的定价指导,提升价值收益率。
  村镇银行由于成立时间短、业务品种少和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有的机构参照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定价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并未实施,有的机构未制定相应定价管理办法,也未建立定价管理机制。
  (二)利率定价组织体系相对完善,职能分工明确。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组织体系较为健全,包括利率定价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兰州银行的贷款定价组织体系由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分别履行决策、制定定价战略及测算定价成本和风险系数等工作职责。贷款定价的权限管理实行贷审会、贷款审批中心、各机构客户经理(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各机构客户经理(信贷员)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贷款利率定价权,超权限的按照贷款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各级审批机构对初定的贷款利率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审批利率。
  甘肃银行实行利率定价两级管理模式,即在总行层面,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全行的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的定价政策、基准价格及授权方案,日常管理工作则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执行。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利率定价政策管理和传导,各级经营部门贯彻执行利率定价政策。
  村镇银行建立了董事会、贷款审批小组、信贷员三级贷款定价组织体系,市场风险部履行利率管理职能,监查内审部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履行的职能与农村信用联社基本相同。
  (三)利率定价流程合理,各部门配合较为严密。在贷款利率定价中,各法人金融机构基本按照测算、报价、议价和定价的操作流程进行。一是测算,基层法人金融机构审贷小组和信贷员根据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测算出的贷款目标利率,结合贷款利率定价权限,确定授权范围内的该笔贷款的目标利率,作为与客户谈判的基础。二是报价,贷审小组和信贷员以目标利率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适当上浮予以报价,总的原则是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相对高的价格水平。三是议价,客户若不认可报价,双方可以进行议价,议价的原则是在确保不突破价格底线的基础上,价格尽可能贴近市场水平。四是定价,最终确定的贷款价格应严格控制在授权范围内,或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四)利率定价模式单一,风险定价能力较弱。甘肃省法人金融机构多数采用加点浮动或按比例浮动及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基本未采用风险定价模式,但在定价时会考虑风险因素,主要考虑信用风险因素,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它风险因素考虑较少。
  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然人贷款和企事业单位贷款均按照比例浮动,并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浮动幅度依据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确定。企事业单位利率定价浮动幅度的确定按照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与综合贡献度等考核结果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另外,核算能力相对较高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对不同贷款品种通过对基本利率加减点进行调整。基本利率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公布,每年调整一次。
  甘肃银行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法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是将客户按行业和信用等级作为浮动标准。个人客户贷款指导利率是将个人客户按照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划分为两大类,同时对应个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指导利率的最低标准。   兰州银行贷款定价采用“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模式,浮动幅度的确定主要通过定性调整与兼顾其他因素的方式确定。其中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前景、担保状况、未来还款能力判断、评级授信情况及以往合作记录等因素。
  村镇银行普遍采用的是按比例浮动方法的利率定价模式,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浮动比例确定因素主要有借款对象、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等。
  (五)初步建立了相关业务系统,支持服务功能有待提高。在利率定价的基础信息系统和服务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省联社的统一部署下,已逐步完成了综合网络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系统包含了业务操作、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利率定价的测算、预测和分析提供基础的信息参考。甘肃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于2012年9月正式运行,其各项业务接入该系统进行基础核算,目前正在开发信贷管理系统、理财系统等,并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根据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运用数学分析方法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对利率定价提供基本的信息参考。兰州银行的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将原来的历史数据保存功能单独分类,成立了专门的数据中心,并建立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贷后管理系统以及内部稽核系统等,为利率定价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技术支持,但定价模式中的具体参数和浮动系数尚不能通过系统量化测算得出,也不能做到与贷款的逐笔匹配,使定价模型不能真正发挥对利率定价实践的指导作用。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落后,无法为利率定价提供基础的数据和信息。
  (六)人员素质与市场化利率定价的要求差距较大。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利率管理人员基本是业务部门的人员兼任,缺乏利率定价专业管理人才,对金融理论知识和利率定价知识的匮乏使其难以适应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的利率定价工作,制约了法人金融机构整体定价能力的提升。虽然能积极采取会议、外出交流等各种方式开展学习和培训,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员的业务水平,但与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七)政策因素和市场环境对利率定价有一定影响。利率定价过程中,国家的产业政策等和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实际利率水平和定价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金融市场环境方面,由于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处落后地区,市场主体缺乏,竞争不充分,资金供求不平衡,使其在基层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科学定价的动力和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水平的提高。
