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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模式探讨

  1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实施现状
  我国已在多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经过不断摸索和学习,已初步构建了排污权交易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排污权的总量核算、初始分配体系、交易模式、价格子体系、管理平台以及监管体系六个方面的内容。国家颁布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1.1 初始排污权配置方式的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拍卖、免费分配和标价出售三种方式。免费分配的方式比较受企业欢迎,企业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支出;但这种分配方式对于新兴企业来说恰恰相反,这是因为新兴企业的环境产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有偿分配是政府定制排污许可证的价格,或规定环境产权初始分配的价格标准,然后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收费,这种分配方式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都是有利的,能有效控制排污企业虚报排污量。
  1.2 地方性排污权交易政策日益完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均将节能、减排、低碳、环保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指标,各地陆续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如,2007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08年浙江省通过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天津市通过的《滨海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等,这一系列政策的研制及实践,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实施范围及渗透深度进一步加大。
  1.3 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建设。我国在浙江省成立了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成功开创了排污权交易的二次分配市场。二次市场的开设预示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将以更加规模化的方式向前发展。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此后,天津、湖北、贵阳等各地的能源交易所也正式成立,这为我国排污交易政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 我国排污交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经过多年尝试,已在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某些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完善的地方,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进一步的推广和深化。
  2.1 排污权交易政策存在的不足。我国排污权交易处于试运行阶段,缺乏充分的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目前仅有《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工作综合性方案》和《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三项规定中指出可以试点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他关于大气污染或水污染的法规中,没有从国家层面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同样也面临着排污权交易法律基础薄弱的困境,大部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实践工作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且难以深入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严重阻碍了排污交易政策的落实。
  2.2 排污权市场较为脆弱。目前,处于试运行的排污权市场尚处于混乱的阶段。以一级市场为例,新建污染企业和旧有的污染企业之间,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分别采取有偿和无偿的方式,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积极性;不消除这种差异性,难以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体制;另外,政府通过拍卖还是定价方式分配排污权也是需要长期探索的,拍卖的分配方式容易导致大企业通过囤积居奇的手段暗中操作市场;定价的分配方式则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排污权交易的长远发展。
  2.3 排污权“零供给”困境。在已经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已经出现了供给不足的现象。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为例,出现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各企业的需电量不断上涨,电厂新建或扩建是必然的趋势,由于排污总量控制要求不断提高,重新获得排污权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企业为确保自身的发展需求,采取惜售排污权的做法;另外,国家对新建电厂的脱硫进行了硬性规定,企业即便进行了脱硫处理,仍可能超出排放标准,这就需要从其他地方获取污染指标;最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落后,加大了排污成本,致使能实施脱硫的企业数目较少,这就更加加剧了市场供应不足的状况。
  2.4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在个别地方政府眼中,生产与污染是成正比的,限制污染等同于限制生产。在这一错误的认识下,为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政府往往默许企业增加排污量;另有一些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也由于政府部门的干涉而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大范围的有效运作。地方保护主义仅能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但无法解决地方的环境问题,长此以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下降,最终影响地方的经济利益。
  3 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之间排污交易模式的探讨
  3.1 各级政府加强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为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政府应加强自身的调控功能,建立健全排污交易体系,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确定合理的初始分配方案,为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可改变过去无偿分配的方式,采取有偿使用的分配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合适的排污许可费用或初始分配价格。
  3.2 建立排污权准市场化交易机制。排污权交易主要分为总量分配、确权、交易过程以及监督执法四个环节,这一过程的实施均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应对政府和市场进行适当的平衡,减少排污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冲突,避免产生行政手段过于挤压市场空间的现象。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使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更为顺利。
  3.3 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设立环境资源交易所,搭建网络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现代化的交易手段。为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可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由环保部门带头,联合相关的职能部门,完成环境资源交易所的构建工作,同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现排污权竞标交易,突破排污权交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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