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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我国社会救助“公共性”的流失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一直是世界各国致力于推行的政府改革方向,因此,我国现阶段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多的需求,这些就需要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转变公共服务型政府势在必行。
  作为社会保障部分的社会救助,代表着社会上广大的弱势群体,则更需要政府部门乃至其他的非政府部门来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这一方面做的有所欠缺,很可能会将我国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给社会底层的成员带来更多的困难与不幸,因此,社会救助的实施是否得当,其“公共性”是否能受惠于人民,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议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基本概况
  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经历了从社会救济到社会救助的过渡式发展,并不断成熟,形成了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害紧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比较完善的救助体系,基本上覆盖到了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截止2011年底,全国城乡低保对象7582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医疗救助8937万人次”。初步实现了“覆盖城乡,应报尽保”的目标,这使得我国政府在改善民生工作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还任重而道远,据中科院的报告,我国目前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1.28亿的数据还是在提高了贫困标准的基础上而统计出的,除却上述因素,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管理实施,也阻碍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社会救助公共性流失的表现
  (一)城乡救助之间的差异性
  泾渭分明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饱受阻碍,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块上也不例外,其投入和救助标准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根据《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底,我国城镇低保对象共2276.8万人,共投入资金659.9亿元;农村低保对象共5305.7万人,共投入资金667.7亿元。虽然在总量上农村低保投入大于城镇低保投入,但在农村低保人数基数较大的前提下,投入仍远远不足。而且从《2011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可知》,我国2010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251.2元/人、月,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则只有117.0元/人、月,连城镇的一半还要少。由此可见,政府在社会救助投入中形成的城乡标准的巨大差距使得救助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性,这对解决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上是极为不利的。
  (二)救助对象发生了偏离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是“有力无心”,以我国的廉租房保障为例,按照规定,廉租房的对象应该是为社会低收入阶层提供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官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运用手中的权利来骗取住房保障,比如用降低人均住房面积的方式等,将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廉租房外,而转移给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群体中。这些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救助的初衷,使得真正需要的救助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有些政府在社会救助实施中是“有心无力”,这一现象在基层工作岗位尤其明显,主要原因是专业化的程度较低,因为在基层工作中,由于受到各项设备条件的限制和工作量大、人员少的影响,在低保对象审查和发放过程中难免出现了偏离,在农村低保中,有时因为救助对象较多,而工作人员又缺乏相应的审查专业技能,甚至就出现了轮流领低保现象的发生,使得一些救助对象在应该领低保的时候得不到低保救助,已经不属于救助范畴的还能得到低保救助。
  (三)救助资金发放不到位
  我国的社会救助标准总体来说是比较低的,农村救助标准就更低了,如果这些“救命钱”发放不到位的话,对我国诸多的低收入群体将会是一种很大的伤害。在这里也以廉租房为例,国家向地方政府转移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可是在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工程和自己的短视利益,将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挪用到了更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品房建设领域,这就等于把国家用于解决弱势群体住房的资金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转嫁给了社会上的强势群体,这一利益群体不仅在资本市场中掌握了资源优势,而且还挪用国家的公共资源来使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一来,就会产生“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恶性循环当中,也将会越来越偏离我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三、我国社会救助的完善
  (一)加紧立法建设
  从宏观上说,国家已经加紧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在今年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这为解决城乡之间的救助差异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前提;从微观上来说,在今年的《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提到呼吁多年的《社会救助法》已经列入了立法计划当中,这无疑对我国的社会救助的规范发展打了一剂强心剂,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保障下,才能对政府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到约束作用。
  (二)强化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从申请、审核到审批再到救助金的发放,都应该程序化地实行规范化操作,做到有审查、有凭证。李立国表示:“低保也将纳入到地方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政府政绩考核,建立有层次、信息化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干部近亲属实行备案制度”。其中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将会对救助过程中“人情关系保”、资金挪用等不合理的现象将是一个极大的制约工具,这将督促各级政府把社会服务职能摆在首要的位置,而不是一味地利用国家公共资源谋求经济利益和个人私利,造成公共资源“公共性”的流失。
  (三)加强社会救助专业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对现在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年召开的《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工作改进措施,因为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专业素养的话,即使有很好的社会救助政策与制度,也不会得到很好的贯彻与执行,今年5月份,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9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社工规划》),这对完善我国政府社区服务,改进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具有重要的储蓄后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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