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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公共精神缺失

  [中图分类号] DO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36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076-02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关于中国传统政治中是否存在政权开放和法治的因素,钱穆在其《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分权方面,“在西方是先有了中产社会,先有了新兴工商资本,然后再来打开仕途,预闻政治。而中国则不然,可说自两汉以来,早已把政权开放给全国各地,不断奖励知识分子加入仕途。”关于法治,“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
  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中就已经存在着政权开放和法治的因素,近代中国之所以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沉陷于专制的深渊中,是因为少数民族的特权是不够的。在元清之前,就经常出现皇权僭越相权的案例,包括汉代以后内廷的设立,唐代出现过的斜封墨敕,明代的内阁。这些历史现象的重复并非偶然,深入探究其产生的实质性原因,对于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术、制度与公心
  钱穆认为,“制度指政而言,法术只是些事情或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大抵制度是出之于公的,在公的用心下形成的一些度量分寸是制度。而法术则出之于私,因此没有一定恰好的节限。”另外,法治就是制度化。史实说明,中国政治一向是重法治,即制度化。
  韩非也曾论述过法(制度)与术之间的关系: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步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
  法律是由官吏主持修订,通行于全国,遵循赏善罚恶、赏罚分明的原则;而法术是君主藏在胸中的策略,用以监察百官、选拔贤能。法律较为客观、稳定、公开,而法术倾向主观、受个人意志决定。
  对比韩非与钱穆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二人对术的理解大致相同,而对于法(制度)的理解则有所差异。钱穆指出了法是出于公心的,而术则出于私心。但韩非认为无论法还是术,都是君主统御天下的工具,都要服务于君主的个人意志。故日:“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二、家国体制下的皇权与相权
  钱穆在原著中明确了皇权与相权的分割:
  “皇室和政府是应该分开的……皇帝是国家的惟一领袖,而实际政权则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政府的是宰相。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此国家之统一;宰相是政府的领袖,负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
  相权独立甚至高于皇权,主要体现在:一是机构的大小。皇帝的秘书处只有六个部门。而宰相的秘书处则有十三个。二是职权的范围。汉代以后,九卿既管理皇室又管理政府,且九卿受宰相节制,因而相权高于皇权,政府高于皇帝。
  即使相权高于皇权,政府运作以固定的制度而非个人意志为保证的,也不能得出制度出于公心,也可能是出于个人控制社会的野心或阻止社会陷入战争状态。孟德斯鸠曾说: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政治法。”
  官名的来历也论证了这种政府的架构不只是“未必出于公心”,而是实在出于私心。秦汉统一,败落的贵族家庭中的家宰出外做副官称相,宰相只是封建时代贵族私官之遗蜕。在唐代,履行政府行政职责的三省长官都是皇宫内廷秘书,皇帝的私人秘书擢升为政府的正式官员。在宋代,枢密院是管理军事的正式政府机构,枢密使本为皇帝近侍。至明代,九卿虽为正式政府官员,但实际权力掌握于在由大学士组成的内阁手中,任务是为皇帝出谋划策,也即是皇帝的私人秘书。
  因此,历朝历代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都与皇室或皇帝本人有密切关系。汉唐的政府官员起源于皇室管家或皇帝私人秘书,而宋明的政府官员起源于皇帝的近侍或幕僚。中国传统政治中有一个规律:内廷权力大于外朝,随后内廷擢升为外朝,新的内廷产生,外朝权力被架空,开始了新一轮的权力循环。这正说明了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私交重于法律、法术重于制度。无论相权皇权孰重孰轻,古代政府的安排都只能是家国体制,而非宪政体制,政体只能出于私心,不能产生公意。
  那么士人政府能保证制度是出于公心吗?
  三、士人政权
  钱穆对士人政权有如下论述:
  “所以若说政权,则中国应该是一种士人政权,政府大权都掌握在士――读书人手里,从汉到明都如此。而在考试制度下,读书人跑入政府,也有种种规定。在制度规定上,是绝没有世袭特权的。因此中国社会上的读书人,士,只是一种流品,而不成为阶级。”   “若说从来中国的读书人便全怀私心,要由他们来控制整个国家,这些话便无根据。因为读书人在社会上并不是一个显然的集团,像满洲人蒙古人般。毋宁可说是在政治制度下来奖励读书人,扶植读书人,而非社会上有一种特定的读书人来攘窃政权而存心把持它。……今天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权,说他们是代表全民,则中国历史上的读书人,也何尝不可说是代表着全民。读圣贤书,讲修齐治平之道,由国家加以考试,量才录用,此辈读书人的意见,就可以代表全民,这是中国的理论。”
  这两段论述的基本逻辑是,政府的成员是由社会各阶层通过考试产生的,以修齐治平之道作为标准,量才录用。在此制度中并无特权和世袭,因而这样产生的政府是开放的,甚至是民主的。即便政府是从社会各阶层来选拔官员的,以修齐治平之道作为标准,量才录用,无特权和世袭,其所产生的政府是开放的。持续了三百年的门阀政治只是一种背离传统的暂时现象,仍不能得出政权是民主的结论。理论上这种考试制度只能确保各阶层有机会进入政府,却不能保证执政的官员们具有公德心。由于重家族而轻社会的社会价值观念决定了官员难以有公心,与制度本身无关。
  四、历史意见与时代意见
  钱穆先生认为,古代制度的评判应区分历史意见与时代意见。
  “历史意见,指的是在那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些意见,比较真实而客观。待时代隔得久了,该项制度早已消失不存在,而后代人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已往的各项制度,那只能说是一种时代意见。”
  在对法术与制度的论述者中,韩非的意见可说是历史意见。他在前人的学说(如商鞅和申不害)的基础上,结合了当时实务,对后世帝王的统御之术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对法术与制度的看法更富恶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真实情况,法术和制度都是帝王用以统御天下的工具,为个人意志所左右。
  钱穆对于法术与制度的看法则更靠近于时代意见,其受西方的公共精神的影响较大。强调制度出于公心,即那种在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普遍的公共精神。费孝通先生也认为,“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突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五、总结
  为何中国在秦汉就已经建立了皇权相权分离的政治制度,却在晚晴实行着愈加专制的统治?为何中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向社会开放政权,在唐代就已经实行公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却在晚晴才有一套名义上的宪法?
  钱穆先生对此的解释是少数民族的特权政治扭曲了早已存在于古代政治传统中的民主精神。事实上,或许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并不存在这种能导致民主的公共精神。正是这种公共精神的缺失,使得中国古代虽有皇权与相权的分离,然而皇帝可以轻易规避制度的限制;政府虽然形式上是通过科举向社会开放政权,然而由此途径产生的官员并不具备民主精神,只是在不断地强化着对“家”的认同。
  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制度还是选拔官员的制度,我们都可以看出浓重的家的色彩。从正名的角度来说,宰相不过只是皇帝的家奴;而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儒家思想,也是十分强调家庭伦理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此两种制度从外表来看或许如钱穆先生所说有着民主的色彩,然而其精神却与西方民主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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