  二、利率定价能力的定量分析
  本文选取了外部环境、成本指标、利润指标和风险指标4个一级指标,当地人均生产总值、资产费用率、存款筹资率、部门费用率、目标利润率、税负成本率等11个二级指标,通过计算11项指标值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相关系数([-1,1]之间)的绝对值,来描述贷款利率定价时考虑成本、风险和收益因素的程度,相关系数越靠近1说明贷款利率中参考相关因素的程度越高,利率定价能力越强,反之参考相关因素的程度越低,利率定价能力越弱。通过测算,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与成本指标的相关程度最高,相关系数多数在0.85以上,说明引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水平较高的因素主要是成本因素;其次是利润指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虽然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利差略有缩小,资产利润率、目标利润率等利润指标有所降低,但与贷款利率的相关程度依然较高,在0.8左右;风险指标中违约概率与贷款利率的相关系数最低,均在0.8以下,说明利率定价过程中识别、量化测算风险的能力较低。总体上,利率定价与成本指标的相关程度较高,而与利润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相关程度较低,说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成本有所上升,并转嫁到贷款对象的趋势更加明显,而风险管理能力较低,风险定价的微观基础建设依然薄弱,因此风险控制和管理依然是法人机构今后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方面。
  总体上,定量评估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整体定价水平不高,机构之间差异不明显。87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4家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60分以下)”,占比4.59%;其余均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60分-80分)”,其中利率定价能力较弱的机构得分均在58分以上;利率定价能力一般的机构得分集中在60分至80分之间,其中60分至70分之间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40家,占比45.98%,70至80分之间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比54.02%;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能力相对较强,均在70分以上,其中有9家农村合作银行得分达到75分以上。16家村镇银行中只有新成立的两家村镇银行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其余机构得分在65-70分的占比62.5%。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甘肃银行继续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而兰州银行2014年参与了合格审慎评估并通过审核,被自律机制吸收为基础成员,定价管理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此次被评估为“定价能力较强”。
  二是利率定价水平区域差异相对明显。评估结果显示,区域经济相对较好、辖区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定价管理和实施情况整体好于经济落后地区,这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在贷款定价中能够将人民银行下发的一般性模板与自身实际相结合,综合考虑了资金付息成本、风险水平、管理费用、税负成本、目标利润等影响资金价格的因素,基本能够按照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如兰州市、天水市、定西市、张掖市、平凉市、武威市和庆阳市等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体定价能力较高,均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一般”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占比54.93%。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依然比较薄弱,仍然停留在传统定价模式上,如甘南、临夏和陇南地区被评估为“利率定价能力较弱”的机构占比16%。
  三、建议
  (一)提高对定价工作重视程度,增强利率定价的主动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利率定价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定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自身效益和市场变化积极探索和完善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模式,加快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定价管理水平,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完善定价授权管理制度,提高差别化定价水平。农村信用社应以法人为单位设立利率定价决策机构,确定和审批贷款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政策,设定利率浮动区间和风险承受限度,制定利率定价办法、拟定定价模型、确定定价参数。应研究竞争策略,加强市场调查,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制度,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贷款的担保抵押方式和客户所从事行业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
  (三)加快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定价技术功能。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数据积累,准确测算经营成本和贷款损失概率,实现对各类贷款风险的管理。二是建立量化的定价系统,在现有的信贷管理系统和客户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利率定价管理系统,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三是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内部转移价格体系,通过对内部资金成本的核算,有效引导内部资金流量和流向,使各机构能合理处理资金存和放之间的关系,决定资产的负债期限和搭配问题,有效调节各业务流程环节利益的再分配,培育正向激励机制。
  (四)加强定价人员培训,建立完善贷款定价激励约束机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利率定价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通过不定期举办培训班或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一支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现代利率定价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技能的员工队伍。同时,建立和完善贷款定价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对定价从业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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