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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社会救助机制优化研究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数量众多、最为困难的。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各种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残疾人物质援助和心理救助残,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各种措施”。黑龙江省大部分的贫困人口都是残疾人,残疾人和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来源,70%是国家的、集体的帮助,慈善救济占20%,残疾人家属援助尚未达到10%。可以看出,实施残疾人社会救助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目前黑龙江省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一、黑龙江省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基本实现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以住房救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临时救助和捐赠为补充的格局。
  (一)教育救助
  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认真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到目前,黑龙江省共设有特教学校79所,普通学校开办的特教班90个,包括随班就读,总共将近1.3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或更多。
  (二)法律救助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与省残联共同组建“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是省残联内设机构,行政上隶属于省残联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工作部的建立显著增加了残疾人劳动就业人数,残疾人文化事业及文娱体育活动蓬勃兴起,残疾人教育的新格局逐渐形成,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工作逐步开展。可以说,法律救助是其他社会救助的基础和前提。
  (三)就业救助
  黑龙江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多渠道安置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稳定发展,残疾人就业也逐年增加。集中就业保持了稳定,个体从业显示出勃勃生机,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比例就业工作突破难点,全面推进,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如表1。
  (四)经济救助
  黑龙江省全省66个县(市)已全部建立了残疾人服务社,81%的乡镇建立了残疾人服务分社,有在编和聘用人员1900人,为在农村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2013年10月,黑龙江省提出“10项利民行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作为助残行动的一部分纳入其中,省残联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来执行“助残行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方案。
  二、残疾人社会救助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末,黑龙江省残疾人总数达到218.9万,这一数量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的缺陷和社会环境的阻碍,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使其经济收入,政治影响和社会参与程度都较低,使其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的社会救济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
  (一)救助方式多样性和分散性明显存在体制性障碍
  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形式多样,涉及部门广泛,包括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救助,也有教育、卫生、司法、工会、劳动、青年、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专项救助。这本来是件好事,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社会救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一般都是部门割裂的,对象的选择基本上互不干扰,援助贫困标准不一致,建立救援时间不统一,救济存在任意性。救助主体不集中,救援的实施不能收到效果,不可避免的存在遗漏和重复救助等现象,造成了救援工作缺乏公正性。
  (二)救助不及时,缺乏相应信息平台
  黑龙江省残疾人社会救助不及时,特别是在严重疾病的医疗和救助上,因为黑龙江省现行的医疗救助实施事后救助,导致很多残疾人家庭有病不能及时入院治疗。同时,残疾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存在信息不足和应用缺乏的问题。由于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程序的多样性,不同的工作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各部门的帮助和援助资格的确定标准不一致,对救助对象掌握缺乏全面信息,容易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影响公平公正。
  (三)社会救助机构管理不规范,工作手段落后
  中央政府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黄金支持以来,低保人数的快速增长,也因为低保费按月支付,所以黑龙江省贯彻执行中央政策,街道居民委员会每个月都要审查贫困的家庭收入情况,工作量非常大,任务特别艰巨,但现有的基层工作条件与之不相适应。以黑龙江省海伦市社区居委会为例:该居委会一共有三人,除了发放低保金和审核低保户的资格外,还要组织社区群众搞一些活动,不定期地召集社区群众宣讲中央的文件精神。本来应该六七个人干的事情,都由他们三人来做,工作量大加上工作经费十分缺乏,开展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优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机制的建议
  优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机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规划。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以当前的社会救助来解决残疾人的问题,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据调查,从黑龙江省的现状和残疾人的救济机制的完善出发,我们应该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推动管理机制由分散管理向归口管理转变
  黑龙江省现在实行的是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同一地区的所有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在业务系统内部实行纵向分权管理信息系统分散管理。集中管理是根据行业实行分工管理,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的体制,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各尽其能,各司其职,根据具体的管理渠道的管理模式来实施。我们应该促进黑龙江省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管理机制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部门具体安排救济标准范围,各种救援基金一起使用,由政府财政来弥补资金缺口。这不仅有利于统一救助标准,实现公平、公正,也避免再出现重复救助、漏救现象。   (二)加强对残疾特困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
  黑龙江省应探索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动态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工作流程和数据的一致性,实行安全标准化共享,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建立一个可靠的依托城市的城域网的信息网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平台;统一的查询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基本信息,救助对象的完整信息,还可进行救助申请信息等内容的采集;提供携带数据的数据资源中心,完成数据的比较,清洗和存储,并完成了多个部门的救援交流,还可通过数据交换进行信息共享;各救助部门凭借救助服务为出发点,完成各种救救助和报告;建立对公众进行宣传,社会救助的门户,使政府救助政策救助受到舆论监督,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和多样化的帮助渠道。
  (三)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各机构在残疾人救助事业中的地位
  黑龙江省应进行规范管理,黑龙江省残联残联、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限。独立属于黑龙江省残联的社会救济功能,和民政部门的残疾人救助管理实行分离机制,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同时,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注重培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家庭成员的一份子,残疾人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成员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其社区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婚姻,生育和家庭生活提供指导的作用,咨询、调解纠纷和保护功能。同时,还应积极组织人建立残疾人社区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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