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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的研究

  中图法分类号X37;文献识别码A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例如,我国80%的原材料和95%的一次性能源都是由矿产资源供给的。毋庸置疑,人类从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得到了宝贵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人类在不合理的开发过程中,破坏了地质环境,由此诱发了很多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以,我们只有采取高效、合理和守法的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措施,才能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才能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地质环境,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
  1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总体特征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是:一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任务重,但人均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用于公益性矿产资源的调查调拨资金较少,国家财政也不再拨款商业性的矿产开发[2];二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发展相对不平衡,虽然矿产资源开发的程度提高较快。具体表现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差,矿产资源开发调查工作程度低。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特征:总量很大,丰富的种类,人均占有量不足。例如,钨、稀土等矿种虽然在中国占优势,但是像铁、锰、铜、锌、铝、等这类矿产,贫矿、难选矿较多,所以影响了其开发。另外,中国的矿产储量占到全球的14.64%[3],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但是我国的人均占有量世界排名五十三位,仅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8%。
  1.2 我国矿产资源面临供需矛盾紧张,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资源的有限性矛盾突出,尤其表现在生活中对矿产的需求。中国主要矿产资源的静态储产比都大多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例如,相对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静态保障程度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等矿产资源的消费也都大量的依赖于进口,现有的储量对消费的保障程度更低。针对45种主要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分析,23种矿产资源是可以保证出口创汇的;有7种矿产资源基本上保证但是储量是不足的;10余种矿产资源是不能够保证的;5种矿产资源短缺,主要依赖于进口[4].
  1.3 我国矿业市场不能很好有序的运行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这种主权属性表明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受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收任何限制。矿产资源生长在哪里就属于哪里所有的想法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认为国务院又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务院可以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们也可以行使的错误观点,都是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权性质相违背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我国矿业部门改革存在滞后性,制约着矿业市场的改革。政府部门是矿业权市场上的主题因素,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矿业权方面是客体要素,在我国目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表现在有些矿权人通过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来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我国把矿业权分成探矿权和采矿权,限定勘探单位拥有探矿权之后,如果发现矿产可以开采,只能够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而事实上,这种措施保证了国家对矿产的控制,从另一方面考虑,阻碍了外商的投资[5]。
  1.4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较为粗放,导致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目前还处于中期阶段,经济的发展是靠资源的大量消耗来维持的,是一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矿产平均总回收率比发达国家低10%~20%,仅为30%~50%,2/3 以上矿山综合利用指数低于25%;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率仅29%,成为相当严重的二次污染来源。铜矿平均回收率仅50%,煤炭总回收率仅32%,钨矿平均回收率仅28%[6]。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与利用最终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遭受污染,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也会制约经济的发展。这里提醒人们值得注意的是,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导致的森林减少、灾害频发、土地沙化是区域性的;而导致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则是世界性的,跟我们每个地球人息息相关。
  2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对地质环境影响
  2.1 矿产资源的开发引发地质灾害
  人类从矿产资源的开发中获取能源和原材料,其中也隐藏着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地表植被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甚至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中可以看出,每年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其中诱发的一个地质灾害便是地面塌陷。矿产资源在大规模开采的情况下,不仅伴随着地表水、浅层地下水的漏失现象,而且造成了大面积的采矿地面塌陷。最主要的是严重危害和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系统。另外,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引起的地面塌陷范围大小,是与多种因素有关的,比如说风化程度、围岩的岩性、软弱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顶底板处理方法、地下水条件、力学强度和矿体的产状等因素。
  2.2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大量固体废渣
  众所周知,开发矿产资源,大量的废石会产生。这些废石不仅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占用大量的宝贵耕地。例如,我国在2008年仅是选矿尾矿就产生0.6Gt,在年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中,占比32%[7]。也破坏了自然景观和植被,有些矿产固体废渣的淋溶水一般含有有毒物质,进入到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会造成水体的污染,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都受到影响,这些有毒物质最终经过食物链进入到人体体内,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露天矿山的开采,尾矿堆积和采矿废石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资源被大面积破坏,由此土壤污染侵蚀,牲畜、农作物也受到毒害、相关的农产品质量下降。
  3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
  3.1 我国保护资源的立法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立法力度,颁发和修改了《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等行政法规。另外,我国在1997年还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同时颁布了《煤炭法》,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颇为重视[8]。
  3.2 关于对采矿权以及探矿权的转让
  “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的平均收益+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才是矿产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可比销售法可用于对预查、普查探矿权的评估[9]。
  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时,才能转让采矿权。第一,采矿没有争议存在;第二,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第三,矿山的企业投入采矿生存一年以上。转让探矿权的条件是:第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第二,自颁发勘察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第三,探矿权无争议存在;第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结论及建议
  (1)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让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得以提升。 保障现代科技下的地质找矿工作,例如,自2008年以来,进行大调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并逐步跟进地质找矿发展的大讨论,最终形成了“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10]。此外,应当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盒安全管理。比如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省份已有30多个省份。在此基础上同步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有利于减少矿山安全事故。
  (2)大力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节约优先战略与资源的综合利用时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时期,对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势必持续增长,而我国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会长期存在,这也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特征。另外,我国大中型矿山建设时间较早,之前技术落后,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综合利用水平较低。总体上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率低20个百分点[11],所以增长空间很大。
  (3)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过程中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用地,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保障基础设施和改善民生用地,毫不犹豫的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不断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立法工作,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体系建设,实时跟进补充,对落后的、低产能企业严格处罚,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充分实现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控制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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